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案件(以下简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量猛增,造成了重复审查案件和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本文通过对该地区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分析,归纳了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规范不捕复议复核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基本特征
经过分析发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呈如下特征:
(一)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
2010年,该地区共办理不捕复议复核案件187件288人,其中不捕复议案件123件207人,不捕复核案件64件81人,与2009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54件75人)相比,件数上升了246.3%,人数上升了284%。
(二)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极低
2010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仅有3件3人被改变原不捕决定后批准逮捕,件数占1.6%,人数占1.04%。其中,复议程序改变2件2人,占复议人数的0.97%;复核程序改变1件1人,占复核人数的1.23%。截止日前,复议复核改变的犯罪嫌疑人中已有2件2人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和三年有期徒刑,另一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三)不捕案件质量较高
首先,不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案件占较大比例。在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32.29%被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
其次,不捕后判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比例较高。在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65.63%被判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
再次,不捕后经复议复核程序未改变的案件有2件2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案件的2.08%。
以上数字表明,2010年不捕复议案件截止日前已结案的案件中有97.92%被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仅有2.0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说,该地区2010年严把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措施是正确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该地区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个案跟踪、逐案核查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发现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不捕说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2010年该地区不捕复议案件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捕的占47.34%,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捕的占44.93%,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捕的占7.73%。该数据表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逮捕必要”是不捕理由的主体,但上述理由是比较概括性的语词,一般需要比较详细的说理方能服人,而目前检察机关关于不捕案件的说理机制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但如何说明理由则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取口头说明的方式,或者在《不批准逮捕案件决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高度抽象的结论性表述答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上述说理方式过于机械,未真正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具体理由,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标准的沟通不足,难以令公安机关信服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
其次,《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一定意义上具有了说明不捕理由的作用。但是,通常《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侦查内容过于简洁,既不能说明不捕理由,亦不利于公安机关在案件不捕后的补充侦查。如2010年该地区不捕复议复核案件中,仅有4件4人经补查重报后批准逮捕,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39%,补充侦查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多数不捕案件经补充侦查后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现象也有待检察机关加强跟踪监督。
(二)复议复核程序的启动标准较低
2010年该地区不批准逮捕案件,有57.37%经过了复议复核程序,复议案件有52.03%经过了复核程序。2010年该地区的不批准逮捕率仅为4.89%,与全国同期平均不批准逮捕率相比低了8.68个百分点。在不批准逮捕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有超过一半的不捕案件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制约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旨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批准逮捕权,保障司法公平。但是,“认为有错误”作为法定的不捕案件复议复核标准,过于抽象,又依附于公安机关的主观判断,欠缺具体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随意解释,导致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制扩张。
其次,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办法要求“不批准逮捕案件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每起(人)减1分。”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中,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不是“认为有错误”时方可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而是明确放弃了“认为有错误”的法定复议复核标准,单纯规定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既给予扣分处罚,复议复核成了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必经程序,这就直接导致不捕复议复核案件数量剧增。同时,从复议复核结果来看,很少有案件被改变为批准逮捕,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复议复核程序只是对案件的重复审查,偏离了立法本意,浪费了司法资源。
再次,不捕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欠缺中间审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只需要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或者《提请复核意见书》,经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复议或提请复核即可,无需指派专人就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理由重新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复议复核,以至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案件随意性较大,抱着把政策用足和试试看的心理,而不是基于对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决定的分析基础上作出的,亦欠缺对检察机关的反向说理,导致彼此沟通严重不足。
(三)侦查监督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刑事诉讼法仅是抽象规定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并未规定细致明确便于操作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一些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握难度较大,审查逮捕程序又处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能够在证据搜集尚不充分、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
2010年该地区经复议复核程序未改变的不捕案件中,截止日前已有2件2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五年有期徒刑。一件是在审查逮捕和复议阶段,对于行为人告诉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地址的行为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存在较大分歧,证据又尚不充分而存疑不捕;另一件是在审查逮捕和复议复核阶段,对于行为人是否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但二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外来人员,有不利于保证诉讼的可能,说明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案件的侦查监督检察官在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和执法标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缺乏准确的预期。
三、规范不捕复议复核案件的几点意见
鉴于不捕复议复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执法分歧
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经常性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的方式,可以促使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避免司法实践中继续出现互相推诿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首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接案、立案和侦查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不应当机械的规定不捕案件未经复议或者复核的既给予扣分或其他相应处罚。其次,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当多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应当多倾听公安机关的意见,提请批准逮捕前适时介入侦查,审查程序中多沟通交流,将关于案件的争议解决在《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之前。
(二)完善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制度,规范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为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就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说理,以有利于达成共识。首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制作规范的《补充侦查提纲》,逐条详细列明案卷材料中为证实案件事实所欠缺和必须调取的证据。同时,要将补充侦查取证工作的重心前移,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在审查案件中向侦查人员提出应当补查的证据。其次,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再次,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从犯罪构成、证据认定及法律依据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和全面阐述,做到于法有据,说理透彻,使公安机关了解不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三)提高侦查监督检察官业务素质,确保案件质量稳步提高
为正确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实现逮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就要提高侦查监督检察官的业务素质。首先,通过岗位练兵的方式督促侦查监督检察官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办案,既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又能够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证据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司法判断。其次,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人才库的作用,年初布置研究方向和课题,年中进行进度审查、业务培训和定期召开研讨会,年终进行课题审核,保障侦查监督人才始终按照市检察院的要求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再次,建立特殊案件的专案办理机制,凝聚全市侦查监督队伍的优势力量,集中攻克复杂案件的各种疑难,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集训参与办案的侦查监督检察官。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批准程序,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求承办人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经过组长、科长和主管检察长三层审批,层层把关,重大复杂的案件还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者简介】
张洪宇,男,1982年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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