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欠(借)据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农村居多。审判此类案件时,法官往往因对欠( 借)据如何审查、是否采信容易各执一端,成为准确定案的一个难点。
这类案子大致分以下几种:
----还款时有他人在场,出于互相信任,当场言明欠(借)条不抽了,你(债权人)撕了算了, 而时过境迁,持条人又依条索债,引发诉
讼;
----债务人在还款时忘记抽欠(借)据而事后形成诉讼;
----还钱之事并无他人知晓,债权人称欠(借)据不在手头,承诺过后把条子退还,但事后又 持条索债;
----欠债未还却声称已还,而未抽走欠(借)据形成争执;
----财会人员在帐务处理中因一时疏漏遗失欠(借)据而引发纠纷。
----因胁迫等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写的欠(借)据。
这类案子的特征是:欠(借)据均由原告所持,被告对欠(借)据本身亦无异词,即可能导致庭 审质证、认证的过程形式化、表面化、简单化,概因这种书证具有“千年的文字会说话”的 效用,故而往往导致一证即可定输赢的审判结果。因此,这类案子极容易造成采证方面的 偏颇,使一方蒙冤的可能性亦较大。因为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必然会 导 致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一方败诉,这就使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搜集证据及 其质证、认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识欠(借)据在审判中的重要证明作用,重欠(借)据而又不为其所惑、所累。 债务案中,欠(借)据是不因时间、地点、环境变化而稍变的“铁证”。从这个角度讲,它确 乎具备着不容置疑的证明效力。但是进一步加以分析,欠(借)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却不因欠 (借)据形式上的存在而客观“实在”。进而言之,欠(借)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债权债务关系曾 经发生过 的事实,并不能确定性地证实该债务是否已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这里,就债权债务关系是否 已归于消灭
而言,它的证明作用既具有相对性、局限性,也带某些虚假性,即:在债务实际上已履 行完毕后,再以欠(借)据来证明债务之未履行的事实,即其已无证明效力的一面。当这类案 件中 所涉及到的其它证据经审查具备有客观真实性、内在关联性、合法性的情形下,这个“铁证 ”如与其它诸多证据证明方向相左,那么它即仅是外壳徒存而无证明效力了。总之,重书证 而又不唯书证,才可正确定案。
这里,应十分注意审查欠(借)据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不相一致的情况。原告 人可能相应地提供一些其它证据以证明欠(借)据的可靠性和实在性。被告方为证实欠(借)据 已失去证明作用而提供诸多反证。这就产生了诸证据(实为证明材料)为证明同一个事实而反 向作用的矛盾。解决证明材料之间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把握“一切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 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原则,即需要用间接的证据来验证欠(借)据面对债务已否履行这一 客观 事实时仍具备客观真实性了。这里,怕的不是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需要的倒是对全部证明 材料之间的矛盾,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 、由表及 里的分析判断。搜集证据要尽可能齐全,审查证据要十分细致。在这里,法官的“慎到”功 夫就至关重要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最棘手的是除欠(借)据之外并无其它证据来佐证的案子,易招致只凭一证而定输赢的后 果。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却能造成由于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或证据群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是否已经消灭的事实,就只能凭欠(借)据来定案的情况。法官是人不是神,不能囿于无相 关证据而当断不断,就得判举不出证据的一方败诉。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所规定的。
三、注意捕捉这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时机和可能性。这类“非此即彼”的案子调解难度都 很大,宁肯坐监也不服判、不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双方并非无调解的可能。同其它案子 一样,这类案子也有一个内在的矛盾运动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亦在不断演化。把握 住双方心态变化,适时试行调解,虽亦难避免有失“公正”的情况,但终归是以双方和解而 结案,亦应力求达到此一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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