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及其实现,决定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向,也与刑事诉讼主体、职能、结构等紧密相关,因而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现代西方国家及日本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主要有实体真实说和正当程序说。实体真实说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程序领域居核心地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不同学说。本文拟从多元化角度入手,研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进一步论证多元目的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居于核心地位,它既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要素和基本前提,又是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职能、构造等紧密相关的刑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目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的。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目的这个理论范畴的关注比较多,研究成果也很丰富,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学术观点,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概念
“目的”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为“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目的是人们所具有的观念,是自我意识支配下对某种客观现象的需要在观念上的反应。第二,目的是人们想要或希望达到的结果,而并非现实结果。第三,人们为什么希望实现这样的目的而不希望实现那样的目的,是人们通过对客观对象的价值认知,经过价值选择以后的结果。第四,目的不会自发地实现,人们不会停留在希望、想要的主观观念上,要“达到”、“实现”目的,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有可能。因此,目的就是人在行动之前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要达到的目标,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要素。明确了“目的”的基本概念,我们将进一步解读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基本概念。陈建军在《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价值及其关系》一文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①陈光中、陈瑞华、汤维建在《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一文中也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做了定义“:所谓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机遇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②笔者觉得两种观点大同小异,都具有代表性。所谓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学说:一是单一目的论,强调惩罚犯罪;二是,双重目的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三是,消除冲突论,通过化解冲突的方式实现正义;四是,多元目的论,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浅层目的和深层目的。
(一)单一目的论
这一论断的代表观点是认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此而设计和存在的。陈光中教授的《刑事诉讼法》(2002年版)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当然,这种单一目的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已经褪色,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诉讼法》(2005年版)中也倾向于双重目的论。
(二)双重目的论
双重目的论的观点,以宋英辉教授《刑事诉讼目的论》中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程序法,同事也是从程序上规定国家司法权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法律。”③为代表,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两大目的。
(三)消除冲突论
还有一种观点是消除冲突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为“:消除控辩双方的刑事冲突。”刑事冲突的消解是以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标志的。
(四)多元目的论
也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目的应分为浅层目的和深层目的,浅层目的包含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深层目的即实现自由、平等、公正、安全。这里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直接目的是公正地实施刑法和公正地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应该与其他刑事诉讼学的基本范畴割裂开来,而是应该联系地、发展地看待。尤其价值和目的联系甚密,只有实现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只有实现价值,才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的。价值、目的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多元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多元的。因此,笔者倾向于刑事诉讼目的多元化的观点。
三、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化的阐释
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体和程序之分的思想来源于日本,日本学者对刑事诉讼目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和思考。在日本有三种观点为老中青三代法学者所推崇,老一辈法学家强调实体;中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青年以“正当程序”为核心。下面对三个基本层次的目的逐一阐释。
(一)惩罚犯罪
虽然现在很多学者强调程序的重要性“,重程序,轻实体”,这也许是大规模英美法律移植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实体保障是诉讼法最基本的目的,实体和程序不应该是矛盾的,而应该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公平的实现。从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这一角度来看,规范这种活动的刑事诉讼法是实体刑法相对立的程序法,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操作规程。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不应因此而否定其独立的价值,将其视为属于实体刑法,刑事诉讼不只是具有通过实体权利和国家利益以维护宪法制度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与此同等重要的通过维护诉讼法参与人诉讼权利以保护宪法制度的功能。陈瑞华教授也认同这种观点,他说:“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应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应抛开宪法去追求刑罚权的实现,这是一种进步。”
(三)实现程序正义
同样地,研究刑事诉讼目的不应该与程序正义脱离开来。实现程序正义必然是诉讼目的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对抗中,刑事诉讼的对抗无疑是最激烈的。控辩双方很难对裁判的结果都满意,想要让双方都接受这个结果,消除偏见,程序正义是必须的。程序正义就是给双方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表达本方的观点,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双方都享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表达与对抗后,裁判结果也就要更容易被接受。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了。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能够充分地尊重和体现控辩双方为之冲突的利益,将潜在的实体冲突显现为程序冲突,并一步步地暴露证实和消解程序性冲突而达到对实体性冲突的消灭和控辩双方对立的心理调适。这种才能消除冲突,达到更高层次的目的。
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程序和消除冲突这样更高层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基本层次目的的实现体现出来,只有达到了基本目的,才能实现更高目的。
[注释]
①陈建军,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价值及其关系[J].法学研究,2003,(04)。
②陈光中、陈瑞华、汤维建,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J].中国法学,1993,(05)。
③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J].政法论坛,1992(,02)。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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