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执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数额为准。中止执行期间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应视主客观情况而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
1.执行中止阶段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理由为,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工作才继续进行,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笔者认为,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如本案被执行人通过提起申请撤销仲裁之诉导致执行中止,又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导致执行暂缓,执行工作的暂停均系被执行人主观行为所引起的,也是符合其主观意愿的,所以本案的执行暂停期间应当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2.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由于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是因为义务人的拖延而造成的,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笔者认为,执行和解通常是权利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为了增加债权尽快实现的机会而作出一定的让步,当义务人不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以致案件恢复执行时,不应当使权利人因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实体权利的损失。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按何种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执行实践中,对“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理解有分歧,有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同期最高的计算,有的选择某一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有人认为应选择所有银行及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中最高者计算。对此,笔者认为,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当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理由为: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于1992年,当时我国银行利率相对处于管制较严的时期,把该司法解释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银行”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世界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合理确定基准利率的,央行基准利率水平是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确定利率水平的参照。即使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机制在逐渐形成中,但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基本仍是围绕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一轴心而变动,央行基准利率仍是利率体系的核心。故民事执行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有其合理性。
于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虽在此批复施行前结案,但与该批复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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