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时间:2024-04-26 03:51: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刑事抗诉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刑事抗诉案件必须把握好抗诉标准以便具体操作、提高自身素质具备“抗准”条件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审查和指导。

  关键词:刑事抗诉;刑事诉讼;量刑

  刑事抗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依法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刑事抗诉工作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抗诉案件瘳瘳无几,案件的类型也多限于认为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以及有罪判无罪等三种情形,抗诉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成为所有法律监督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究竟如何才能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呢?笔者就此想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充分认识抗诉工作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重要意义

  很大一部分公诉人心中都存有一种观念:“重公诉,轻抗诉”——只把审查起诉当做硬任务来抓,抗诉则被视为无关宏旨的软任务,导致工作部署上,“一手硬,一手软”;“重配合,轻制约”——考虑到检、法两家关系,瞻前顾后、自缚手脚,致使在具体办案中一味追求和睦相处,该抗不抗;“重打击,轻保护”——片面强调惩治犯罪,对保障人权则重视不够,致使对一些量刑畸重及无罪判有罪的案件监督意识不强、抗诉力度不大。

  2005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维护司法公正。会议还对涉及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针和工作思路进行了科学的调整和定位,确定了公诉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三项重点工作并重的新格局。在此基础上,200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科学的刑事抗诉观念,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抗诉工作开展的是否有力度,是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办案工作中要把刑事案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把握好抗诉标准以便具体操作

  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抗诉标准难以把握。这些直接影响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对于错误裁判、裁定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操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对抗诉条件也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的标准和尺度,增加了五种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一是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二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三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四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这个“意见”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我们各级检察机关,还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学习,以便在今后的具体实践中更好的应用。

  三、提高自身素质具备“抗准”条件

  有的办案人员缺乏法学素养和抗诉经验,对“确有错误”的抗诉标准和相关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导致抗诉案件不仅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更谈不上说服法院改判;有的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抗诉案件的数量,不严格执行抗诉标准,盲目抗诉,不仅难以达到监督的效果,反而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类似现象直接导致了刑事抗诉案件“两少两多”的后果——支持抗诉少,改判及发回重审少;撤回抗诉多,维持原判多。刑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不善于监督的问题凸显出来了。

  针对这种情况,在认真总结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具体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过程中,要讲“两点论”——不但要“敢抗”,还要“抗准”,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同时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讲求质量、讲求效果,力求抗准,注重维护审判权威。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不断的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逐步的强化和完善自己。准确无误地熟悉和领会具体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环节和抗诉环节,固定好证据,吃透好案情,在认定事实和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结合点上寻求突破。

  四、规范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审查和指导

  对下级院提出的应抗诉的案件,上级院要给予全力支持,要组织富有办案经验、执法水平较高的公诉人负责抗诉案件的办理,以不断提高抗诉水平,同时让原审公诉人参与抗诉审法庭,通过下级院公认人的参与,上级院审查抗诉工作的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案件情况,尤其是一审的开庭情况,如辩护人的意见,甚至法院的观点等等,有助于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尽早作出是否支持抗诉的决定并为抗诉工作作好开庭准备;同时,原审公诉人参与抗诉审法庭也可以对上级院支持抗诉工作起到制约作用,防止上级院轻率的不支持抗诉情况的发生,并有利于上级院通过抗诉审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水平和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下级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法院未采纳的,上级院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提出抗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抗到底。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抗诉不予以支持时,应向抗诉提出机关书面说明其理由,写出详尽的证据分析报告,通过对个案和同类型案件的分析,让下级院知其所以然,改变现在的以一纸“不予支持”来了结下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的做法。避免以后类似案件的“带病”提抗。这样既维护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又提高了下级检察院开展抗诉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了要充分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刑事抗诉标准,加强司法人员自身能力的提高等等,当务之急是要牢固树立抗诉工作一盘棋思想,即抗诉工作不仅仅是公诉部门的一项职能,更是事关检察机关形象,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不能简单的为了抗诉而抗诉,将抗诉工作流于表面化,而应和法纪、纪监部门等密切配合,深挖错判、漏判后面可能隐藏的徇私枉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查处达到震慑、警示作用。使每一位审判人员都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法律、事实负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枉法裁判导致错判、漏判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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