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时间:2024-04-26 03:52: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人事诉讼程序是解决身份关系案件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对人事诉讼程序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很少,但我国现代民法又以重视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为宗旨,为了使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得到保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人事诉讼程序。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解析。

  人事诉讼程序是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程序。人事诉讼程序的称谓最早来源于日本,德国则用家庭事件程序的表述方式,具体而言,“人事诉讼程序者,非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而关于人之身份或能力之诉讼也。”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经常提到的是家事诉讼程序或家事案件,而在我国也有学者将人事诉讼称之为身份关系诉讼,需要明确的是“人事”的范围并不是指身份关系的全部领域,而是主要指身份关系中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与亲子关系。

  (二)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

  1、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人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解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的程序,由于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隐私、情感等因素,当事人之间往往要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利,这种让渡正是私法自治理念的体现。

  2、程序相对应。

  人事诉讼是关于人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争,必然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程序。因此,根据程序相称性原理,特殊的诉讼标的必然要求设置与之相对应的特殊的诉讼程序,而人事诉讼程序正是基于其诉讼标的特殊性而应运而生。

  3、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之交错原理。

  人事诉讼案件不仅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也不同于非讼案件。因为人事诉讼案件中既可能是利益冲突与非利益冲突的交错,也可能是公益与私益的重叠。与普通的诉讼案件相比,它更适合于非讼方式处理,但与非讼案件相比,它又更为复杂,在以非讼程序方式解决案件的过程中,它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适用诉讼程序法理。因此,笔者认为在人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是保障相应实体法顺利实施的需要。

  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一切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我国缺乏有关程序法与之相对应,“实体法与程序法犹如一辆车的两只轮子”二者不可或缺。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相应的体现身份关系特点的诉讼程序即人事诉讼程序。

  (二)构建人事诉讼法律制度是迎合世界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律领域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诉讼程序的专门化等新趋势,这便要求我国也迎合这一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也应当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既要认识到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又要努力实现使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机融合在一起,构建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实现同世界民事法律制度的接轨。

  (三)司法改革的进行为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契机。

  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从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到庭审方式改革,从庭审方式改革到审判方式改革,再到审判制度改革的领域,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又进入诉讼制度改革阶段,以便最终完成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事诉讼程序恰好可以借进行司法改革的机会得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予以确立。事实上,在司法改革中,人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在我国给予足够的重视,反而更多的是重视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然以财产关系为核心构建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相适应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的构建,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还应顾及身份关系纠纷在内的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如果缺少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构建将不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及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

  三、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措施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案件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程序设计四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

  (一)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

  有关人事诉讼程序的模式,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模式,将人事诉讼程序作为单独的一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另一种是日本模式,将人事诉讼程序单独立法作为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章节。

  根据我国立法实践,我们主张效仿德国模式,将人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因为我国历来就没有建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先例,采用德国模式我们可以减少因制定新的程序而给法院审判实践带来太大的波动,浪费司法资源。

  (二)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通过对前面有关国家或地区人事诉讼程序案件范围的了解,笔者认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

  1、婚姻案件。(1)离婚之诉。离婚之诉是我国婚姻案件的主要形式,属于变更之诉。(2)撤销婚姻之诉。主要是指有关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之诉的诉讼。(3)确认婚姻成立与否之诉。该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

  2、与收养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1)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所谓收养关系是指因一方被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收养关系的讼。属于形成之诉。(2)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之诉。所谓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与否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有无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之诉。该诉属于确认之诉。(3)终止收养关系之诉。该诉属于形成之诉。

  3、亲子关系案件。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因而调整亲子关系的亲子制度应当包括在人事诉讼中。人事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有关收养案件包括:(1)认领无效之诉。所谓认领无效之诉是指某人认领子女之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宣告无效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2)撤销认领之诉。属于形成之诉。(3)否认子女之诉。属于确认之诉。(4)认领子女之诉。属于给付之诉。(5)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之诉。属于确认之诉。

  (三)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

  依据我们对上述有关人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的了解与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笔者认为,今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设计我国人事诉讼程序:

  1、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各国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来看,一般是采取专属管辖并根据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但对于涉及军人婚姻、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来做出规定。针对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设立一个家事法庭来解决人事诉讼纠纷,将过去经常审理婚姻、继承、收养等案件的有经验的法官或配备熟悉人事诉讼程序的法官、书记员等专业人员来组成家事法庭来审理人事诉讼案件。

  2、关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特别规定。

  对于当事人问题,我国虽未从根本上确立人事诉讼案件适用的当事人规则。但我们认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规则应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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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充分尊重身份关系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使其亲自为诉讼行为。相应扩大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规定,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必要时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人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应具有多样性。因为身份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变更身份关系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仅关系人之间会申请变更身份关系,关系人之外的人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出变更他人关系的诉讼,这便会涉及到究竟以何人为被告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增加对被告适格问题的规定。再次,增加原告适格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允许检察官充当原告提起诉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起诉讼时,允许检察官充当原告提起诉讼。

  3、关于起诉之特别规定。

  人事诉讼程序起诉方面的特别之处在于诉的合并、变更、追加、提起反诉以及限制起诉。如有数项请求因为一项得以解决,其余请求也要合并提起,一同解决;或者数项请求应同时解决的,应合并审理。本文以婚姻案件为例。对于婚姻案件的起诉,情节较为特殊,其特殊之处在于:在婚姻案件诉讼中,将离婚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等可以合并提起。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全面解决纠纷、避免重复诉讼和裁判相互抵触,这一点目前虽是我国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有将当事人数项请求一并解决的例子。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

  对于起诉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比较清楚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男方起诉的限制;《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司法解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条是对重复起诉的限制规定,等等。对此我们建议在人事诉讼程序中也应予以保留。

  4、关于裁判效力的特别规定。

  有关人事诉讼案件判决效力的扩张问题,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这一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之所以赋予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是基于身份关系不可分性和公益性的考虑。因为身份关系不仅关系着双方当事人,更与其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对社会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身份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相对解决,更不能使身份关系因案而异,必须要有统一确定的结论。对此我国在人事诉讼程序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确认婚姻成立与否以及收养无效之诉等的判决,其效力及于第三人,而不仅仅只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

  总之,人事诉讼程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内容。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人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与规定都相对欠缺,但是随着大量身份关系纠纷的不断涌现,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人事诉讼程序。它是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构建相对完善的人事诉讼程序,但是我们可以去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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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10级诉讼法专业)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许章润。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与实证。金陵法律评论,2006,(100)。

  [4]李青。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 (1)。

  [5]陈瑶瑶。人事诉讼程序建立之商榷。云南电大学报,2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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