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滞纳金”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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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旭 季如进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交纳率低早已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据北京市建委小区办的随机抽样调查,2004年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交纳率不超过65%。原北京物业管理商会的调查数据则显示,在回迁房小区,这一数字甚至不足三成。如何解决该问题,业内及社会各界都曾提出过不少意见和建议。

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制定并于2008年 5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也都有专门条款解决物业费欠费的问题,其中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这一名称用在这里是否合适以及应该如何收取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一、“滞纳金”的名称问题及法律认定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及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做出规定,且其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滞纳金”一词主要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但民事领域中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一词不妥,应当改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

所以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滞纳金条款,应该理解为合同双方在词语的选择和表述上不够准确,未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法律区别,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滞纳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违约金。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滞纳金条款解释为违约金。

但是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滞纳金条款,则应该认定合同双方对于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法律区别是明知的,这时滞纳金条款则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二、物业费违约金的标准及约定探讨

1.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鉴于上述分析,对于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当出现“天价”违约金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调整。

当双方没有约定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息(银发[2003]251号)。即当双方没有约定时,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按照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一50%计算。例如,2008年 12月23日调整后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 5.31%,加收30%~50%后换算成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万分之一点九到万分之二点二。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向行业内推广使用的,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制定。所以笔者认为示范文本中违约金的默认标准也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按照年度不同进行动态调整。如2009年的标准可按逾期每日万分之二收取。

2.违约金应当如何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不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而是一群人,即全体业主。物业费是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的,其过程实质上是所有业主先筹集资金,之后再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来购买和消费服务。从理论上说,物业服务费首先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而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欠交或拒交物业费,实际上造成了全体业主的违约,损害的是全体业主,尤其是正常交费的业主的利益。

因此,违约金的约定过程最好是由全体业主事先讨论决定,在《管理规约》中先行约定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标准,之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开发商主导制订的,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实际往往较高,这样就成了“霸王条款”,所以建议《临时管理规约》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规定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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