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讯逼供杜绝难、讯问对象招供难是侦查讯问实践中的两大难题。当前治理刑讯逼供的两大路径,一是实体正义路径,二是程序规范路径,但这两种路径忽视了讯问人员对刑讯逼供的主观态度——讯问人员之所以采取刑讯等非法讯问手段,乃在采取合法讯问手段不能实现其目标任务之后的无奈选择。目前社会上的刑讯逼供仍屡禁不绝、时有发生的现实表明这两种路径仍不够完善。只有作为刑讯逼供的一方主体或潜在主体掌握了科学的侦查讯问方法,并主动摒弃刑讯等非法讯问手段,刑讯逼供才能够从根本上被禁绝。
关键词:侦查讯问;刑讯逼供;侦查讯问方法
长期以来,讯问对象权益保障难与讯问对象招供难这两大难题一直困扰着侦查讯问理论研究与侦查实践;无数的专家与学者为寻找解决这两大难题的对策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这些对策,主要可以概括为实体正义的路径与程序规范的路径。
一、实体正义的路径
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治理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产生,可以为采取非法讯问手段的行为人设定一定的制裁性后果(法律责任),从而避免非法讯问现象的产生。实体正义路径,就是主张通过刑法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为之配置相应的刑罚,以使得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不敢采取非法讯问手段,从而实现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一)将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实体正义路径的对策,首先就是将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刑罚;期望通过刑罚的预防功能,来减少乃至杜绝侦查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侦查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使讯问对象受伤致残致死的,刑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将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而加重讯问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将刑讯逼供等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并对那些使用刑讯逼供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的发生。但是,这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绝的社会现实宣告这种治理途径的功能有限。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 程序规范的路径
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也是侦查权运行不规范的结果;规范包括侦查讯问在内的侦查程序,能够防范与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程序规范路径,就是主张通过规范侦查讯问的程序,来规范侦查讯问,以杜绝非法刑讯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完善侦查讯问程序、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一)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与侦查讯问环境的封闭性不无关联;如果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则能够打破侦查讯问环境的封闭性,从而有助于遏制、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产生。因此,有学者建议,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同法律赋予嫌疑人选择律师是否在场的权利;“因为警察等侦查人员在提审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旁边监督,这样办案人员就会规范自己的讯问活动,不敢再殴打嫌疑人,或者即使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时律师也可为嫌疑人提供证明或代为控诉。”
(二)全程录音录像与讯问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讯逼供现象的受害人是嫌疑人,而且这些非法讯问现象的受害人在事后往往无力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发生,从而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调查工作效率低下;这一切在事实上为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屡禁不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释。如果提高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调查效率,即规定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规定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讯问人员,则能够提高刑讯逼供现象的调查效率,从而减少、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最终实现保护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疑人口供(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受到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亲睐;侦查实践中对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乃至为了获得嫌疑人口供而不惜采取非法讯问手段,这也成为刑讯逼供屡屡发生的诱因之一。因此,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所获得的嫌疑人口供纳入非法证据范畴而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减少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转而寻求其他证据,最终达到减少、乃至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四)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或通过立法规定禁止自我归罪的原则。所谓沉默权,就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或法官的法庭审理中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赋予了沉默权。沉默权的理论基础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当前,国内许多学者都坚持认为,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构造中原告方(控诉方)、辩护方(被告方)平等的诉讼结构,也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程序的途径来探索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着深刻地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价值,同时也得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同与支持。但是,仅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其社会效果仍然难以令人乐观。就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2011年6月,湖北省利川市原都亭办事处书记冉建新因涉嫌受贿犯罪在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受审过程中因刑讯逼供而死亡,该案的两名办案检察官被刑事拘留。
三、 美国虐囚事件的思考
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人权的法治国家,同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后,美国就以米兰达案件为标志,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嫌疑人(包含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美国司法制度中,保护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是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不自证其罪”与“公正审判”等权利;在具体操作规程方面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2004年,美国所主导的反恐斗争中却传出了近乎大规模的虐囚事件。
(一)美国虐囚事件。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了反恐斗争;2003年美英等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了一组驻伊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照片;美国虐囚事件迅速引起了国际社会极大的关注。美国总统布什和英国首相布莱尔先后就美英驻伊拉克军人虐待战俘事件向伊拉克人民进行了道歉,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表示承担全部的责任,美军也已经做出了决定将对虐待战俘的军人进行审判。
(二)对美国虐囚事件成因的反思
2004年的美国虐囚事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学者与专家的反思:为何在法治高度完备的美国也会出现“讯问对象合法权益保障难”的现象?为什么完善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仍不足以防止美国虐囚现象的发生?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讯问对象权益难保障的现象?
虽然美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保障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比较完善,但美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仍未能完全根绝、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年来美国情报界与军方在阿富汗、伊拉克以及关塔那摩基地的侦查讯问实践当中。
根据有关资料披露,美国中央情报局(CIA)曾经在1963年6月编撰了一本《CUBARK 用侦查讯问收集情报》的训练手册,该手册就强调在对那些不合作人员的侦查讯问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包括刑讯(torture)。虽然该手册阐述说,它所讲授的侦查讯问对象仅限于那些拒绝提供情报的人(resistant source)、而且这些人曾经接受过反讯问技能训练(acquired skill)的人,但该训练手册的确提到过用致使嫌疑人“饥饿、剥夺睡眠、痛苦、焦虑”等暴力或变相手段来抵消嫌疑人所受过的专门训练。
在对美国反恐斗争中为收集情报而出现刑讯逼供现象所进行的反思中,虽然也有学者强调反恐斗争中以情报收集为目的的侦查讯问与刑事司法过程中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侦查讯问的区别,并认为前者是以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发生为目的、且忽略其结论的证据可采性,而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且其目的是为了收集能够被法庭采纳的犯罪证据,因此,反恐斗争中为收集情报而对掌握一定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计划的人所进行的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讯问。美国甚至还有一位名叫阿兰.德秀微志(Alan Dershowitz)学者鼓吹美国行使反恐自卫权、提议在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讯差距时使用“刑讯许可证”(Torture Warrant)的方法来规避美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当然,这位阿兰学者最终成为美国的笑谈。更多的学者则是围绕产生虐囚事件,从的社会环境因素、个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学者保罗T·巴顿(Paul T·Bartone)认为,虐囚事件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来自高级指挥层的压力(施勒津格的报告也发现“获取更多情报的压力”和其他的因素一起导致“人们认为有必要实行更严厉的审讯方法”)、负责侦查讯问工作的宪兵队缺乏训练(泰格巴报告显示整个的宪兵队缺乏训练和准备,尤其是在管理囚犯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日内瓦公约中条款的掌握等方面准备不足)、实行不作为政策的领导层(泰格巴的报告显示,包括宪兵队营级和旅级指挥官在内的主要指挥官“和他们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下属士兵接触的非常少”。上级的极少参与和匮乏的洞察力纵容了虐俘行为。社会上和一些机构的心理学著作中的大量的调查研究都证明了实行放任的领导政策对个人和组织的毁灭性后果)。美国学者对美国反恐斗争中出现的虐囚事件所进行的反思,无疑对我们寻找解决侦查讯问实践中两大难题的对策有着借鉴价值。在许多重视嫌疑人权益保护的学者与专家看来,侦查讯问不过是发生在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向讯问人员如实供述是一件非常容易实现的事情,讯问人员在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高效率地获得有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为了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需要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并规范侦查讯问的程序就可以了。但是,这些学者与专家的观点,早已经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变成了现实的制度;而美国虐囚事件也正是这些观点难以成立的明证。
由于刑讯逼供所导致的讯问对象权益保障难问题具有直观的外在性,因而容易为社会公众所关注;而讯问对象招供难却是引发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现象的原因,则没有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侦查讯问不只是一项纯粹的程序性行为,而是一种发生在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活力对抗,需要讯问人员熟练掌握侦查讯问的科学原理与基本技能。讯问对象权益保障难与讯问对象招供难这两大侦查讯问实践中的难题之间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不能解决好讯问对象招供难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讯问对象权益保障难的问题。期望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讯逼供行为犯罪化来杜绝非法讯问现象的发生,就如同期望通过颁布刑事诉讼法、刑法来杜绝所有犯罪一样,这种期望是很难实现的;唯有侦查机构的讯问人员群体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尤其是在侦查讯问技巧与能力得到提高之后,这两大难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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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中国人大网,2011-08-30.
/d/file/p/2024/0424/index.html style="text-indent: 2em">[2]刘紫凌冯国栋,湖北巴东检察长辞职“冉建新案”两办案人员刑拘[N].新华网法治频道,2011-06-10.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6/10/c_121516841.htm
[3][美]迈克.凯佛,美反思阿布格莱布虐囚事件[N].丹佛邮报。转引中国网,2010-02-25.
http://www.china.com.cn/military/txt/2010-02/25/content_19472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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