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重建三十周年过后,检察改革进入了最为关键的时期,检察机关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检察改革目标的入手,结合检察改革的实践总结了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难题,并对如何破解这些难题,赢得检察改革的新局面进行谈讨。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检察改革检察发展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蒋珊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一、检察改革应当实现的目标
中国三十年经济社会取得的显著成就将“改革”和“发展”两个字眼紧紧联系在一起。以检察改革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破点,既是对三十年来检察改革利弊得失的总结思考,也是对如何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路径探寻。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改革,探讨改革最终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事实上就是在探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涵究竟包括哪些。
(一)检察改革应以促进社会发展、法治进步为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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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义。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改革观:检察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改革的目的就在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业绩”。这一改革目标同时也是检验各项检察改革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应当坚持的判断标准。
(二)检察改革应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为价值追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以人为本”就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福祉。要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利益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检察改革应以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各项检察职能科学合理配置、高效规范运行为核心内容
我国所继承的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以“法律监督”为特色,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在根本上是其宪政地位的确定和发展问题。由此,检察改革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为出发点,仅仅围绕法律监督的主线,促进各项检察职能的合理配置、高效运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检察改革需要破解的难题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滞后是制约检察改革的根本原因
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根基,法律监督理论的构建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关键所在。“立足于中国法律监督制度实践的理论创新将是我们发展和改革法律监督制度的逻辑前提。”尽管经历了50年的发展和30年的改革创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检察改革根基不稳,改革的成果争议多、改革的逻辑方向不清晰。另一方面,检察改革的理论支持不足,无形中也加大了改革的成本,包括改革所走的弯路以及社会对改革成果正当性的质疑。
(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反差是制约检察改革的制度原因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承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问题是一方面上述监督依据不成系统,部分监督条款没有具体的配套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监督条款往往缺乏强制力,使得检察监督变成了纸张上的点缀。这一现实导致了检察机关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强烈反差。市井有句顺口溜耐人寻味:“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三)现行检察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制约检察改革的突出问题
总结我国检察管理体制存在着三大特点“领导体制属地化、工作模式行政化和检察官公务员化。”首先,我国检察机关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为主,人事权、财政权均依赖于地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其次,现行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层次划分不尽合理,职能相互交叉,基本按行政工作模式运作,未能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最后,检察人员在录用条件、任职程序和行政职级升迁上没有真正实现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科学分类管理。检察官等级制度把检察官分为4等12级,但等级的权力和利益分布、升迁缺乏客观标准,没有相关的物质保障,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积极性。
三、检察改革应当沿循的路径
(一)检察改革应当以理论创新为立足点,加强检察权的宪政价值、功能的思考以及法律监督理论体系的建设研究
理论是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根基。对检察制度的研究应当注意三点:首先,应当重视考察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季卫东先生曾有论述“任何法律系统中都保留着大量的发展余地和选择的关节点。在大量单位替代的社会变革之际,这些可资选择的关节点往往人为地但却无意识的破坏殆尽。因此在改革之前,必须进行慎重的审视和思考,尽可能从现有条件下发现可能嫁接或生长新事物的契机。”中国检察制度历经创设、重建、改革、发展,其中的得失是一笔现成的理论研究材料,寻找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契机”必须建立在熟悉其沿革的基础上。其次,检察研究应当结合政治体制,同时注重宪政与诉讼两个角度。各国的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共性居多,检察制度却呈现出差异性较大的“多元”特点,原因在于检察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亲源性。一国的政体、权力架构不同,检察制度自然也不同。只有立足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借鉴西方的某些适合我国的有益经验,才能真正探索出有利于中国检察事业发展的现实途径。最后,检察研究应当科学界定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涵。大体来说,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具体性和程序性的属性。但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内涵如何,尚须科学的论证,在未明晰这一问题之前,那种意图增加检察实体处分权的想法只会有损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二)检察改革应当以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巩固和发展法律监督的宪政地位
列宁曾把苏联检察机关当作“共和国的第三只眼睛”,不仅有监督制约百官的使命,还肩负促进法制的统一实施的重任。我国的检察监督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平行的一项权力,应当在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上不断探索创新,彰显法律监督的价值。
现行的检察监督在监督范围上还存在盲区,如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等制度都有待研究建立;在监督的途径上还略显单一,主要表现为以诉讼监督为主,如何通过人大、党委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需要探索创新;在监督效果还不够理想,部分地区存在“为了创新而创新,为了改革而改革”的倾向,一味的求新求奇,对本来已经明晰打击贪污腐败、诉讼监督等职能反而消极行使,背离了加强检察监督权的初衷。
(三)以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为重点,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激励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指在科学界定检察权的基础上,对检察权在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与有效运行的问题。优化检察权配置,改革检察管理体制,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目前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是按照“业务归口”的思路设置的,部门分立造成培养出来的检察官具有部门的局限性,迫切需要培育法律监督意义上的“通才”。其次,建立“检察一体化”,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有效领导,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再次,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正确性。包括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检察官的选任和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晋升机制,逐步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强化法律职业的终身化。
(四)检察改革应当坚持“基层试点与上级统一推行相结合”,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20多年前的检察改革,面对的是一个尚未成形的检察制度,很多改革都是制度层面上的,推行的成本比较低;而如今再谈检察改革,不仅有制度方面的问题,更有体制方面的问题,并且由于面对的是一个已经日趋成熟的现状,还要面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因此,在选择改革路径的时候务必谨慎,小心求证,试点总结,而后推行。在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基层试点”的方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处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线的实务工作者往往对现行制度、体制的缺漏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但是“基层试点”也有弊端:一是难以形成常态化的制度;二是各地试点执行的尺度不一,有时难免有损法制统一。在体制改革中,往往要涉及各种权力之间的协调,“自下而上”的方式显然难以推行。
因此,改革内容的不同,路径的选择也具有灵活性。制度改革不妨“自下而上”,局部的试点取得成熟的经验以后由上级检察机关纳入统一部署,系统进行制度设计,统一推行。而体制改革则宜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上级检察机关经过调研、与各机关协调完毕后,统一或选择试点实施,最终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
注释:
1.曹建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人民检察。2008
2.检察权配置管理研究课题组。我国检察权配置和管理体制的理性审视与完善构想。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6)。
3.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4.谢佑平,万毅。法律权威与司法创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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