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一种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目前新刑诉法已单独将其列为一类新的证据形式。但目前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形式均未有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取证,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涉及外,基本上“无法可依”,如何收集、检验、鉴定此类信息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新情况下所面临的新问题,因此加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是当务之急。
一、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范围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中较为特殊的一类鉴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提取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甚至需要从已被删除或加密的文件、电子邮件中报取数据,经分析确认作为法庭上的诉讼凭据。关于其定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证据法学理论、使用高端技术和先进设备,对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数据进行鉴定,并出具法庭采信的书面鉴定结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定义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资格。司法鉴定人应该是具备计算机科学网络专门知识的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还需要具有法律逻辑、审计等知识。
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客体的范围。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范围不仅包含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鉴定,还包括对计算机中软件、程序进行鉴定,对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链进行鉴定等等。从广义的范围来说,还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分析等内容。
3、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应符合规定的程序。与其它司法鉴定的程序一样,都要分为申请、委托、受理、实施、出具结论等阶段。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更改性等特点,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是保证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关键一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鉴定存在的问题
2009 年 4 月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该规定对于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电子证据提取方法、数码恢复、密码破解、综合数据分析制定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以下几个问题: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分析的耗时较多,影响案件的进度;侦查人员缺乏电子取证意识和技术人员的取证滞后,致使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被遗漏;各类电子设备中的数据格式不统一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挑战。据不完全统计,仅手机的型号就有8000—10000 种以上,数据加密方式各不相同,很难找到一套万能的数据采集提取系统;数据加密、擦除技术的普及,使电子证据的掩盖和销毁更容易。同时,电子取证工具设备来源有很大局限性 ,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所使用的设备绝大部分采用的是进口设备,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必然存在滞后性,而因为我国自主研发能力不足,不得不使用国外可能已经滞后的设备。检察机关对现场取证技术的要求,国外没有功能比较齐全的设备,都是功能相对比较单一的产品,比如硬盘克隆机、安全访问接口,对于司法会计现场经常遇到的磁盘阵列硬盘数据获取、嫌疑计算机中特定数据获取、带电移机技术等等没有成熟的技术,因此也给现场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
三、怎样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制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应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构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制。
1、明确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根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易改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应确立以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原则。即工作流程均有明确的步骤和要求,以确保工作的严密性。二是监督原则。为确保证据的可靠性,要求证据收集等重要流程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第三方现场见证。三是安全原则。所有电子资料事先必须使用性能稳定可靠的司法级取证设备进行无损复制(即确保源盘不被擦写破坏),并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复制盘与源盘保持一致性,然后源盘封存,并只对复制进行分析和恢复,以确保取证过程的安全可靠。四是保密原则。对于可能涉及的案情及个人隐私等等信息,要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予以恪守。
2、确定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类别。根据此项工作涉及办案的不同部门和不同阶段,主要划分为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的鉴定及相关电子证据法律文书的文证审查三类,并据此分别出具检查意见书、鉴定书或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主要应用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应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案件在审查阶段的工作。同时根据电子证据载体的不同状况,分别采用现场提取、扣押和封存等加以收集或固定。如针对难扣封存的大型在线服务器等设备,通过打印、资料导出、制作复本或现场录制屏幕等方式加以提取和固定。
3、规范电子证据收集检验的基本工作流程。尽管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与传统证据收集一样,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也应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原则,不能因其特殊性有别于其他证据;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笔者设计了如下程序:(1)调查收集证据时应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和检验鉴定两个阶段、其中委托受理主要明确业务部门如何提出委托和要求事项等,技术部门如何受理并确定工作开展的时间地点等。检验鉴定主要涉及电子资料的收集固定,检查分析的要求和流程。(2)应当出具合法证件,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严格按照搜查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证应当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如具体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终端存储器、IP地址等。(3)对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要及时标注来源、时间、人员,详细记录收集、扣押电子证据的全过程,载明扣押数据信息并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4)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通过加强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联合开展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电子证据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文本、图形、音频、视频、日志文件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分析以及数据解密、复制和数据库应用等技术。从以往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所为,这些人员中甚至是计算机领域的专家,这类数据线索经常会被犯罪分子加密或删除,从而有大量的电子证据需要利用各种手段从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中提取,甚至还需要从已删除、加密或破坏的文件中恢复。这就要求侦查、检验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存储结构及网络专业知识。然而,据美国计算机犯罪侦破专家顿·巴尔凯尔对从事计算机犯罪侦查、检验人员所做的计算机文化素质调查显示:仅有 50%的被调查者能够回答出计算机的基本结构、 程序工作原理和功能以及程序编制人员的工作情况,其中少数人能解释程序设计语言指令、读懂计算机的信息转储,而只有极少数人能分辨罪犯的“木马计”、“导步冲杀”等作案手段。由此推断,我们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也是不能完全胜任全部的鉴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电子证据鉴定的成功率,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紧缺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技术人员的整合优势,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协调从下级检察院中抽调相关技术人员, 通过技术人员合作的方式来进行鉴定活动。同时要增强与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用聘请、委托、要求负责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监控的电子警察协助、配合,建立地区性的电子证据专家库,以便寻找专业的技术人员来配合鉴定工作。
5、增强检察技术人员同办案人员的交流,培养综合素质的检察人员让侦查人员熟悉计算机知识和电子取证程序,让技术人员掌握必要的侦查知识,这是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一方面要大力组织全员培训,进行严格的岗前考核,确保参加培训的每位干警都能学以致用。另一方面要加强侦查人员与检验人员的交流,不仅可以使技术人员对侦查工作所急需的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楚而准确的理解,使他们所选用的提取电子证据的工具和方法也更恰当,从而可以进一步减少乃至避免为提取相关电子证据而花费大量时间去检查海量数据的情况发生,提取电子证据的速度和准确率也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也避免了由于侦查人员的不懂忽略了关键性证据,甚至导致电子证据永久性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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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旭 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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