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如何规避治安风险

时间:2024-04-26 04:03:5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传统观念中,物业管理是一个朝阳行业,是一个风险很小的行业。但近几年来,因在物业辖区内发生刑事犯罪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而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日益增多,稍有不慎就会招来金额巨大的赔偿风险。高额的经济赔款使原本微利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堪重负,有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甚至因此而破产。所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已成为行业的当务之急,因此,笔者将就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责任等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重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谨慎拟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资料表明,法院对“望京某小区命案”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6万,而对“北京丰台西马小区命案”却以证据不是驳回了业主的赔偿请求。为什么同类事件判决却不一样?从法院的判决依据看,前者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物业服务合同去做,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物业不作为”,而后者则正好相反。因此,物业的作为与否是此类问题的关键,而法院衡量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作为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鉴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务必谨慎拟定条文,不能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尤其是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杜绝因条款的不严密而使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义务。

  怎样订立严格的物业服务合同呢?按照《条例》规定,我们在合同中应约定常规的安全服务内容,如小区内是否安装闭路监控电视,保安实行几小时的值勤和巡视,如何紧急处理突发事件,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等等。除此之外,合同中还应明确订有风险排除条款,如“不承担对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等。这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提供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维护和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而不是对某一特定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合同订立后,物业管理公司就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果未能履行义务致使发生伤害事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履行了合约,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即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了安全事故,业主也不能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赔偿,而只能向侵害人追究责任。

  其次,是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物业保安人员的法律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服务合同的履行。

  如何有效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源于员工自觉的法律意识和强制的制度规范约束。法院审核的依据是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是否恪尽职守地履行了服务合同。公司员工有否法律意识,反映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质量是大不一样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员工工作中往往缺乏责任性,如保安人员该出去巡视的不去或少去,不该离岗的却擅自脱岗离岗,一旦发生问题,风险就由此产生。“上海女大学生家门口遇害案”就是这种情况,因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已在服务合同中承诺保安有安全监控义务,但事发时物业保安均擅自离岗,且连接至门卫的电梯警铃鸣响长约三分钟都无人作为,这种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致使企业承担了赔偿10万元的风险。所以要不断教育员工强化法律意识,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还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标准来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物业保安员的日常工作质量,使他们懂得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公司再辅之以品质保证部的强力督导,从而保证每个保安的工作质量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再次,是购买物业保险。

  俗话说“百密总有一疏”,公司在强化员工规避风险意识的同时,对那些意外事件也应做到未雨绸缪。而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不失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好方法。近来,一些大型物业管理公司都已开始运用这种方法来转移风险,如万科、中海等公司先后购买物业管理保险,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笔者所在公司也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该险种又称普通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疏忽或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本公司在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后效果明显,如2002年 4月,浦东某小区住户报案,称家中两台手提电脑被窃,经保险公司现场认定,承担赔偿16000元;又如去年除夕,某公寓业主在燃放鞭炮时将北阳台的2台空调外机、1台洗衣机、1台烘干机烧坏,保险公司勘查后赔给业主7000多元,对因灭火造成楼上业主地板损坏等损失,另外增加赔偿地板款及借房费16000元。显然,事先投保能大大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

  二、对物业保安、治安服务和“安全保障”的理解。

  我们知道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同于公安和政府执法部门,它没有强制执法权,但又担负着管理物业小区的公共安全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用什么样的行为方式,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他的行为方式和责任义务发生了冲突应该怎么办,这些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约束。而犯罪行为是一种突发事件,属社区治安管理的范畴,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防范综合治理的。所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确保物业小区内不发生犯罪事件似乎过于苛刻。物业保安的义务重在一个履行过程,保安履行了义务,但仍然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物业保安义务的一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物业保安对进入物业的访客只有询问、验证的权力,而无扣押和搜查的权力,事实上这些权利只属于公安执法部门。

  物业管理中的治安服务,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中的保安费所占比例很小,只能用来购买和安装监控仪器、聘请保安人员等,不可能做到为每个业主提供类似保镖一样全面的安全服务。因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被伤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是不相称的,也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是指为物业使用创造安全方便的条件,以及维护辖区公共秩序的良好稳定。一般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如设立辖区安全防范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转;软件方面有对进出辖区的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对辖区进行巡视,对突发应急事件进行处理等。但这些措施并不能绝对保证小区内不发生任何犯罪活动,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也并不是承担保障社区内绝对不发生犯罪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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