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的“《物权法》与物业管理专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段京连,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徐俊达,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物业处处长王玉平,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和在京的10多位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业主代表及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会议就《物权法》出台对物业管理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与会人员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解读了《物权法》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内容。本刊“特别报道”栏目对此次座谈会与会人员的精彩观点进行提炼摘编,以飨读者,希望对业内人士学习贯彻《物权法》有所帮助。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异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 段京连:
《物权法》出台引起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普遍关注,我想对《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出台背景作一介绍。在国外,很少通过民法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中国国情以及我国现阶段物业管理纠纷较多的情况,还是把物业管理内容写进了《物权法》。
建设部和国家法制局研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给《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很多借鉴和参考,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物权法》第6章有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就和《物业管理条例》区别较大,《物业管理条例》属于操作层面的法规,侧重于规范具体的操作办法,而《物权法》则从民事方面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总体上说,《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从10月1日《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起,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存在差异的地方,应该以《物权法》为准。
落实《物权法》,建立一套有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单国军:
在落实《物权法》的问题上,人们普遍对法院的期待非常高,但实际上法院也面临不少困难。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案件时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纠纷解决的问题,二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近年来涉及物业管理的案件频发,法院忙于应对,有时感到很吃力。像北京的一些规模很大的社区,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之多,恐怕当地法院一年也受理不完。因此,我认为,关键还是要建立一套有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协调机制,理顺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方的关系。同时,要大力宣传《物权法》,使物业管理各方都自觉地知法、懂法、守法,避免因《物权法》出台可能引起的大量的法律诉讼。
《物权法》出台还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很多纠纷牵扯到历史遗留问题,但相关政策法规有很多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审理时究竟适用何种政策法规,当前还存在一定争议。这个问题也影响到法院对物业管理案件的审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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