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倒底谁之过

时间:2024-04-26 04:03: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无因管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案情:李某忘记带家门钥匙,邻居王某建议李某从自家阳台攀爬到李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汪某和丁某在场协助固定绳索。李某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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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由李某自行承担。理由是李某作为成年人有分辨的能力,一切都是李某自愿采用王某的办法,所以一切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汪某和丁某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王某提出这种危险的办法,且绳索由其提供,汪某和丁某在场固定绳索,责任较小,所以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汪某和丁某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王某、汪某、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种意见是酌情让王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它是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包括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般过失三种情形。加害人针对损害的这三种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请求免责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及《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受害人对于自己损失的发生是具有重大过失的,因为在李某忘带自家钥匙,邻居王某建议李某从自家阳台攀爬时,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这种行为的危险性,但是李某还是放任这种危险性的发生,从邻居王某家阳台攀爬,结果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可见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李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中还涉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相互扶助的关系。所以,为了鼓励无因管理的行为,对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注意标准要求一般不高,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只需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标准即可。但是管理人如果因为自己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王某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负有重大过失,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事务。王某的重大过失主要表现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王某提供了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建议,存在重大过失。在邻居李某忘带自家钥匙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有多种方式进入房间,但是作为邻居的王某却提供了一种最为危险性的建议——建议李某从阳如攀爬,翻窗取钥匙。结果李某从三楼坠地致重伤,所以说王某对李某的损害是有重大过失的,此其一。第二,王某在提供绳索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绳索的承受力,存在重大过失。王某是绳索的提供者,对自己绳索应当最为了解,他应当预知绳索是不是可以承受得住李某的重量。但是,李某从三楼坠地重伤正是因为王某所提供的绳索“断裂”,这就说明王某的绳索很不结实,不能够承受得住李某的重量,所以说,王某对李某的损害负有重大过失。

另外,在无因管理过程中汪某、丁某是不存在重大过失的。在本案中,汪、丁的任务是协助固定绳索,虽然对于李某攀爬这种危险行为,汪丁作为一个理智的第三人帮助固定绳索也是不适当的,但是这并不能够构成重大过失,而且李某从三楼坠地致重伤是因为李某在攀越时绳索“断裂”,而非汪、丁固定的绳索绑定处散开,所以汪、丁不存在重大过失,对李某的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基于王某的这种重大过失,法院可以酌情让王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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