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法院对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499件物业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04件案件中物业公司胜诉的有99件,占95.2%,成为 “常胜将军”。业主究竟为何败诉?法官解析4大原因。
原因一
物业不是啥都管
法官说,在审理中发现,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范围非常模糊,只要在小区内出现的问题就归咎于物业公司,因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这是不合理的。比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楼上漏水造成的邻里纠纷问题、未签订财产保管合同而出现的丢失物品的问题等。在庭审中很多业主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而这些问题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很难得到支持。
原因二
错拿物业当“被告”
实践中,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大多是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因此业主往往在主观上认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一体的。
这种“建管合一”的物业管理机制导致业主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混同。因此,很多本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如超期未办理房产证等,都被业主归责于物业公司,并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予以对抗。
法官提醒业主,这种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可能会因找错“被告”而过了诉讼时效,使得日后难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原因三
举证不充分难胜诉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业主的举证能力相当薄弱。不少业主不懂得及时收集相应的证据,并将其固定下来。诉讼中,物业公司起诉的往往是上一年度的物业费,而业主在开庭时却提供临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由于照片反映的情况与物业公司起诉的时间段不符,故法院很难支持业主。
原因四
缺席审判于己不利
很多业主没有认识到出庭应诉的重要性,认为出庭与否结果是一样的。
法官说,在法院电话通知业主领取诉讼文书时,业主在电话中阐述不交费理由,以为电话说明与出庭是一样的,还有的业主认为出庭很丢面子,更有人在接到传票后,借口工作忙等原因逃避出庭。
实际上,业主不出庭不仅不利于法院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的矛盾,也损害了业主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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