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内的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本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难道不该无偿使用吗?小区内停车所收取的费用为占地费,物业管理企业究竟该不该不承担保管责任?机动车存车费仅是每月 150 元,业主几十万的汽车丢失了,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全额赔偿吗?业主停车入位的时候车还是好的,但是出车位后就有了划痕,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有的小区停车费只收 60 元,而有的小区却是 150 元?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有的小区经常出现这样的局面:小区地面的临时车位常常不够;地面的固定车位被外来的车辆临时占用;晚间汽车的报警笛声爆响引来居民的怨声载道;收取停车费用时的解释工作困难,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争议;小区发生车辆损坏、丢失事件,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等等。以上种种纠纷的引起都是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制度贯彻不够严明彻底而引起的。
停车场是公共配套,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方便的设施。而业主的情况是多样化的,业主拥有私家车辆的时间、数量均不能比齐,有的业主拥有车辆比较早,而后进小区的业主便没有车位,因为目前居住小区少有可以满足每个业主一个车位,即便可以,有的业主也会拥有两个及以上部车辆,而后进的业主很可能就没有停车位了,这就容易导致同样是小区的业主,享受的服务却难以相同的不公平现象。所以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在车辆管理费用上加以平衡,将停车场这个资源加以经营,将获取的费用融入管理费用,以服务于全体业主。
当然,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求无过,对小区的停车位既不管理也不收费,出现责任事故以无偿保管为由拒绝赔偿。但是物业管理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经营来牟取利润,以促使企业的壮大发展,所以,这种不管理不收费的办法并不可取。
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用地许可证,获得了红线以里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构建房屋。简而言之,开发商拥有区域内的全部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当然,开发商必须依照国家相应规定,分配一定的面积建设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停车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京政发 [1994]72 号文件 《 关于本事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 附件中的规定 : 居住小区每千户应按 100 个车位设置。这是开发商必须执行配备的,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业主同时具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但是,在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楼盘开始销售的时候,楼盘销售的面积是按照户内使用面积与公共面积的分摊之和计算的。而公共面积的分摊面积是按照京房地权字 [1998] 第 1285 号文 《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 而定的,其中有一款便是不能够计入分摊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这便说明了业主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费用里,不包括停车面积,换言之,业主没有权利无偿使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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