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

时间:2024-04-26 04:01: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刑法对某种犯罪配置的法定刑的种类及其结构不仅与一个国家立法者的刑罚观和刑事政策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也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密切关联。因此,由于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对责任事故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种类以及法定刑的结构也有着巨大的差异。在本文中,我们拟以中国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所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为基点,对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刑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定刑种类之比较

在法国刑法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构成责任事故犯罪,因此,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因犯罪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考察法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种主要有:其一,监禁刑。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监禁刑适用于作为轻罪的责任事故犯罪。其二,罚金刑。罚金刑在法国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犯罪都可适用罚金刑。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作为轻罪的责任事故犯罪而言,刑法规定了定额的罚金制,如刑法第322-5条第1款规定,由于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引起爆炸或火灾,致使属于他人的财产受到非故意毁坏、破坏或损坏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对于作为违警罪的责任事故犯罪而言,刑法则采用了限额的罚金制。如刑法第R622-1条规定,在第R625-3条所指情况之外,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疏忽大意或者因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伤害他人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果的,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而所谓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根据法国刑法第131-13条的规定,其最高罚金为1000法郎。可见,适用于违警罪的罚金之数额的裁量权归属于法官,因为,法律规定了可以上下浮动的空间,最终对犯罪人判处多少罚金还是由法官来确定。其三,资格刑。资格刑的早期形态是羞辱刑,它是与早期人们的报复罪孽观念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随着刑罚理论和刑罚理念的变化,报应刑意义的资格刑逐渐为目的刑意义的资格刑所替代。目的刑意义上的资格刑是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一定资格为内容的,它的适用不再是为了报应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通过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现代意义的资格刑着眼于社会的防卫,重视刑罚积极机能的发挥。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都非常注意运用资格刑来实现刑罚的目的。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时,可以适用资格刑。从剥夺或限制犯罪人资格的内容上看,主要有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这些活动是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相关联的;如禁止持有或者携带须经批准的武器等。其四,没收。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然人犯责任事故犯罪的,可以适用没收。从没收的对象上看,主要是没收属于犯罪人所有或者可以支配的物,如车辆或武器等;如果某物属于犯罪所生之物或者用于实行犯罪的,也可以没收。

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法人的刑种有:其一,罚金。这是适用于犯罪法人的主要刑种。在法国刑法中,适用于法人的罚金采用了限额的罚金制,即对法人宣告的罚金之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第131-38条)。如,刑法第221-6条规定的非故意杀人罪,自然人实施的,法定刑为1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如果该行为是由法人实施的,则对犯罪的法人最高判处的罚金不得超过150万法郎。其二,资格刑。对于法人实施责任事故犯罪的,可以判处其在一定的时间里或者永久性地丧失一定的权能。如,禁止犯罪法人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等等。其三,没收。没收的对象仅限于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者由犯罪所生之物。其四,张贴或者公布宣判决定。这种刑罚施加的对象是犯罪人的名誉,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名誉施加不利的影响来预防其再次犯罪。

日本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配置的刑种主要有:其一,自由刑。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自由刑可以分为惩役和监禁。 所谓惩役,是指将罪犯关押在监狱内并使其从事一定的劳役。所谓监禁,是指将罪犯关押在监狱内,不让其从事一定的劳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须让罪犯进行劳动,而后者则没有这个要求。日本刑法中的业务失火罪仅规定了监禁,而对于业务过失致死伤罪来说,刑法不仅规定了监禁,而且规定了惩役,换言之,对于行为人不仅可以适用监禁,而且也可以选择适用惩役。其二,罚金刑。日本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采用了限额的罚金制,其特点是刑法对罚金刑的上限和下限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裁量罚金时,如无特别之理由须在刑法所规定的限度之内斟酌裁断。

在俄罗斯刑法中,可以适用于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种主要有:其一,自由刑。俄罗斯刑法中的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拘役、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以及终身剥夺自由。其中,限制自由的特点是,将犯罪人安置在专门的机构实行监督,不与社会隔离。这大抵相当于中国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是在短时间内将判刑人拘押,并严格与社会相隔离,这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的刑罚方法。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相当于中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而终身剥夺自由刑则相当于无期徒刑。在俄罗斯刑法中,由于责任事故犯罪属于较轻的犯罪,因此,终身剥夺自由刑不适用于这类犯罪。即使可以适用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刑,但与故意犯罪的相比,其期限也不是很长。其二,劳动改造。这里的劳动改造并不涉及被判刑人的自由,既不剥夺也不限制其自由,其工作地点也就是其服刑地点。根据俄罗斯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判刑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法院可以用限制自由、拘役或剥夺自由来代替未服完的刑期,1天限制自由折抵1天劳动改造,1天拘役折抵2天劳动改造或者1天剥夺自由折抵3天劳动改造。在责任事故犯罪中,只有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可以对犯罪人适用劳动改造。其三,罚金刑。在俄罗斯刑法中,有些责任事故犯罪规定了罚金刑。如刑法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和第219条等。从俄罗斯刑法的规定来看,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危害较轻的犯罪,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如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因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他人死亡的,以及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因违反劳动保护规则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没有罚金的规定。其四,资格刑。在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因此,资格刑既可以单独判处,也可以与主刑相配合使用。俄罗斯刑法非常注意运用资格刑对责任事故犯罪进行惩处,在刑法中规定的诸多责任事故犯罪中,大都有资格刑的规定。如,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反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罪,如果违反规则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在这一规定中,资格刑只能作为主刑的附加刑来适用。俄罗斯刑法中有资格刑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的还有刑法第143条、第109条、第215条、第219条等等。

与法国和俄罗斯刑法的规定相比,中国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设定的法定刑种则显得较为单一。除了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罚金的规定外,其余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种均为自由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配置之比较

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系统各组成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各要素按照不同的关系状态而形成的不同配置,构成了不同的系统架构,并进而能影响系统的性能和功效。同理,刑罚种类如何配置,是否进行了合理的配置,也必将对刑事调控目标能否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法国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的配置具有如下的特点:其一,对这些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均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对此,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小。其二,从法定刑之构成来看,自由刑和罚金刑是责任事故轻罪的基本刑种,也就是说,对于所有的作为轻罪的责任事故犯罪来说,自由刑和罚金刑应同时适用于罪犯。例如,刑法第222-20条规定,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其三,重视资格刑、没收以及公布或张贴宣判决定等刑罚的作用。这些刑罚的适用与否,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视其必要性予以斟酌裁量。其四,对于犯罪的法人,不仅规定可以适用罚金,而且刑法也规定了多样性的刑罚,比如,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张贴或公布宣判决定、没收等等。例如,刑法第222-21条规定,法人得依第121-2条规定之条件,被宣告对第222-20条所指犯罪负刑事责任。法人所受之刑罚为:1.依第131-38条 之限制规定,科处罚金;2.第131-39条第2、第3、第8及第9项 所列之刑罚。

与法国刑法相比,日本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的结构则显得较为简单。首先,日本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均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其次,从刑种之间的搭配来看,业务上失火罪的法定刑是由监禁和罚金配置而成的,对于犯这种罪的行为人,要么判处其监禁,要么判处其罚金,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业务过失致死伤罪而言,法定刑则是由监禁、惩役和罚金搭配而成的,对于实施这种犯罪的人,也只能三者择其一而用之。

在俄罗斯刑法中,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的样态,法定刑的配置大体上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行为引起了某种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刑法对其所配置的法定刑往往是由罚金、限制自由、剥夺自由和资格刑所构成。例如,刑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如果这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者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则,并由于过失造成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其二,如果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因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他人死亡或危害他人健康的,刑法对其配置的法定刑大体上是由限制自由、剥夺自由和资格刑所构成。如刑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上述行为,由于过失致人死亡,造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4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第219条第2款规定,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因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的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在中国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的配置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往往是由有期徒刑和拘役构成,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如果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对行为人可以适用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当然,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则例外,根据这一规定,对行为人除了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必须并处罚金。

三、责任事故犯罪刑罚强度之比较

在刑法中,影响刑罚强度的因素很多,既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也有立法者的刑事政策导向因素的影响,因此,往往是各种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着立法者设定某种犯罪法定刑的轻与重。那么,如何比较刑罚的轻与重?我们认为,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在犯罪的构造方面并没有特别的不同之处,立法者之所以对业务过失犯罪予以特定化,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其进行惩治和防范的必要性。由于业务人员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都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活动,稍有不慎,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但是,由于业务人员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只要在从业过程中加以必要的注意,不幸的事件就有可能避免,因此,基于强化从业人员规范意识的考虑,才对这类犯罪予以特定化的。事实上,假定刑法中没有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也并不妨碍我们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共通之处,而这种共通之处是我们对刑法强度进行比较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刑罚强度的考察将立足于对同一法典中所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与相关过失犯罪之法定刑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

在法国刑法分则中,业务过失犯罪往往与疏忽过失犯罪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例如,刑法第222-19条的规定,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慢怠疏忽显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履行法律和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致他人在一定时间里丧失工作能力的,显然属于业务过失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适用同一法定刑。还有一种情况值得研究,即法国刑法中“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的规定,对于这类规定,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属于轻信过失犯罪,然而,从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的类型上看又属于业务过失犯罪。蓄意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规定在法国刑法中有两种情况:其一,作为加重的情节。如刑法第222-19条第2款的规定。其二,作为一种单独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对应规定。如刑法第222-21条的规定,它与第R625-2条是相对应的。但是,不论是作为单独的犯罪还是作为一个加重的情节加以规定,刑法对其设定的法定刑要重于其前款或其对应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例如,第221-6条第2款规定,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者,可处刑罚加至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再如,刑法第222-20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为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而与其对应的第R625-2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为五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由此可见,从总体上看,法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之法定刑重于普通过失犯罪。

在日本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 亦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如,业务上失火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监禁或者150万元以下罚金,而失火罪的法定刑为50万元以下的罚金。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的罚金,而过失伤害和过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分别为3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和50万元以下的罚金。

俄罗斯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如,刑法第109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而第217条规定的违反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过失造成人员死亡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再例如,刑法第118条规定,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至240小时的强制工作,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罚金。但是因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处4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显然,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普通的过失犯罪。

然而,在中国刑法中,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往往要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法定刑幅度有两个,即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选的刑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幅度之内量刑。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重伤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这一量刑幅度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量刑幅度相同,如此一来,致多人死伤与重伤一人的处刑有可能持平,这是不合适的。

四、中国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之完善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发现,中外刑法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存在着以下的重大差异:其一,关于可适用于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种。法国和俄罗斯非常重视资格刑和罚金刑在惩治责任事故犯罪中的作用,日本刑法典中没有资格刑的规定,但是对业务上失火罪和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可适用罚金刑,而中国刑法除了第137条有罚金的规定外,其余的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种也只是自由刑。其二,关于法定刑的配置。法国刑法采用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中国、日本和俄罗斯刑法则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就罚金而言,国外刑法中的罚金都属于限额或者定额罚金制,而中国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罚金刑属于无限额罚金。并且,法国刑法采用了自由刑与罚金刑相加的方式来设定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而日本和俄罗斯则采用了自由刑与罚金刑可选择的方式设定法定刑。就资格刑而言,法国的规定采用了可选制,即可以选择适用,也可选择不适用。而俄罗斯则规定资格刑既可做主刑适用,也可作附加刑适用。其三,关于刑罚的强度问题,国外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一般要重于普通的过失犯罪,而中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往往要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由上可见,中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存在着结构性的缺损,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刑种单一,法定刑结构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外刑法不仅重视自由刑在惩治责任事故犯罪中的作用,而且也非常重视资格刑和罚金刑的作用。而中国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所配置的刑种,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处罚金以外,其余的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均为封闭式的剥夺自由刑。其结果是,法官在量刑时,除了适用自由刑以外,就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刑种了。然而,从现实来看,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而作为对犯罪反应的刑罚方法也应该与这种复杂多样性相适应,从而以保证所选刑种不仅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人的各种具体的情状相适应。事实上,“灾难不同,援助也应不同;成千上万种疾病,成千上万个药方。” “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和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它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他们何时生效。” 如果说治病须对症下药,那么为犯罪确立法定刑以及对犯罪人量刑又何尝不需要如此呢?相反,如果药不对症,罚不对路,打擦边球,又如何能保证刑罚的目的实现呢?因此,立法者应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刑罚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犯罪,这不仅表明了“立法者的勤勉与审慎”,而且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也是刑法典完善的标志之一。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应打破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单一化的局面,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增设有针对性的刑种。

究竟需要增设哪些刑种,这要根据一国的刑罚体系的现实和可能的状况来决定。由于责任事故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属于轻罪,因此,中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不适宜于这类轻罪。由于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政治色彩太浓厚,因此不宜直接适用于责任事故犯罪。但是,可以对其进行改造,按我们的认识,可以对剥夺政治权利做出如下的改造:其一,将其分解为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禁止担任公职两种刑罚;其二,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活动、禁止犯罪单位从事特定业务或者活动以及解散犯罪单位三种刑罚。在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改造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于一切与某种业务活动相关的犯罪都可以考虑规定剥夺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之一定资格,即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活动、禁止犯罪单位从事特定业务或者活动以及解散犯罪单位。罚金也是惩治责任事故犯罪的较为适宜的手段。因为,从实践上看,既然责任事故犯罪与一定的业务活动联系在一起,因而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刑法中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者为了赶工时因而忽视了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类与经济利益有着联系的犯罪,适用罚金刑是能做到罚当其罪的。

如何配置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我们认为,对于过失的危险行为, 可以考虑增设选科罚金,并科资格刑。对于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可以考虑增设并科罚金和资格刑,只有这样,才能将罚金刑、资格刑与自由刑的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功能互补,发挥综合效应。

其次,关于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罚强度。如前所述,国外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来说重于普通过失犯罪,之所以如此,日本刑法理论认为,对于从事危险事务者,科以特别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行为人应当对于防止危险的发生予以特别的注意。而且由于具有这种高度的注意能力(结果的回避能力、结果预见能力),因此比通常过失的场合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评价更为重大,因此由于这种过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严重,在此之上又由于反复继续这种危险事务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一般被认为是重大的。那么当实际上发生这种重大结果时,结果的违法性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对业务上的过失应予以更重的处罚。 相反,中国刑法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往往要轻于普通过失犯罪。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在中国刑法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立法是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和审判实际。其主要理由是:其一,业务过失犯罪尽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毕竟属于工作上的失误,是过失所致而非故意破坏,因此,处罚不能太重。其二,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也与多方面的客观因素有关,例如,生产设备条件差,工作、交通等条件落后,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等,因此,从客观上讲也存在着一些从轻处罚的理由。其三,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虽然有助于减少和预防业务过失犯罪,但主要的还是依靠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能扩大打击面,所以处罚的只能是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肇事者。其四,在现代技术革命的条件下,人们的体力劳动强度虽然减轻了,但是心理负荷程度却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人们做出准确而又敏捷反应和判断的场合越来越多,从而使产生差错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一味强调“严惩”、“重罚”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稳定业务人员的情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立法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检讨。其主要理由是:其一,从事业务活动的人根据其职业或业务的要求,负有较普通人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且这种特别的注意义务大都法律化、规范化,更能为业务人员所熟知,一般来说,业务人员对规章制度的违反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因此,业务过失的刑事责任应与特别注意义务的要求相适应。其二,业务人员对业务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比常人更高的注意力,不仅可以及时发现,而且能够有效地避免危害结果。因此,业务过失的刑事责任应与业务人员较高的注意能力相适应。其三,业务活动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业务过失总是由业务人员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不能用业务活动本身的危险性为行为人的过失开脱罪责。其四,业务过失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往往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比普通过失更容易被行为人所认识,而且业务过失的危害结果也往往重于普通过失,所以,业务过失的责任起码不应低于普通过失。

我们认为,设定刑罚的轻重必须考虑至少两种因素,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而言,对社会危害性程度高的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刑必须高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低的行为。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高低判断,必须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几方面来着手。其中,性质重大的犯罪客体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性质非重大的犯罪客体的行为;犯罪对象不特定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犯罪对象特定的侵犯行为;犯罪结果重大的侵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高于犯罪结果非重大的侵犯行为。二是犯罪的发案率。一般来说,基于刑法立法政策导向的需要,对发案率高的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必须高于发案率低的犯罪。由于存在着犯罪黑数,因此发案率的高低可由受案率的高低窥见一斑。

就责任事故犯罪而言,无论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受案率的高低来看,对其设定的法定刑都不应低于普通的过失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普通的过失犯罪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等等,这类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或者健康的权利,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特定人员的死伤。而责任事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这意味着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或者重大的财产,犯罪结果往往表现为不特定人员的死伤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利益。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不低于普通过失犯罪;从受案率的高低来看,据某学者统计,某市人民法院自1980年至1990年9月,受理的普通过失犯罪案件只有88起,而同时期受理的业务过失犯罪案件却高达880起,普通过失犯罪的受案率仅仅是业务过失犯罪的十分之一。 如此之高的受案率,有什么理由设定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低于普通的过失犯罪呢?总之,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必须高于至少不应低于普通过失犯罪。

如何调整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呢?我们认为,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以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为标本,适当降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二是以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为标本,适当提高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定刑;三是将责任事故犯罪的第二个刑幅调整为首选的刑幅,同时,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犯罪,并将现行规定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刑幅调整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责任事故犯罪。在此基础上,对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适当的降低。综合考量以上的方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方案由于大幅度地降低了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投入量,在目前中国刑法的刑罚投入量较大的情况下,实为不现实之举。第二种方案由于大幅度地提高了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刑罚投入量,在目前中国刑法的刑罚投入量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实为不明智之举。而第三种方案没有提高刑罚的投入量,反而适当地降低了刑罚的强度,可谓现实而又明智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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