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质量考评时,经常以无罪判决率低甚至为零来述说自己的成绩。这种导向,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司法公平正义等多种角度上看,笔者认为,无罪判决也是彰显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对待无罪判决,应该客观分析、理性看待。
从刑事司法规律看,无罪是一种正常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刑事司法总是以已发生的事件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处理的是发生过的事情。刑事诉讼过程其实就是不断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那么何为事实真相,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的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学界通常认为,所谓犯罪事实清楚,并不要求将案件的一切细节事实查明清楚,而是要求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本事实查清楚,且从待证的事实来看,应该遵循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从哲学意义上说,发生了的事实,由于时空已过,司法人员只能永远无限地接近真相,而不可能还原所有的事实真相。因此,在无法全部还原真相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等就有可能出现错误,这种错误从根源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同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又必须予以处理。所以,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客观的角度上说,公诉的所有案件都有罪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从判决的角度分析,无罪判决不等于错案。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判决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另一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即便是无罪判决,有的是本就无罪而错误办理的,有的可能是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或证据不足等,导致不能认定有罪。从前一种情况看,如果确定是无罪的而错误办理,那当然是错案。但从后一种情况看,有些在侦查、起诉时,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但是在提起公诉后,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证明现有犯罪的证据不足,由此造成的无罪判决,就不一定都是错案。出现这种案件的原因,有些可能是公诉检察官疏忽大意或者办案不扎实等造成的,但有些是客观原因。这些情况下,无罪判决不代表公诉检察官办案是错误的,这一点,应该充分认识并进行评价。
从检察官的职能角色定位看,有罪、无罪都是维护公平正义重要内容之一。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诉也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公诉检察官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控告人,他还要通过指控犯罪来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律进而伸张正义这一更高层次的目标。公诉检察官在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职能的同时,还担负着维护法律利益和公正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
由此,笔者认为,应该理性看待无罪判决。对待无罪判决应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公诉工作是一项风险性较大的工作,起诉本身就有风险。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可能全部达到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认为出现无罪,检察官就有责任。当前,关键要健全和完善现行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客观、合理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评判机制,一方面约束检察官职权行使,防止乱办案、办错案;另一方面鼓励、引导检察官正确对待公诉结果,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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