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及香港地区刑事案件的警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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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的数量逐年上升,并占有一定比例,随着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全方位扩展,尤其是广东的罗湖等边境口岸实行24小时通关后,涉港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一直持续上升。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即两地实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造成涉港刑事犯罪案件在执法上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导致打击不力,极大地影响了两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如何开展侦查,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指出的是,涉港案件一旦处置不当,极容易酿成政治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有关执法人员还可能在香港要负上刑事责任。实践上,已经出现过造成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所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常见的错误侦查执法行为

众所周知,香港的回归是以“一国两制”为前提的,所以,香港回归后其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在刑事管辖权上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而且,香港与内地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有的公安机关领导与民警由于外“一国两制”法律含义缺乏应有认识,错误认为香港既然已回归,以往的诸多限制规定已成为过去,可以使用内地区际间合作与执法方式进行合作或执法,即使错了也不打紧,就解释解释呗,大不了,案件不办就回来呗。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产生错误的侦查执法行为。

1、非法越境执法。执法是指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如上所述.香港与内地的司法是各自独立的,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警务人员任何擅自越境到对方管辖区域进行刑事执法,都是违法行为;在对方境内时,这些警务人员的身份和其他一般访客无异,所以内地警务人员不具有在香港行使逮捕、拘留及搜查人身及居所等执法权力、依照香港法律,香港市民如果遇到任何声称其为内地警务人员,提出搜身、入屋搜查或请求交出个人财物及其他证件等内容时,香港市民可立即向香港警方报案,香港警方必然会马上前往并依法处理,内地警务人员因此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从国内实践情况看,近年来,时有少数内地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而未经事先联络,直接派人到香港办案,甚至整个办案过程没有过清香港警方人员在场见证,这种行为给人留下“非法越境执法”的口实,极容易造成严重的涉外事件。

2、提出非法请求。在香港,公民只要没有违反香港法律,香港警方就无权对其人身及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目前香港与内地之间关于开展刑事司法互助的谈判没有取得结果的情况下,香港警方不可能根据内地警方请求,将在香港的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调查,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该人员在香港实施了违反香港法律的行为。内地有的公安机关与民警由于不了解香港法律的这些规定及其赋予香港警察的权力范围,而向香港警方提出一些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执法请求,致其左右为难,甚至达成其好心办坏事。如有的请求香港警方协助冻结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房产与银行资金,扣划银行存款;有的请求强制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的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请求香港各方协助强行对案件相关人员抽取血样,做DNA鉴定。1999年6月,某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侦查一起特大抢劫案件时,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香港,该所一名领导将单位工作介绍信、自己的工作证、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等文书传真到香港某警署给其相熟的一名警长,请求协助捕捉该犯罪嫌疑人。该警长立刻带领人马将该犯罪嫌疑人捉获。当双方各自向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安排移交时,才认识到好心做了违法的事。事后该所领导受到通报批评,香港的警长被上级训诫一次。

3、非法使用情报信息资料。目前香港与内地警方有一些侦查协作机制,香港警方应内地警方请来移交一些证据资料或调查结论,依照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这些证据资料和调查结论都只能作为情报信息资料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诉讼中确实需要这些资料作为诉讼证据资料,那么,有的经过我国相应的国际刑警部门采用一定的合法方式进行转化后可以使用。但是由于这些证据资料和调查结论,如某人的身份背景、公司资料、银行存款、物业资料等都将可能成为内地警方指控某人有罪的有力证据,所以有的地方不经请示就擅自直接将其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起诉.甚至将香港警方的函文原件在法庭上出示、因此,庭审中对证据质证时,证据的有效性常受到影响,甚至不具有证据效力。有的还被香港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作为指责内地违反双方合作规定的“第三者原则”的证据,造成内地警方的波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情报信息资料的查询

为发现犯罪线索,查清犯罪事实,对涉及香港地区的刑事犯罪案件,到香港查询相关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常常是必要的侦查行为。怎样查询才合法有效,这是个难题。常见的查询内容有:

1、查询身份情况。需要查询其身份情况的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在香港,人口和财产信息资料都是以姓名和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号码为电脑检索条件。每个香港居民都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留有左手拇指指纹。所有在香港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在香港警方电脑档案中都留有十指指纹。香港没有专门的户籍管理制度,家庭成员以及家庭住址情况都只能从当事人自我申报资料中获取信息。所以,在向香港警方提出协查请求之前,应尽可能地收集被查询对象准确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公司英文名称、公司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资料。一般情况下,核查某人的身份、黑社会组织背景、犯罪记录等资料所需时间较短,紧急情况下立等可取。对身份不明人员的身份查询,除提供照片、十指指纹外,还应尽量提供该人在香港的关系人和关系人电话等内容。

2、查询财产情况。香港的公司登记、商业登记资料都是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前往查询。公司注册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处)位于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13字楼;商业登记处位于香港湾仔税务大楼4字楼。一般市民都可前往查询,只需缴纳一点费用,一至两天后就可获取有关资料。如果请求香港警方协查银行帐户资料、信用卡资料时,除了提供准确的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卡号之外,还要介绍简要案情。通常来讲,查询某人在香港银行的开户、开卡情况所需时间较短,信息反馈较快;而查询某帐户的存取记录、资金流向以及信用卡的消费记录所需时间较长,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为此,内地警方应根据案情的缓急程度分步骤向港方报出协查请求。此类调查一般以函件来往的方式就可以达到目的,非特殊情况无须派人赴港调查。

3、查询电讯情况。目前,电讯查询在侦查中是常见的工作业务内容,涉港案件的电讯查询更为普遍和重要。在香港,警务处刑事情报科归口负责所有电讯资料的查询和控制等工作。香港有多家电讯公司,他们与香港警方合作的密切程度有差异,因此查询电讯资料所需时间长短与难易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查询电话用户资料所雳时间较短,查询通话记录校长,其中,查询最近一个月的通话记录最短。

三、秘密调查在港犯罪嫌疑人信息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警务合作,按国际刑警组织协作惯例是:倘一方的警务人员请求另一方协助案件调查,须先知会对方和清楚地说明案件性质、寻求协助调查的范围,再由当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工作。香港与内地的警务合作也是遵循这一惯例的,即均须通过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及内地有关公安机关在事先知会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协调与安排。如果内地警方人员要在香港对涉案目标人物进行监视、跟踪等,这属于查案范围,依照双方协议,必须由香港各方依法代为,内地警方人员是不能在香港行政区域内开展监视、跟踪等侦查活动的。在多年的警务合作中,内地与香港警方之间已形成一些默契的相互协作侦查刑事犯罪案件、打击犯罪活动的有效做法。一般地,根据内地各方的请求和提供的线索情况,香港警方可协助内地开展下列调查活动:

1、根据内地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姓名、证件号码,调查其出入境记录,查明其现在是否仍在香港行政区域内。

2、根据内地警力提供的相关地址、有线电话号码,调查其与目标人物的关系,派人监视是否有目标人物在此出现。

3、根据犯罪嫌疑人在香港领取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牌照,购买车辆.房产、股票,在银行开户;公司登记、电话登记、税务申报等自行申报的地址、联系电话、配偶、子女情况等信息资料,再结合香港警方的犯罪档案记录,逐一进行排查,提供犯罪信息。

4、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发现其经常出人的消费场所,派人监视、跟踪,掌握犯罪信息。

5、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和子女上下班、上学放学等情况派人监视、跟踪,发现掌握犯罪信息。

6、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情况材料,协助排查其他犯罪嫌疑对象。

四、合法证据资料的获取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香港警方向内地警方移农案件证据材料的问题上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根据香港政府发给香港各执法单位的内部指引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香港各方向内地警方移交由香港警方提取的案件证据材料:特殊情况下,必须报经保安局、律政司批准。但是,内部指引没有禁止香港警方协助内地警方人员在香港调取物证。所以内地警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也正因此,在香港调取物证就成为一项政策性、技巧性较强的工作。下面是几种常用而有效的取证方法:

1、香港警方进行搜查,内地各方在场观察拍照取证。当香港警方人员认为在香港某处藏匿的物证,根据香港法律同样可视为犯罪证据,或怀疑与香港警为止在侦查的某起犯罪案件有关时,香港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请搜查分,或运用其具有的司法权力对目标实施搜查。通常情况下,香港警方会允许内地警方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在场,但不能从事搜查活动.内地警方对现场情况需要拍照和录像时,可由香港警方人员代劳。香港警方将查获物证带回工作场所后,一般也允许内地警力拍照和录像,但是否可以把物证交给内地警方带回内地,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变通余地。

2、促使物证保管人将物证交给内地警方。采取这一方法要特别注意交接的过程,避免出问题。首先可做物证保管人思想工作,说服其自愿将有关物证在香港警方人员的见证下交给内地警方人员。其次是在物证保管人表示不希望有香港警方人员在场时,为防止误入他人圈套,造成被动,内地警方人员应当尽量说服其将物证带到内地交给内地警方,不要在香港同其支援物证。2002年6月7日,某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随物证保管人苏某到香港银行调取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物证(一条红宝石项链),由于事先苏某请求不要将此事通知香港警方,所以内地警方没有知会香港警方,当到达香港某银行时,苏某突然变卦,对该银行保安声称被人绑架,当时,办案侦查人员反应快,迅即离开现场并马上返回内地,然而后来苏某还扬言要召开记者招待会控告大陆公安“越境执法,破坏一国两制”。本案也因此缺乏犯罪证据,导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是为取得物证保管人信任,内地警方人员应事先让物证拥有人(通常是内地警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写出自愿交出物证的书面信函,带往香港向物证保管人出示,有条件的可让物证拥有人与保管人直接通电话确认,必要时也可乘机做说服工作让其将物证带回内地交给警方。

3、采用委托方式提取存放于银行的赃款、赃物,获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的赃款或存放在银行保险箱内的赃款、赃物,一般可采取让其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其在香港的亲友代为提取或划帐,也可通过司法部驻港机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委托香港律师行,循民事委托途径解决,但要付给律师行一定费用。

4、提取证人证言。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内地的证人有作证义务。但在香港,证人没有作证义务。询问证人,提取证言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还必须有香港各方人员在场见证。证人有权请求律师在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和随时中断会见。因此,内地警力到香港提取证人证言必须非常讲究技巧与策略。事先应知会香港警方,并充分征求香港警方人员意见,研究好询问方案,充分做好证人思想工作,或让其消除思想顾虑,或使其意识到如果不配合警方取证将对其产生不利后果。询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提问方式方法和语气,密切关注证人情绪状态与变化,尽量避免由于失误而造成证人中断会见的情况发生。

通常情况下,可先由香港警方人员出面预约证人或到其办公场所与内地警方人员见面,或到证人自选地点见面。但是内地警方人员一定要注意:见面场所必须有香港警方人员在场,防止他人设置圈套制造事端。为方便内地警方工作,只要有可能,应当尽量采取邀请证人到内地作证的方法,并负责其交通、食宿等费用,必要时,还可对其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特大职务侵占案时,该案一名主要证人是香港商人,他称在香港收到他人恐吓电话,到内地作证其人身安全没保证,为此,花都区检察院作通证人工作后.采取措施实施保护;庭审后证人很满意。这是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宗由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实施保护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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