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初探

时间:2024-04-26 04:00:5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国家救助制度。在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特征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获得执行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司法救助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法院执行机关发现被告人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导致其生活极其困难等情况时,通过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金钱救助,以缓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这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特征是:一是补充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些刑事被害人虽然获得了赔偿,但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导致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再次陷入困境,通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生活伤痛”,因此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二是法定性。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必须对救助对象、条件、范围和程序等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启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救济性。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带有一定的救济性,刑事被害人在司法机关穷尽执行手段确实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时,刑事被害人提出申请司法救助金,经过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地向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以救济刑事被害人的燃眉之急。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法理定位和功能价值

1.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上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需要。法律要真正切实地保障正义,还必须在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补偿正义因违法犯罪而蒙受的损失。[1]刑事被害人虽然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因为有些被告人无力赔偿等原因,致使刑事被害人不能及时有效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存的需要,为了法律恢复分配正义的功能,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以实现法律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此外,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保障人权、维护民主的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司法机关过于侧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往往容易忽略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而使刑事被害人陷于孤助无缘的困境,因此通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有利于均衡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

2.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必然会使司法机关负担一定的压力,但有利于安抚刑事被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首先,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如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时,往往容易对法律公正失去信心,甚至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和仇视情绪,因此实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有助于安抚刑事被害人,缓解刑事被害人敌对和不满情绪;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因为无法得到经济赔偿而长期上访申诉的案件,已经占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相当大比例,若大量积压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化解,久而久之,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所以通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给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同时,通过司法救助也有利于树立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权威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尚不完善

国家立法部门尚未对司法救助制度立法,导致实施司法救助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基本无法律可依。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司法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且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仅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地方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例如珠海市的《珠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司法救助的条件不明确

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中,应先穷尽了执行手段后仍不能获得赔偿,且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才能获得司法救助,但是对于刑事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全额负担医疗费用的情况,当被告人无力赔偿时,也不能快速通过司法救助程序获得救助金,因为要先通过启动执行程序再到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再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最后才确定是否提供司法救助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被害人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不愿自食其力,而通过信访缠访,以胁迫司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金,对于这类情况有些地方法院为了息诉罢访,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金,造成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的滥用。

(三)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来源匮乏

司法救助资金是该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若司法救助资金匮乏,则很难发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有些地方法院尚未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仅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启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但大多也只是拨付了一小部分资金,大部分需要自筹或者其他渠道解决,司法救助面临资金难筹的艰难困境。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律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当提升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救助法律,详细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互衔接,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使司法救助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制度。

(二)规范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象应为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已死亡而由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其次,应当严格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防止司法救助资金的滥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被告人的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穷尽执行手段无法及时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2、刑事被害人已死亡而由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极其困难的;3、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刑事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3]再次,对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应不予救助的情形应当包括:一是刑事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负主要过错责任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具有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无理缠访的;三是已从保险公司或者从其他社会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的。四是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救助资金缺乏规范管理,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司法救助办公室,并且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资金来源。另外,建立跟踪追偿制度,对于骗取司法救助金的被害人应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也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所追偿的款项应当及时偿还司法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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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周凤婷:法理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的司法救济仅限于对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且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规定中的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3]珠海市政法委:珠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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