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快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要遵循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持检察权的完整性和依法独立行使、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实现侦查目的、有利于解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具体进路上要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实施专案调查;建立信息引导侦查的制度。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侦查方式 侦查信息系统 专案调查
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指出:“大力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建设,切实转变侦查方式。”⑴本文结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际,就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所帮助。
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浑然—体,既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实现形式。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处于薄弱环节。其中,既有外部的、短期内检察机关难以改变的原因,如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的“重反贪轻反渎”、“口袋论”、“好人主义”;社会生活中存在“重效率轻法度”、“重实体轻程序”、强势行政等,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立案侦查难、查证难、处理难;也有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侦查方式不适应、不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特点和侦查规律需要的问题,如对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特点和构成要素研究不够,侦查取证针对性不强问题;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外部制约条件和检察机关自身优势认识不够,侦查工作难以冲破外部桎梏问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基层和基础工作薄弱,发现犯罪、研判犯罪和利用侦查特点规律指导办案的能力不强问题。其中,侦查方式不适应、不科学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基于此,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创新,对于不符合、不适应客观需要的、传统的、陈旧的、落后的体制机制、办案模式和工作方式,要善于变革,在改革中破解难题,在创新中建立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邱学强副检察长明确指出:“侦查预防工作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侦查预防工作走向科学化、适应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和根本途径。”具体讲,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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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四次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201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审议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意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个文件;高检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和高检院的重要部署,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能力,加快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是核心要义。
第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它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党和国家形象和威信,造成政府和司法能力下降、公信力丧失。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事故、建筑事故频发,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屡禁不止,非法征地、暴力拆迁、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猖獗,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多发,绝大多数与渎职侵权犯罪相关。遏制渎职侵权犯罪多发态势,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迫切要求改变查办案件不力的状况,加快转变侦查方式。
第三,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统一要求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既面临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问题,也面临自身监督不力问题,“跷跷板”现象挥之不去。一强调加大办案力度,干部违法违纪率就上升,一强调加强自身监督,办案力度就下降,导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基层和基础工作薄弱,落后的侦查方式与收集固定取证的需要不相一致。克服这种现象必须首先转变侦查方式,扫清收集固定证据的机制制度障碍。
第四,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适应渎职侵权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解决“四难”⑵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发生了很大变化,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化、发案行业和领域越来越发散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犯罪故意越来越智能化、犯罪危害越来越多样化,渎职侵权犯罪与行贿受贿犯罪、包庇纵容涉财产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有组织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后果、形成原因、因果联系难度越来越大,技术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沿用传统的侦查方式,单靠案发后的公开调查和获取口供已经难以突破案件,急需创新侦查方式,寻求新的突破。
第五,加快转变侦查办案方式是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侦查装备现代化和侦查活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侦查观念陈旧、侦查手段落后、侦查方式单一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存在形势任务与机制制度、方法手段不配套的问题。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是某一方面的单打独斗和强行推进,必须从转变侦查观念入手、从转变侦查方式着力,统筹构建与形势任务相一致的机制制度,实现侦查方式的革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把握的原则
侦查方式是在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指导下有效运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实现侦查目的的策略、方法和组织形式的总称。侦查方式与侦查取证活动和侦查目的相互联系、对立统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对侦查活动内部、外部各要素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调度、对侦查活动的运行机制进行有效改革,使侦查方式适应侦查取证活动和侦查目的的需要。
侦查活动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并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用检察工作的“六观”、“六统一”、“四必须”统领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全过程。第二,要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持检察权的完整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坚决反对割裂检察权,将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犯罪侦查部分或全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错误观点和做法。第三,要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效能,有利于侦查目的实现。第四,要有利于解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犯罪线索发现难、启动侦查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结案处理难等突出问题。第五,要严格依法依规。侦查活动是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益保护,是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体,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侦查要素和侦查条件的有效组织、科学架构,不是随心所欲,不是不择手段。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必须正确处理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坚持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依法行事;正确处理强化侦查与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关系,坚持权力有限行使;正确处理科技强侦与技术侦查的关系,坚持使用技侦手段必须获得授权;正确处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与保障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关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第六,要贯彻科技强侦的精神。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侦查活动的有益经验、大胆引进和利用现代科技成果。第七,要坚持专门机关侦查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任何先进的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都无法代替群众参与和支持侦查工作、无法代替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与协调行动,科学的侦查方式必然是最能够发挥专门机关和群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的方式,是专门机关和群众两个要素的有效组合和相辅相成,是社会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与形成合力。
三、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路径
(一)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是指一切与渎职侵权犯罪和侦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信息、客体信息、客观方面信息、主观方面信息,以及与查清犯罪事实、查缉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等。渎职侵权犯罪信息广泛存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职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职责与岗位信息、履行职务行为信息、危害后果信息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过程也就是收集、甄别、固定这些包含有犯罪行为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信息的过程。
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是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最重要、最基础性工作。多年以来,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发展不快、水平不高、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工作薄弱。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力度不够问题,解决侦查工作长期在低水平徘徊问题。通过信息收集、分类、储存、检索和综合运用,实现信息支撑侦查决策、信息引导侦查取证方向、信息改变侦查情势、信息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水平的革命,最大限度地减少接触犯罪嫌疑人机会,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和发案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侦查取证和适用法律上的失误,真正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首先要紧紧把握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效能这个方向;围绕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条主线;坚持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性相结合;坚持严格依法;正确处理保密性与开放性、安全性与兼容性的关系。通过建立渎职侵权侦查信息系统,要努力实现八个目标:一是实现侦查办案程序管理网络化、规范化。二是实现侦查组织指挥网络化。不仅同一检察院侦查组织指挥人员与一线办案人员之间能够实时联络、远程指挥,而且上下级检察院能够就某一案件或某一类案件侦查进行双向交流,即时请示、答复,或实施多方组织协调。三是实现案件管理网络化。通过网络报告重大事项、通过网络备案和进行备案审查,避免备而不审或因审查周期过长导致对错误立案、错误使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纠正困难。四是实现线索管理网络化。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和市、州检察院将受理和自行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录入网络,使所有线索和与线索相关的情况都进入线索库,以市级检察院为主体进行审查评估,实现线索统一管理、初查统一组织。五是实现法律咨询、对策咨询网络化。办案人员既可以通过网络链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库、典型案件库查询了解某一法律应用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络向有关人员甚至专家教授、办案能手进行咨询。六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七是实现收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证据的信息化、网络化。如通过对网络和系统上相关信息的检索发现可能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通过对网络和系统上相关信息的检索、提取、组合以及对相关法律应用问题进行咨询,实现网上初查、网上取证等。八是实现对渎职侵权犯罪特点、规律研究的信息化、数量化、科学化。
(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05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联网查询、案件线索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方法步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仍然任务艰巨,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移送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仅占全部受案数的7%多一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且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意无意地不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不组织或拖延组织技术鉴定,导致一些案件检察机关无法发现或发现迟缓,一些案件因证据缺失或时过境迁无法侦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重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和“两高”与国务院十三部委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各单位各部门的思想认识,摈弃部门保护思想,站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高度看待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第二,要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络查询平台为目标,努力做到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互联、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制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配套措施,实现及时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
侦查办案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实践经验的总结。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核心是,充分运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和破解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权力干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基本运行机制是以高检院为统领、以省级院为龙头、以市级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本办案单位,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指导责任,综合运用督办、领办、参办和异地交办措施,推动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办理。基本要求是实行案件线索市级院统一管理、统一评估,特别重大案件线索和要案线索逐级上报;市级院统一组织初查;统一调配侦查人才;对干扰阻力大和在案发地侦查有困难的案件,由市级院或者省级院督办、派员领办、参办,甚至异地交办;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006年9月,高检院制定下发《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基础的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运行制度,特别是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普遍建立、三级侦查人才库普遍形成,侦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侦查现代化、信息化不断发展,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远程指挥系统在实践中逐步运用,为深入推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一体化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但是,由于对建立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的思想认识尚不统一,一些地方检察院落实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实践中还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高检院至今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侦查办案一体化实施细则,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上级检察院指挥办案、异地交办案件与属地管辖、审判管辖的关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发挥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办案积极性问题亟待研究。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一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部署上来;二要制定实施侦查办案一体化的司法解释。明确上下级检察院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中的责任,特别是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异地交办侦查、指定侦查与审判管辖相衔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无缝对接;三要解决发挥上级检察机关作用与调动基层检察院办案积极性的关系问题,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基层检察院等靠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被动服从上级检察院组织指挥办案问题;四要解决侦查办案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和后勤装备、经费保障问题。按照谁牵头谁组织侦查力量,谁牵头谁负责后勤装备和经费保障的原则,落实侦查人员和侦查装备、侦查经费保障。
(四)实施专案调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需要,可以组织由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这是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实施专案调查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专门性文件。
专案调查,是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案领域广泛、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危害后果严重、干扰阻力大等实际情况提出的,核心是与党委领导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接,将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反腐败整体格局。具体操作是由牵头单位提出,商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聘请行业中介组织、技术鉴定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就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犯罪因果联系等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危害后果、形成原因、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调查意见。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需要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专案调查主要适用于侦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事故、重大建筑安全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或者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涉及单位和人员多、技术性强、干扰阻力大、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形。专案调查不同于联合调查,更不同于混合执法,它是在严格依法的情况下,就某一特定案件事实和认定进行的调查。专案调查组只负责对特定事实、性质、形成原因、危害后果的调查,不对案件作实体性处理,更不是以专案调查代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用一句通俗的话讲,专案调查就是统一组织、统一调查、区分性质、分别处理。
(五)建立信息引导侦查的制度
信息引导侦查既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建设的目的,更是一种工作机制。其基本理念是,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一切与追究犯罪相关的事实、事件、过程都视作信息,运用信息的客观性、广泛性、发散性、可再生性以及规模效应,实现侦查决策、侦查活动和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刑事责任认定的科学化、精准化,提高侦查效率。
实施信息引导侦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牢固树立“大信息”⑶意识。坚持因果联系观点,培养发散性思维和联想思维,正确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大胆设想、精心求证,积极进取。第二,要树立信息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坚持信息影响侦查决策和侦查行动,侦查围着信息转。做到没有信息研判不启动初查、信息量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启动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认罪、悔罪心理、工作经历、社会阅历不了解不接触犯罪嫌疑人。第三,要把发现和收集信息作为初查和侦查的向导。欲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先了解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嫌疑人职责权限和履行职责情况的信息,欲获取证人证言先了解发案单位和知情人员对待案发的态度信息、了解与案件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信息;欲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据先了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工作单位的工作流程、职责范围;欲获取犯罪危害后果和形成原因的证据先了解发案现场、犯罪痕迹存在形式和存在时空方面的信息等。第四,要把信息作为侦查谋略运用。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物质,既可以收集、储存、固定、发散传播,又可以再生;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发挥引导、调节、固化的作用,又可以对其他涉案人员包括侦查人员的心理、行为产生引导、调节、固化作用。运用信息影响人的心理和行为的作用,有目的、有计划地释放或者传递相应的信息,达到调动犯罪嫌疑人、改变侦查情势的作用。第五,要把获取信息作为收集犯罪证据的载体和渠道。在现代信息社会,海量信息储存、运行在网络世界里,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影响着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方式,比如通过查询某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执法依据,可以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权限的证据。第六,要与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形成合力。注重网络舆情和涉渎信息,不断拓展信息收集渠道,综合运用搜索引擎,提高信息收集的技术含量。第七,充分发挥信息的引导、调节、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侦查办案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
注释
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载2011年12月23日《检察日报》第2版。
⑵所谓“四难”,是指发现线索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
⑶所谓“大信息”即将案件线索、证据等与案件相关的情况都视作信息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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