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时间:2024-04-26 04:03: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对提出物业税的背景、物业税的性质、开征的条件及对房地产开发与住房消费的影响,以及开征的前期准备与步骤,依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

    1 提出的背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相关收费”之后,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说:“我国将在适当时机选择试点实施物业税”,后是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也透露政府在积极考虑征收物业税。广东和湖南省也表态可先试点。在这种背景下,各媒体对此讨论热烈,众说纷纭,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笔者认为,中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物业税”。这个问题的提出,原因有三:

    1.我国已经加入WTO,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而发达国家对财产税,大都采取统一征收“物业税”。而我们不能作壁上观,需要同世界接轨。

    2.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但是有些地区房地产炒作比较突出,房价上升过快,出现了房地产过热,有的地区也出现了泡沫的苗头,房地产商手中的空置商品房过多,2003年达1.2亿平方米,积压大量信贷资金,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贫富差距继续拉大,这些问题都需要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

    3.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些沿海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 “以地生财”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低价土地为资本恶性竞争外来投资,外商“圈大院”的现象,随处可见。大批以低价形式出让的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在沿海发达地区,目前已没有多少土地可以再出让了。土地使用制度,尤其以土地出让金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应当指出:从长远看,改革房地产总体税制,启动统一的物业税是正确的,也是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地为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创造条件。

    2 什么是物业税?

    近来各媒体对“物业税问题”的炒作很热,有的说,开征物业税可以使“房价下降30%- 40%”;有的说,开征物业税可以给老百姓带来“自直利益”,有的人还把物业费和物业税混为一谈,总之,众说纷纭。这说明不少人对什么是物业税,其本质是什么,物业税和当前有些小区收取的物业费是什么关系,并未从理论上真正搞清楚。

    1.什么是物业税?物业税是政府准备开征的一个税种。它是一种政府行为,不是经济活动。“税”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特征。国外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称“地税”,有的称“物业税”,不管称什么,其实质它是一种财产税。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不动产——土地和房屋),都要交税,只是根据其财产性质设置的税率不同而已,从理论上讲,有了这个税种,政府就有权征税,而企业和居民就有义务照章纳税。征税和纳税是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2.物业税和物业费是什么关系?上面论述了物业税的性质,那么物业费是什么性质呢?物业费是一种经济活动,它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补偿的关系。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如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安和绿化等等方面的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费用不是无偿的,也不是固定的,如果物业公司不给居民服务,居民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当然服务就得交,物业公司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补偿的关系,不具备强制性,这是与税收的本质区别。

    3 开征物业税的条件

    开征物业税的条件,是物业税开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那么开征物业税需要哪些条件呢?

    1.物业税征收要求产权清晰。物业税是一种政府行为,它不是一种经济活动。不像有些人所说的,“物业税开征就必然使房价下降30%- 40%,这种说法是缺乏科学根据的,因为物业税与出让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是政府行为,而出让金是经济活动,两者不能等同。虽然出让也由政府官员出面,那是以土地产权代表身份出现的。地租与税也是不同的概念,物业税不能代替地租。当然,如果房地产开发流通过程中大量减税,几个税种合并,税率降低,会对房地产开发成本产生影响。但不是绝对要降价,因为决定房价高低的主要因素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有效需求。开发商开发房地产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利润,只要能卖掉,就是土地一分钱不收他也不会降价,这个税种开征后,不管你有钱无钱,从法律上讲有不动产都得交。征税要求产权清晰,政府要向业主,向产权所有者征,尤其是物业税,它是一种财产税,而不能向租用者征。现在我国土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集体土地,随便占用农民的土地,随便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十分突出,农民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发言权。其原因就是产权不清晰,谁是集体土地的法人代表不清楚。

    2.要理顺各种产权关系。首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该并轨。当前我国集体土地私有化是不现实的,应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否则的话集体土地(农地)是保不住的,因为村长、乡长一结合,市县长一下令,土地就卖了;其次,土地使用形式也应该并轨。现在从土地使用形式上看,有出让,有划拨,这两种不同形式在房地产产品的价值量上差别很大;其三,我国的住宅建设,有多种形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等,这几种形式建房所投入的成本与土地产出价值都不一样,也应该并轨。可见,没有这三个并轨,产权就难以理顺,就没有一个基本的平征线,公平就达不到。应该说,这是开征物业税的前提。

    3.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开征物业税,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谁来评估?评估费谁来出?现在我国有三个主管部门的评估机构,一是建设部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是国土资源部所属的以土地评估为主的评估机构;三是国资局所属的资产评估机构。这三个不同属性的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得出三个不同的价值量,有的相差4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开征物业税?其次,评估费由谁来出?如果让业主自己出钱评估自己的不动产,还要以此向国家交税,恐怕难以做到。如果国家出钱,来评估每个家庭的不动产 (在国外都是政府做的,不收任何费用),国家有没有这笔钱,让哪类机构来评估?这需要花多大的成本?都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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