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996年开始实施《澳门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但整部法典却贯穿着宽容及人道精神: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自由刑单一化、保安处分法定化、刑罚目的人道化、刑罚种类的道义性、刑罚适用的宽缓性等都充分体现其人道主义。这种立法思想和刑法价值观念有助于构建和推进内地刑法的进一步人道化。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化;死刑和无期徒刑;刑罚目的;自由刑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的人道主义乃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1 ] ( P450)《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受拷问及残虐、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对待或刑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0条确认“对应剥夺自由的人,实行人道的并且尊重其所固有的尊严的待遇”。正是基于这种共识,有的国家将人道主义原则作规定于宪法之中,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宣布“刑罚不得成为违反人道精神的待遇,并且应当侧重于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有的则明确把人道主义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规定于刑法典中,如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① 1995 年11月14日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典,是澳门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由本地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典“深深体现出一种人道及革新看法”,“反映出对基本权利及对人道与包容之价值之尊重”。[ 2 ] ( P7)尽管在澳门刑法总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编关于“刑法之一般原则”并不是在立法上对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概括,罪刑法定原则是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唯一的基本原则,但通研整部刑法典,澳门刑法在立法内容中将宽容及人道性贯穿于整部刑法规范,构成了“对居住于澳门各群体之个人保障方面其中一个基本元素”,体现了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有的澳门刑法教科书在“刑法的基本原则”章节中,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起列为澳门刑法的基本原则。[ 2 ] ( P7)此外,澳门刑法分则以侵犯人身罪作为开首部分,而将“妨害本地区罪”放在分则最后一章。“从而彻底及有建设性地脱离传统之制度,借此肯定了人之尊严为此刑事制度之根本价值。”[ 3 ] ( P4)可见, 1996年开始实施《澳门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但整部法典却贯穿着宽容及人道精神,体现在刑罚限度的明确化、刑罚目的的人道化、刑罚种类的道义化、刑罚适用的宽容化等诸多方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罚限度的明确化
刑罚的限度,即是指刑法对刑罚种类和期限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即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根据澳门刑法的规定,刑罚的限度主要表现在:
首先,死刑的明文禁止。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其存在、兴废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思想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自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后,对于死刑的优劣与存废,西方学者展开了长达200多年的争论,至今没有达到共识。然而,废除死刑是葡萄牙刑法中一个历史悠久、基础深厚的原则,而澳门刑法则绝对地承袭了葡萄牙刑法人道特点和对死刑的态度。尽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对是否设死刑、无期徒刑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在澳门刑法典第39条却明确规定“不得设死刑??”,并认为这是“维护维护基本权利之重要因素,亦为对于构成本地区现在及将来刑事法律制度支柱之价值具有信心之重要因素。”[ 3 ] ( P4)
其次,“永久性无限期、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的明文禁止。永久性无限期剥夺自由之刑罚,即无期徒刑,是终生剥夺自由一种重的刑罚方法,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虽然它不可能象死刑一样对不稳定分子具有最大的威吓力,但它在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前提下,具有较其他有期徒刑更为有效地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的效果,因为其再犯罪能力随着其终生自由的丧失而丧失。但是,这种刑罚方法将犯罪人终生囚禁并与社会隔离,使行为人在毫无希望的境况下度过余生,无异于对犯罪人的一种精神折磨。而且,对自由的剥夺极有可能挫伤犯罪人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对犯罪人导致终身生活态度消极,自暴自弃,甚至引发更恶性的犯罪,使得刑罚的改造功能根本无法实现。无期徒刑不可分割性很难体现刑罚的公平性和适度性,足见其不道义的特点。即使这样,大多数国家仍将无期徒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予以确定,废除死刑的国家同时又将无期徒刑也予以明文禁止的则确实罕见。但澳门刑法却清醒地看到无期徒刑这一人道性缺陷,因此,澳门刑法典第39条则明确规定了“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三、刑罚目的的人道化
1、刑罚与保安处分目的人道性。
刑罚目的的确定指导着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全过程,并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体系的建立、刑罚方法的具体运用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刑罚虽然具有通过惩罚和制裁以满足社会公众正义感、维持社会安定心理的本质,但刑罚人道主义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实实在在地使刑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转化为罪犯的赎罪心理,促使受刑人恢复道德责任感,恢复自尊。[ 1 ] ( P547)所以,现代刑罚观念的发展的变革要求,刑罚不仅要防卫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社会,打击和惩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甚至更加注重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尽管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如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等都没有将刑罚目的予以立法化,但《澳门刑法典》总则第40条却明确规定刑罚及保安处分之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由此可见,澳门刑法中刑罚的目的为: (1)保护法益,即防止犯罪对社会的侵害,用刑罚对未来之罪加以警戒和扼制,实际上,体现了刑罚一般预防的要求。(2)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对行为人处以刑罚不仅是施以报复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完善其人格,使其悔过自新。这正体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思想。这一目的完全符合澳门刑法欲巩固的另一个倾向“设立一个具有教育意义及使人能重返社会之意义之刑事制度,同时尊重被判刑者之权利及人格”,在执行刑罚时“将会显示出此制度具有使人能重新纳入社会,避免其在将来再次犯罪之能力”[ 3 ] ( P4)概言之,澳门刑法在报应犯罪与预防犯罪之间,更侧重于对犯罪的预防;而在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间,又着重于特殊预防,体现了社会复归主义。可见,澳门刑罚的目的“完全吸收了新社会防卫论的思想”。[ 4 ] ( P249) 新社会防卫论, 是意大利律师格拉马蒂卡伯爵( FilippoGramtic)和马克?安赛尔(Marc ancel)为代表针对李斯特、菲利及普林斯的社会防卫论提出的,其特点在于:它吸收了实证派犯罪学的观点,把犯罪者看成是不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病人”,而刑罚的目的则在于治疗这些“病人”,从而遏制犯罪,促使犯罪人重返社会;它强调保护人的尊严以及对人的尊重。建立教育与保安刑的理性刑罚制度,从而使人类社会由法治国走向福利国或文化国。[ 5 ] ( P128) 同时,澳门典刑法第43条专门明确执行徒刑的目的:徒刑的执行以使囚犯重新纳入社会为方针,应教导囚犯以对社会负责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并具有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作用,并强调徒刑执行须有专门的法例规范,而且在法例中必须订明囚犯的义务及权利,这一立法再次倡导使犯罪人纳入社会的刑罚目的,同时也为立法者制定有关徒刑执行法律确立了立法依据。体现了人道主义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和目标。目前,澳门当地已经有了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法令第40 /94 /M号) ,该法例详细规定了囚犯在监狱中应尽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利,尤其是规定了对囚犯须安排必要的劳动、职业培训和学校教育,对不同类的囚犯须实行分别关押制度。[ 5 ] ( P128)体现了对待囚犯也应尊重其作为人而固有的尊严和价值。这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体现的“对判处监禁或类似措施的人所施的待遇应以在刑期许可的范围以内,培养他们出狱后守法自立的意志,并使他们有做到这个境地的能力为目的, ”并“足以鼓励犯人自尊,培养他们的责任感”的人道精神是不谋而合的。体现了刑罚人道、刑罚应以教育和改造为本,刑罚应致力于使犯罪回归社会的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
2 保安处分的法定化。
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刑罚的一种补充和替代措施,保安处分以人身危险性为其刑法思想基础,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出发,对某些极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人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性手段,尽量消除其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保安处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认,内容日益完善和丰富。澳门的法律受欧洲大陆法的影响,在澳门刑法规定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辅助或补充手段的这种二元立法模式中,体现了教育刑与社会防卫政策集中。
首先,澳门刑法开篇即以宣言式确立体现法治精神的罪刑法定原则并规定“对危险性状态可科处保安处分,以符合科处保安处分之前提之前,该等前提已为法律订明者为限”,“不容许以类推将一事实定为犯罪或订定一危险状态,亦不容许类推确定与一犯罪或危险性状态相适应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澳门刑法第1条体现了保安处分法定及适用保处分的“危险性状态”也法定的立法思想。在立法者眼里,保安处分虽不及刑罚那样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但也涉及对人的自由或其他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对保安处分的擅断和滥施,侵害被处分者人权,立法者将保安处分法定的思想融入到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中,在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足见澳门刑法对保安处分的适用的严格限制,及其对人的价值和人格的充分尊重。
其次,澳门刑法采用最广义保安处分既包括对人的处分,也包括对物的处分。将保安处分类型化为四种:不可归责者之收容、业务禁止、患有精神失常之可归责之收容、与犯罪有关之物或权利之丧失。[ 6 ]并规定:“保安处分仅在其与事实之严重性及行为人之危险性相适应时,方得科处之”。即将事实之严重性及行为人之危险性结合起来确定保安处分的适用,使得保安处分与其欲防卫的危险性及所预期的预防目的成比例,体现了处分的均衡性。避免了过分强调人身危险性而忽视客观事实适用保安处分而导致对人权的侵犯。
澳门刑法对保安处分既有目的、限度、时效的通则性规定,又有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和执行的专章介绍,在立法上体现了保安处分一般原则与具体措施的协调性,堪称立法之楷模。
四、刑罚种类的道义化
澳门刑法的刑罚的目的决定它采取一种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的较为轻缓的刑罚种类结构。
1 自由刑单一化。
自由刑,是剥夺和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一般认为自由刑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自由刑为当今各国最广泛采用,其优点表现为其具有“矫正性、伸缩性、可分性、个别性与隔离性。[ 1 ] ( P554)在现代,主宰自由刑的不再是单纯地给犯罪人痛苦惩罚的报应观念,而主要是对犯罪人予以教育将其改造成为新人并不再犯罪的观念。《美洲人权公约》第5条规定自由刑的目的:“剥夺自由的惩罚应以犯人的改造和社会再教育为主要目的”。它不仅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提供保障,而且也为犯罪人自身适应改造生活,接受教育提供了时间保障。因此,自由刑被认为最有利于刑罚教育性的发挥。自由刑的单一化,是指废除各种不同类别的自由刑,采取同一的自由刑的规定。其实质在于,取消性质不同的剥夺自由刑使受刑人在行刑期间承担基本相似的义务和享受大致相同的待遇。它体现出自由刑的发展进步的时代特征和人道主义倾向。所谓“自由刑单一化的动因是人道主义”。[ 7 ] ( P150 - 153)
曾在澳门地区实施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徒刑、监禁、中止政治权利、限制迁居和外出自由、罚金六种主刑以及驱逐出境、对公职人员的特别处罚(如撤职、停职、训诫)两种附加刑。[ 7 ] ( P150 - 153)但在澳门刑法中,其刑罚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除明文禁止死刑、无期徒刑或期间不确定的剥夺自由刑外,其他刑种也由多变少,由繁变简,废除了重监禁刑罚与轻监禁刑罚的区分。澳门刑法第三编规定了三种刑罚种类,作为主刑的徒刑和罚金以及作为附加刑的有期限地禁止执行某类公共职务。可见,澳门刑法的自由刑只有徒刑一种,即剥夺自由刑。根据澳门刑法第41条“徒刑之刑期”规定:徒刑的刑期一般最低为1个月,最高为25年,在例外的情况下,徒刑的最高限度可达至30年,但在任何情况上均不得超过30年。并且第60条规定:“任何刑罚均不具有丧失民事权利、职业权利或政治权利的必然效力。”
2 没收财产刑的禁止。
财产刑在封建时代广泛适用,因为对财产的没收意味着对其生产资料的剥夺,它符合重刑威吓的目的,但由于与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冲突,资本主义刑法一般不规定没收财产,如意大利、瑞士、德国的现行刑法都无没收财产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与犯罪有关的物或财产予以没收,这实际上属于保安处分的范畴。从人道主义的立场上讲,国家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应予以充分足够的重视而不能擅自任意剥夺,所以,没收财产应属于一种严酷的刑罚,因为没收财产意味着消灭人存在的物质基础,并有可能株连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在犯罪人刑满释放后,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谋求更多的经济资本,这种状况极易导致犯罪人重蹈覆辙,这种刑罚方法不利于犯罪人的社会化。澳门刑法中没有没收财产刑,只是在第三编设专门有“与犯罪有关之物或权利之丧失”的规定,其中物包括违禁物、供犯罪预备所用之物(即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之物(即赃物) ,而且还包括一定的权利或利益,故可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
五、刑罚适用的宽容化
刑罚虽然具有惩罚性和制裁性,但是其根本目的在于尊重人格,通过对行为人的教育感化,改造行为人的人格,从而完善其人格,促其向上。[ 8 ] ( P247)澳门刑法正是基于这种人道理念,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在追求刑罚目的实现的同时,本着对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致力于恢复犯罪人的自尊,尽量避免入监执行,防止交叉感染,以帮助其尽快适应社会,避免累犯与再犯。为此,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相应的刑罚制度,在执行刑罚时“将会显示出此制度具有使人能重新纳入社会,避免其在将来再次犯罪之能力”。
1 量刑受罪过原则的限制并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
罪过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一般认为,罪过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罪过大,刑事责任相应就重;罪过较小,刑事责任相应也轻。但在澳门刑法,罪过原则不仅是刑事责任的一项也原则,还明确作为量刑的原则加以立法规定。澳门刑法第65条第1款:刑罚的份量之确定须按照行为人之罪过及预防犯罪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内为之。按照这一原则,刑罚对犯罪的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在刑罚与罪过之间应体现一种对等、均衡的关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不得超逾罪过的程度。
2 大量并优先适用罚金刑。
澳门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与徒刑相并列的主刑,不仅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侵犯财产罪,而且还广泛适用于侵犯人身罪,妨害社会生活罪,妨害本地区罪,足见其立法机构对罚金刑的重视。并规定在“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之目的”的前提下,非剥夺自由刑即罚金刑优先适用及两种主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代替和转换的制度。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一规定,刑法分则对许多犯罪都选择性规定了徒刑与罚金两种主刑。如果能有效预防将来犯罪, 6个月以下的短期徒刑可由相等日数的罚金代替,即一天罚金相当于一天徒刑。除非改科罚金刑的犯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金才对其执行所科处的徒刑,但在转换为监禁后,只要其愿意,仍可随时缴纳尚欠的全部或部分罚金,以避免被执行全部或部分的监禁刑。如果犯罪人不缴纳罚金确有客观上的原因,法院还可以命令将转换的监禁有期限地暂缓执行。②这一避重就轻的适用规则实际上体现了澳门刑法尽量不以监禁将犯罪行为人与社会隔离加以改造的立法意图和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的目标。并借此“避免对一些并未对刑事法律所保护之价值构成影响且亦未对社会造成不能容忍之损害之行为,赋予其令人留下烙印之效果”。这显然是一种非常有利于犯罪人的刑事政策思想,与《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9条第1项规定“主管当局应尽可能使用广泛的一系列判决后替代办法,以尽可能避免监禁,并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这对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3 提倡罚金刑的劳动替代制度。
澳门刑法的罚金刑采用“日罚金制”,即以天数作为罚金数额的标准,并规定一天罚金相当于多少元的当地法定货币。罚金一般最低限度为10日,最高限度为360日,但在犯罪竞合或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罚金最高天数可达到600日,罚金日额为澳门币50元至1万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经济及财产状况及个人负担能力决定。这种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平等的实施刑法,另一方面也凸显人道主义刑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澳门刑法第46条规定“在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目的”的前提下,罚金刑的劳动替代制度,这样可以使被判刑人通过自己的公益劳动,代替全部或部分的罚金,证明自己真诚接受改造,愿意回归社会,同时还可以避免或减轻罚金所造成的经济上的负担。而且在劳动过程中,如犯罪人因医疗、家庭、职业、社会或其他方面的严重原因而难以继续劳动时,可暂时中止劳动,待原因消除后再继续劳动。
4 实行徒刑之暂缓执行制度。
徒刑的暂缓执行在理论上也称为“缓刑”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作为一项刑事政策而规定于刑法典中。刑罚的威慑功能对犯罪人尤其是常习性累犯并无多大作用,短期自由刑效果不佳,很多犯罪人在狱中沾染恶习,刑满释放后其人身危险性反而比受刑前更大。因此,刑罚需要寻找合适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宣告缓刑,无疑使犯罪人有了一个自新的机会,且不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有助于其改恶从善。缓刑制度集刑罚社会化、人道化、个别化于一身。[ 9 ] ( P450)澳门刑法正是基于此,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考虑到行为人的人格,生活状况、犯罪前后的行为及犯罪情节,在“足以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徒刑。但澳门刑法更有特色的是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命令对被判缓刑的犯罪人附随一项考验制度,在社会重返部门的看管及辅助下,通过犯罪人的自觉配合,使犯罪人在徒刑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及行为规则。③实际上这是为其制定一个如何使犯罪人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类似于某些西方国家的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制度。
六、结 语
虽然在不同的国家,甚至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由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不同,对人道的理解是不同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道的标准也是不相同。我国内地刑法的刑罚体系可以说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但死刑与监禁刑仍是主导,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也多达50多种等等,但是这些立法规定确实都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而且,在立法上,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必要的限制并独创了“死缓”制度,确立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等。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由原来的枪决的单一方式增加了注射等更为人道的方式;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及全部适用没收,并对其扶养家属作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保留等等,说明我国内地刑法一直都在努力寻求人道精神。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还将进一步人道化:在制刑方面,表现在如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大量运用自由刑的替代措施,逐步缩小财产刑适用范围,直至最终废除这个刑种,逐步实现轻刑化、非刑罚化。而在行刑方面,我国更应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根据联合国有关标准规则,加以改革和完善,表现为进一步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改善监禁刑的执行条件,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构建由封闭式、监狱化走向开放式、社会化的自由刑执行方式,完善以犯罪人重返社会为目的的刑罚执行目标。禁止对犯罪人的任何非人道对待,禁止虐待、折磨、侮辱犯罪人人格,实现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人道性必将构筑法治社会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
注释:
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条用两款明确规定了人道主义原则: (1)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保障人的安全; ( 2)对实施犯罪的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不得以造成其身体痛苦或侮辱其人格为目的。
② 参见澳门刑法典第64、44条、47条。
③ 参见澳门刑法典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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