关于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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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006年2月16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施。新准则是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准则有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的。本文就新准则和旧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 差异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新准则和旧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等问题加以重点分析。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他的借款利息,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新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即新准则规定将资本化期间内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扣减相关利息收入或收益后全部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其相关的利息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计算方法与旧准则中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似。新准则关于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折价与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五、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一致: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旧准则规定“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相同,均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新旧准则都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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