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款合同纠纷的立案管辖问题

时间:2024-04-26 04:03:1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管辖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时,在立案管辖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时,法院一般来先考虑有无具体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即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但恰恰在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管辖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笔者以下就这个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借款合同纠纷的立案管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联营一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按照借贷纠纷来处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该条规定,应注意如下问题:

1、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履行地点不明确”,也就是说,在合同双方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情形下,才适用本条之规定。

2、对”接受货币一方“的理解。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存在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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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支付借款之诉中,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当然,此类案件较为少见;

第二,在返还借款本息之诉中,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关于借款合同纠纷,在支付借款之诉中,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而在返还借款本息之诉中,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不明确的,由贷款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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