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法作为各个国家调控市民社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日趋文明、现代。那么?法律背景迥异的中美两国刑法又是如何发展的呢?
为加强中美两国法律文化交流,促进彼此刑事法律科学发展,2004年5月18日到20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美刑法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两国刑法学界近60名知名教授和专家参加了这次会议,现将与会中美专家精彩观点撷要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死刑适用:扩张抑或控制
中美两国作为在现行刑事立法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其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上,这次研讨会一致认为:死刑的存与废应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基本价值观念尤其是犯罪现实状况等因素来决定,而不能简单地将死刑的存与废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刑法文明和人道与否的标志。纽约大学法学院斯蒂文森教授在会议上介绍,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废除死刑的趋势下,美国仍然有约八分之三的州保留死刑。美国同时也是当今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监禁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对大量的非暴力犯罪采用不必要的重刑,导致对暴力犯罪只能适用死刑。因而美国许多州对死刑的适用仍然有增无减,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多数死刑的执行发生在近10年之内。
斯蒂文森教授认为,当前美国死刑的适用有如下特点:1.对青少年和精神病犯人适用死刑。虽然《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协议》规定:死刑不应被强加于18岁以下的犯罪人,但美国在签署时均保留了对除孕妇以外的任何人执行死刑的权利,美国也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没有批准加入禁止对青少年执行死刑的《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同样,美国宪法授权州可以对那些有刑事责任能力和罪过可罚性的人执行死刑。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被告人只要对于犯罪行为有一点精神上的自知和基本的了解,就能认定其能够符合死刑适用条件。2.等级和财富的影响。由于死刑辩护费用的高昂,对于缺少金钱的被告人最多只能接受法庭提供的指定代理。而被迫代理这种案件的律师多是低水平的律师,这种不充分的代理使被告人得不到足够的法律援助,往往容易被法庭宣告处以死刑。3.死刑管理部门的种族偏见。在已执行的死刑犯中,占美国人口总数不到20%的有色人种被宣告执行死刑的人数却超过死刑犯总数的一半。由于死刑在美国没有被授权给任何一项犯罪,导致在谁被选择判处死刑的过程中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自由决定能力。4.执行死刑的事半功倍。在美国,死刑管理机构花费惊人的昂贵,一例死刑案件约花费二三百万美元,几乎是将一个人监禁在防范最安全的监狱40年所需费用的4倍。并且,最近的研究表明,死刑对于减少在美国的暴力犯罪没有可测量的作用,多数保留死刑的州比废除死刑的州更多发生谋杀案。
同时,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严格控制和合理减少死刑的立法与司法,乃是刑罚向人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问题上达成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提出,从世界刑罚史的历史嬗变来看,其经历了一个从生命刑中心到自由刑中心,再到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的过程。如今伴随着这一刑罚改革历程,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潮流。中国应当积极革新现行以自由刑为中心且偏重于生命刑之刑罚体系。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看,死刑的废止应有阶段、分步骤进行,一是先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废止非侵犯生命的犯罪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程度时,全面废止死刑。在中国刑法规定的68种有死刑的犯罪中,非暴力犯罪多达44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三分之二。因此,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也应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切入点。这也是由中国现行的“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则、价值衡量原则以及非暴力犯罪自身的特点等因素所决定的。
■对待腐败犯罪:界定范围与从严惩治
腐败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问题。由于腐败现象的不可根除性,每一个走向民主政治的国家都面临减少和控制腐败问题的挑战。纽约大学法学院杰克布斯教授认为,腐败是难以定义的,有的腐败行为是合法的,有的则不是,有的则介于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例如在美国是否应把私下向政客捐赠以提供竞选资金的行为定位为腐败,或是把其当做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而争论不休。判断一个社会的腐败程度存在由谁定义腐败和如何定义腐败的问题。一个健康的政府必须设法防止腐败,必须把反腐败放在更高的位置,并应区别各种不同形式的腐败,而不应当只是通过法律将腐败扩大到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因此,杰克布斯教授认为反腐败的目标应当控制在最合适的数量上,而这种平衡因国而异。
与美国学者对腐败问题上的态度不同,与会中国学者则强调了我国严惩腐败的基本政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角度反观中国的贿赂犯罪,他认为,该公约扩大了中国传统贿赂犯罪的犯罪范围,使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也随之突破。较之于该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范围过窄,防线过于靠后,如我国刑法将贿赂界定为财物,而将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排除在外;在行为表现上只认可“实际收受或给予”,而将“许诺或提议收受、给予”等排除在外;同时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例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利。
■完善刑罚结构与刑罚适用改革
刑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一环关乎刑法的公平正义,因而对刑罚问题进行探讨亦是这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就中国刑罚制度的合理调整和完善提出如下观点:首先应彻底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对职务犯罪增设剥夺任职资格的资格刑;细化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罪该处死)和从宽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其次要保留完善拘役刑,严格拘役刑的宣告;缩短羁押期限;实行分管分押;增设劳动改造等替代措施。再次应改革完善管制刑。具体措施有:丰富管制刑内容,如根据犯罪性质加以劳动处罚、与徒刑可换处,以增加其刑罚处罚强度和可操作性;明确管制刑的对象仅限于短刑犯、未成年犯、过失犯;设立专门的社会监改矫治部门;修正管制刑限制政治权利内容。最后还须保留罚金刑的附加刑地位和增设罚金刑与自由刑转处制度。应取消现行刑法典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改采“限额罚金制”或者“倍比罚金制”,进一步明确罚金刑适用的量刑情节及其功用,完善中国的罚金刑制度。
美国刑罚体系是由各州立法组成。在美国,只有监禁、缓刑、罚金是美国各地区共有的刑罚,而死刑、赔偿、没收财产等刑罚则因州而异。如前所述,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监禁刑自然成为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刑罚之一。因此,从关注美国的监狱改革角度探讨美国刑罚的改革,也极具实证价值和社会意义。纽约大学法学院杰克布斯教授提出,近年来在保护犯人权利的良好意愿下,美国兴起对监狱和看守所的改革运动,人道化监狱环境的改良已使受监禁刑的犯人免受酷刑及非法惩罚。但任何运动都容易走向反面,由于担心司法资源的浪费等原因,美国通过监狱改造法对犯人权利进行限制,如提高监狱犯人的诉讼费用、加大在押犯人取得合法代理的难度、限制狱中犯人的救济方式等等,但财政危机下的监狱改革只是暂时的,良好的刑罚设施的资金和管理仍然是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前沿刑法问题: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无被害人犯罪,通说是指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危险的犯罪,即保护法益不明的犯罪。主要包括吸毒、赌博、卖淫、同性恋、堕胎、通奸、安乐死等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或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在社会不断发展变革中,上述现象的普遍性也逐步使它们由社会问题演变为法律问题而摆在我们面前。因而会议遴选无被害人犯罪为前沿刑法问题进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认为,从刑事政策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予以犯罪化处理,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限,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原则,容易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予以非犯罪化。黄京平教授提出,在当今伦理规范呈多元的格局下,对于不同的伦理道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让不同的伦理规范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自由竞争,而不是用法律的手段乃至于刑罚加以强制。我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比较谨慎,1997年刑法对具有开放式构成要件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在客观上将一定的无被害人犯罪予以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就现行刑法规定的无被害人犯罪主要有赌博罪、聚众淫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但现行刑法中赌博罪和聚众淫乱罪却有非犯罪化的必要。
纽约大学法学院斯考尼夫教授介绍,无被害人犯罪,在美国亦被称为刑法的边界犯罪,比如赌博、酗酒、抽烟、吸毒、各色性行为等。在美国主张无被害人犯罪应被刑法规制的观点认为,刑法是集体意志和伦理共识的体现,因而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的惩罚有时是建立在社会公益基础之上。例如在美国飞机航线上抽烟被认为是一项联邦犯罪,因为大多数人适应并接受了吸烟是一种恶行乃至于罪恶的观念。斯考尼夫教授主张,对上述恶行的犯罪化应区分正常恶行与非正常恶行,当法律所禁止的恶行为多数人所实行时这种恶行即是正常恶行,如在美国禁酒法案公布时饮酒也是一项犯罪如今却不再是。非正常恶行有两种:一种是有缺陷的生活方式,如对赌博、酒精、可卡因、大麻等的瘾癖,另一种是以犯罪组织形式出现的非正常恶行,如贩毒。斯考尼夫教授认为,为减少社会损害,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无犯罪人犯罪中的毒品犯罪等问题进行规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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