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钱加以救济的一种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被称之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随着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在追求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平衡的过程中,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物质补偿、社会补偿和精神抚慰等), 但我国长期以来,在“罪犯本位”价值追求的影响下,犯罪人的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而处于刑事诉讼另一极的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一直未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从而使他们背上了社会、精神和经济的额外负担。他们逐渐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使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因此,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做到对犯罪人、被害人的权益同等程度地关注与尊重,以此实现二者权益的平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获取赔偿或补偿的方式大致有五种:(1)国家赔偿——国家对由于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被害人)进行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2)国家补偿——国家对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被害人进行的补偿,即犯罪被害人补偿。(3)犯罪人赔偿——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而进行的被害损害赔偿。(4)犯罪保险赔偿——投保人受到某种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到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赔偿。(5)社会成员自愿资助被害人,给予犯罪被害人的一种损害补偿。
从现代各国的立法状况看,被害人补偿制度既不同于国家赔偿法,也不同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支付其一定的金钱加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被害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被害补偿是由国家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国家是施行补偿的主体。(2)被害补偿不是对所有的刑事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未能起作用的部分进行补充。(3)被害补偿主要表现为现金补偿,补偿的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4)被害补偿不仅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补偿,而且还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补偿。(5)补偿不同于赔偿,它带有福利的性质,因此它不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给予补偿,也不可能补偿被害人所有的损失,而只能对那些损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因人身被害而死亡或重伤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需要国家给予安抚的被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6)被害补偿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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