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得税偷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比较严重和普遍的一类犯罪。由于其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本文选择中国和美国作为两类国家的代表,阐述两国在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采取的措施,以期对中国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关;所得税;偷税犯罪;司法实践
所得税偷税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所以每个国家都运用自己的法律来打击此类犯罪。无论是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还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都致力于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然而,由于国家体制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中国和美国关于所得税偷税犯罪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导致了两国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一样。对此,两国政府正积极采取行动,针对本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所得税偷税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就中国和美国关于所得税偷税犯罪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和政府采取的对策进行归纳和比较,以期对中国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方面的借鉴。
一、中美所得税偷税犯罪司法实践的法律依据
中美两国制定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惩治该类犯罪的依据。通过对这些依据的了解,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打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各项措施。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国和美国都对所得税偷税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国把偷税罪规定在刑法典第201、211条。中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1]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所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与前款相同的处罚。该条最后一款规定了偷税罪累犯的数额计算方法,即对多次犯有偷税罪并且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211条规定了单位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单位犯第201条规定之罪,则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第201条规定处罚。
美国把所得税偷税犯罪规定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中。这是一部关于美国税收的统一联邦法典,其中的第720l、7203和7205条是关于所得税偷税犯罪的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7201条规定了故意偷税的犯罪,属于重罪(Felony),将被判处罚款;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判处。这条规定是所得税偷税犯罪中最重的一条,也是处罚最重的一条。该条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故意偷税的,是重罪,一旦被定罪,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以外,将被处以10万美金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单位犯该条,将被处以50万美金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判处;并缴纳检控的费用。[3]与前条的行为不同,《国内税收法典》第7203条规定的是负责缴纳预计的税款(Estimated Tax)、退款(Make a Return)、纳税记录和提供纳税信息的人所实施的偷税行为。该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负有缴纳预计税款的人、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退款、纳税记录或提供纳税信息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故意不缴纳预计税款、不进行退款、不记录纳税情况或者不提供纳税信息的,属于轻罪(Misdemeanor)。犯了该罪,负责人将被处以2.5万美会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是犯罪主体,那么将被处以100万美金以下的罚款。除此以外,还可以判处犯罪人一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罚款和监禁同时判处。[4]这是对一般所述行为的判罚。该罪有两个特例,其一是当退税涉及到现金交易时,犯本罪即构成了重罪,而非轻罪,其刑罚相应地从1年以下监禁提高到5年以下监禁,但罚款的数额不变。[5]可见,在这条犯罪中,美国更注重对现金退款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二是该条中所指的负责缴纳预计税款的人不包括第720l条规定的应当缴纳税款的个人和公司。也就是说,这一条中的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人,是那些有直接缴纳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公司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义务人,比如受委托缴纳税款的人。这样,第7203条就和第7201条相协调,不会出现竞合的情况。与前两条故意逃避纳税义务不同,《国内税收法典》第7207条是关于利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达到偷税目的的犯罪。该条规定,明知是欺诈或者虚假的报表、退税材料、财务凭证或是其他材料,仍然提交给纳税机关的,犯罪主体是个人的,将被处以1万美会以下的罚款,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将被处以5万美金以下的罚款;或者判处1年以下的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同时判处。这一规定没有把这一犯罪归为重罪或者轻罪中,说明这一犯罪尚不构成轻罪。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美国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政府采取的措施
在英国,有一个名为国内税收服务机构(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作为美国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局,全权负责国内税收法律的实施。这一机构下设许多部门,其中一个就专门从事涉税案件的调查。[6]根据这一机构的调查,目前在美国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四大问题成为重点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这四大问题包括:通过滥用信托税,来逃避所得税的缴纳;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退税;利用国家优惠和鼓励政策的漏洞偷漏税款,只有少部分人自愿全额缴纳税款;以及所得税偷税犯罪与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以及毒品案件相关联。对于这四大问题,政府及国内税收服务机构采取了相应措施,使这些问题有所改观,但效果似乎仍不尽人意。
(一)滥用信托税实施所得税偷税犯罪(Abusive Trusts Tax Evasion)
信托是美国很常见的运作资产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内税收服务机构的预计,到2015年,美国通过各种信托形式进行的遗产继承和财产转移的价值将达到48千亿。这使申报信托退税成为美国第三大所得税退税的项目,仅次于个人和公司申报退税。虽然大多数的信托退税都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但也不排除少部分人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退税。[7]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信托税的滥用。这其中包括减少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数额;减少信托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因为贬值而扣除信托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等等。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信托来隐瞒真正的资产归属和收入,或掩盖真实的交易,或者在多个信托一起运作的情况下,隐瞒其他信托所获得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应缴纳所得税数额的目的。[8]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税收服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阻止这类犯罪的发生。国内税收服务机构专门抽调一批人员进行培训,从事虚假申报原因的分析;对可疑的申报进行审核;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把案子移交给刑事案件调查部门。[9]除此以外,国内税收服务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分申明,警告那些有可能从事犯罪的行为人不要企图冒险实施犯罪,只要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将不能得到刑事和民事制裁的豁免。国内税收服务机构有优先调查这类犯罪的权力,并且可以联系各类社会组织协助他们的工作。[10]
(二)以欺诈手段骗取所得税退税
这类犯罪主要是指通过多申报支出、虚构减税、扩大免税等手段,进行虚假的所得税退税申报。这类犯罪主要牵涉到一些税务事务所,有时他们和申报人串通后进行共同犯罪,但有时他们甚至不告诉申报人而私自进行虚假申报,犯罪所得收入自己账下,以为这些犯罪事实可以瞒天过海。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有虚假申报所得税退税的事实后,申报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必须补缴漏缴的所得税;在不知道代理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申报人要支付由犯罪调查和处罚产生的费用。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国内税收服务机构专门设立了一个名为退税服务者(Return Preparer Program)的项目,针对有欺诈和虚假退税的案件进行调查,凡发现有犯罪嫌疑,立即移交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着手进行起诉或进入民事案件调查程序。以下数据反映了近几年来这类犯罪的案发和查处的情况[11]:
2005财政年度 2004财政年度 2003财政年度 调查的案件数量
248 206 229 建议起诉的案件数量
140 167 169 判刑的案件数量
118 90 49 平均服刑的期间(以月份计算)
18 19 1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内税收服务机构查处的案件不断增多,最后被判刑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然而平均服刑的期间却没有延长,反而减少了。总体说米,这个特别的项目对打击这类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三)利用国家优惠和鼓励政策偷漏税款
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存在利用国家优惠和鼓励政策偷漏税款的犯罪。国家给出金融或其他方面的鼓励政策,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减免税后,一些人就利用这些政策,搭便车,从而也跟着享受退税的待遇。由于税款具有再分配的性质,事实上多数市民只能得到部分税款带来的福利。正因为人们很难完全享受到缴纳税款后带来的福利,就想办法使自己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可以拿回一部分税款,而只有少数人愿意放弃申报退税而全额缴税。在美国,联邦税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且,联邦税收很大程度上是靠自愿缴纳,有些人就利用这一点偷漏税款,导致每年联邦应纳税款和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额相差1500亿美金。[12]
对于上述这类偷漏税的犯罪行为,国内税收服务机构设立了一个项目,名为国家研究项目(National Research Program)。这个项目现在仅仅停留在科研的层面,从技术角度,综合地分析自愿缴纳、缴税行为和申报行为等纳税因素,希望通过全方位的调查研究,能够很好地摸清这类犯罪的真实情况,为今后实施有效的对策打好基础。目前,这一研究项目建立了包括四大报告指标在内的报告体系,反映出退税申报和申报退税后缴纳税款的数量和比例。这四大报告指标中,两大指标是针对申报退税的行为,即申报率(the Filing Rate)和不应申报退税的数额(the Non—Filing Tax Gap)。申报率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有退税资格的纳税人按时申报退税的百分比,反映出合法退税申报的比例:不应申报退税的数额,即指那些应当全额缴纳税款、不应享有退税资格的纳税人,申报了退税,造成偷漏税收的数额,反映了非法申报退税的数额。另两大指标则针对支付税款的行为,包括自愿支付税款率(the Voluntary Payment Compliance Rate)和累计支付税款率(the Cumulative Payment Compliance Rate)。自愿支付税款率是指按时申报退税后按时缴纳税款的总额与按时申报退税时应纳税收总额的比例,反映出合法退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比例。累计支付税款率则指在按时申报退税后在一定期限内总共支付税款的总额(包括按时缴纳与迟延缴纳)与按时申报退税时应纳税收总额的比例,反映出实际缴纳税款和应当缴纳税款的比例。[13]
(四)所得税偷税犯罪与合法收入、非法收入及毒品案件相关联
在合法收入前提下进行的所得税偷税犯罪,调查的目标对象主要是合法职业以及合法商业的收入来源。根据数据统计,2002财税年度中合法收入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比2001财税年度增加了52.35%;2003财税年度前六个月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比2002年8至9月份的该类犯罪高出21%。[14]为了隐瞒非法收入而逃避所得税缴纳的犯罪,主要是指洗钱、货币流通中的犯罪行为与所得税偷税犯罪交织在一起。传统的洗钱犯罪是通过正当的商业交易来洗黑钱,使之变成合法的资本。现在,进行洗钱犯罪的行为为通过各种交易和资产组合,让黑钱在交易中蒸发,以此隐瞒他们的非法所得,从而逃避缴纳税款。一些资产组合的方案包括了许多货币流通的程序和多层次的交易行为,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渠道。根据统计,2002财税年度中非法收入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比2001 财税年度增加了 13.09%;另据不完全统计,2003财税年度非法收入的所得税偷税犯罪比2002年8至9月间的高出9%。[15]美国的毒品案件一般由贩毒集团实施,他们也需要隐藏他们的所得收入以及非法所得的来源。所以他们也想尽办法逃避所得税的缴纳。对此内税收服务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查处这一类的犯罪。基于他们的努力,在2002财税年度,由毒品犯罪引发的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发生率降低了8.83%,并在2003财税年度继续保持这一发案率。[16]
对于这三类案件,除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以外,另外两类都与其他犯罪牵扯在一起,所以到目前为止,国内税收服务机构尚没有行之有效专门针对这两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措施。要查处这一类的所得税偷税犯罪,就必然和查处其他犯罪相关联,只有认定了上游犯罪,那么所得税偷税犯罪的调查才能进行。这也就是最后一个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所得税偷税犯罪十分复杂,且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困难重重,不仅对执法队伍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对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方式方法有了新的需求。虽然国内税收服务机构已经开展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严打活动,但对另一些犯罪尚处在摸索和了解阶段,为今后有效地实施打击措施抛砖引玉。所以在一些美国专家看来,这些还远远达不到执法的要求。他们认为应当更加严格和清晰地执行税法,改变以前模糊执法的状态,从一部分特定的人员入手,实行侦察和拘捕,建立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模式,扩大影响,达到威慑潜在犯罪者的效果。
三、中国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政府采取的措施
中国在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是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原因:有的是地方税务机关人员素质低、管理不到位,使得税款征收不规范;更多的则是实际管理上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有利于打击所得税偷税犯罪。这些问题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所得税偷税犯罪越来越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所得税偷税犯罪越来越突出。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3万户,查补收入367.6亿元。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52.3万件,结案52万元。其中百万以上的偷税骗税案件有3360件,共查补税款103亿元。同时,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755起,达到6373起,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率比上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直接组织查处和督办的案件为271起,到2004年底结案的有178起。[17]
为防止这类犯罪继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积极开展涉税违法案件的分析、解剖和曝光工作,从中吸取教训,为今后工作积累经验。这项工作具体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查处的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解剖,研究发案规律、作案特点和手段,及时发现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漏洞,提出打击、防范和堵塞漏洞的措施。然后,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查处重大案件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制作、保存各类原始素材,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关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展示税务机关威慑力的报道,每年对这类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使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得到增强。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还将定期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召开涉税违法案件发布会,扩大宣传效果。[18]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所以,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不是重点监控对象,使得监控不到位。[19]
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所得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环节中的空白,制定了三项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了全面而有重点的管理体系。首先,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这一点中包含四方面的具体工作。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第二,对于个人从事各项金融活动,应当登记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对个人大额存量财产也应实行实名制。第三,调整和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态(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规范、减少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并逐步禁止发放实物。第四,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同时,通过政策推动,大力普及和鼓励使用信用卡消费。同时,制定和建立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如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单位向税务部门通报有关个人收入信息的制度,保证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20]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这一点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严格、有效的征管上。税务机关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征管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个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各地税务局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从2007年开始实行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员自行申报上一纳税年度收入的制度,作为监控高收入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21]
最后,加强对税源的源泉管理。这一点主要是指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科学、合理地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合理确定税率,拓宽税基,严格征管。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着重要解决两个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即适当调整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以及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推行扣缴义务人全员金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22]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导致征管信息的传递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的内部征管与外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如果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23]
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这是一种通过建立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协助所得税征收的管理。这一系统的建立,使税务机关能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并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的各种收入信息,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24]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履行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
为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制定了四项具体措施。首先,尽快建立起完整的纳税人档案体系。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其次,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行明细申报作为新形势下完善代扣代缴工作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的突破口,逐步扩大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范围。再次,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要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最后,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通过这一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信息。[26]
随着两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中美两国在调查和惩治所得税偷税犯罪的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些是类似的,因为两国都在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有些则是各自国情的不同而产生的。对此,两国政府针对各自的问题,分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从日常所得税征管的角度出发,严格税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不让所得税偷税犯罪轻易找到漏洞和薄弱环节而实施犯罪。这样,通过杜绝犯罪的可能性,从犯罪的源头上把关,来控制设所得税犯罪的发生。对中国而言,美国在诚挚所得税偷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四类问题还没有在中国形成气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犯罪在中国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中国必须要引起重视,借鉴美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和措施,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时候,对此加以关注,做好必要的准备,当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不至于反应滞后或是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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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第44—45页。
[2]《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第45页。
[3]参见:LEXSTAT 26 USCS 7201,http;//web lexis com,访问时间:2005年10月13日。
[4]参见:LEXSTAT 26 USCS 7203,http://web:lexis com,访问时间:2005年10月 23日。
[5]参见:LEXSTAT 26 USCS 7203,http://web:lexis.com,访问时间:2005年10月23日。
[6]参见:The Agency,its Mission and Statutory Authority,http://www.irs,gov/irs/article/0,id=98141,00 html,访问时间:2005年10月26日。
[7]参见: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Facts(Section Ⅰ)。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article/0,jd=106537,00.html,访问时问:2006年3月15日。
[8]同上。
[9]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Talking Points,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article/0,id=106549,00.html,访问时间,2006年3月16日。
[10]Abusive Trust Tax Evasion Schemes—Introduction,http://www.irs.gov /businesses/small/article/0,id=106536,00.html.访问时间:2006年3月16日。
[11]参见:Tax Return Preparer Fraud,2006 IRB LEXIS 56;Fs 2006—16,http://web.lexis.com,访问时间:2006年3月11日。
[12]参见:Leandra Lederman,THE INTERPLAY BETWEEN NORMS AND ENFORCEMENT IN TAX COMPLIANCE,64Ohio St.L.].1453。
[13]参见:Robert E Brown and Mark J Mazur,IRS’S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Compliance Measurement,http://www.irs gov/pub/irs—soi/mazur pdf,访问日期2006年3月16日。
[14]参见:“Back To Tax!”:A Mid Year Oveview of 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http://www.irs gov/compliance/enforcement/article/0,id=112362,00.html,访问日期2006年3月12目。
[15]参见:“Back To Tax!”A Mid Year Overview of 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http://www.irs gov/compliance/enforcement/article/0,id=112362,00,html访问日期2006年3月12日。
[16]参见:“Back To Tax!”:A Mid Year Overview of 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http://www.irS gov/compliance/enforcement/article/0,id=112362,00:html,访问日期2006年3月12日。
[17]参见:《公布十大涉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大查处力度》http//info news hc360 com/html/001/002/009/018/111031 htm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18]参见:《国税总局负责人就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答记者问》,http//info news hc360 com/htm/001/002/009/018/111032 htm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19]参见:刘志荣《试论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 studa net/2005/10—27/2005l027 13—2 html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20]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就个税征管答记者问》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9/22/content 3528904:htm,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21]同上。
[22]同上。
[23]参见:刘志荣《试论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studa:net/2005/10—27/20051027113—2 html,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24]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就个税征管答记者问》http//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05—09/22/content 3528904 htm 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25]参见:刘志荣《试论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studa:net 2005/10—27/20051027113—2 html,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2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就个税征管答记者问》,http//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05—09/22/content 3528904 htm,访问日期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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