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在刑事辨认程序中存在办案人员不当组织辨认或错误地采信辨认结论等不当行为,这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在立法层面尽快明确刑事辨认证据调查手段之地位,系统规定各类刑事辨认的适用条件、操作规则、监督保障机制,规定辨认结论的采纳与采信规则;在实务层面切实加强对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认知科学和心理学有关知识的培训;在理论研究上,多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错案 刑事辨认 辨认结论 错误采信
近年来,胥敬祥、佘祥林、赵作海等刑事错案频频曝光,在社会各界引发了高度关注和强烈震撼,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加强了对刑事错案成因问题的研究。由于绝大多数被曝光的错案都伴有严重的刑讯逼供,因此,在各界提出的刑事错案致错因素中,刑讯逼供每每被推到风口浪尖,许多人认为办案部门“抓人→逼供→认罪→破案”的办案模式,以及缺乏对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是导致大多数错案产生的原因。但是,已“死亡”被害人“复活”的尴尬现象屡见不鲜,而这些错案之所以发生,几乎无一例外地缘于当初错误的辨认及办案部门对辨认结论的错误采信。这些错案提醒我们,必须对刑事辨认这一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却一直没有得到必要法律规制的证据调查手段予以高度重视。
一、从媒体报道的19起刑事错案说起
为深入探究刑事辨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揭示其与刑事错案的内在关系,剖析其存在的规律性问题,为防止刑事错案提供一种新视角,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和报刊查询,共收集整理了从上个世纪70年代至今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178起刑事错案,从中梳理出对辨认问题和刑讯逼供问题都进行了报道的案件共19起。这些案件分别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河北刘前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云南王树红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重庆曹红兵抢劫案,四川邓宇故意伤害案。
(一)案件类型分布山
这19起错案共涉及33名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地认定为作案人的无辜者。其中,故意杀人案6起,涉及11人;强奸类案件8起,涉及12人;抢劫案4起,涉及9人;故意伤害案1起,涉及1人。
(二)判处的刑罚或适用的强制措施
在19起错案涉及的33名无辜者中,有10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中2人已被枪决;有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上(包括9年)的有7人;另外,被错误地拘留或者逮捕的有11人。
(三)错案最终被纠正的原因
在这19起错案中,错误最终被纠正的原因有三种:一是真凶出现,这样的案件有9起,占48%;二是被害人“复活”,这样的案件有5起,占26%;三是因证据不足予以纠正,这样的案件有5起,占26%。
在因真凶出现得以纠正的9起错案中,有1起为故意杀人案,占6起故意杀人案的17%;有5起为强奸案,占8起强奸案的63%;有3起为抢劫案,占4起抢劫案的75%。这说明,在强奸案与抢劫案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是由于辨认错误或者辨认结论采信错误造成的。
被害人“复活”的5起错案均为故意杀人案,占6起故意杀人错案的83%。这5起被害人“复活”的错案,其致错原因无一例外地缘于尸体辨认错误,以及办案部门错误地采信了尸体辨认结论。在办理无名尸体案件时,破案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确定死者身份,因此,组织失踪人员家属和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就成为重要的办案环节。而在这5起案件中,要么是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要么是尸体被肢解,可以说,均已失去了良好的尸体辨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应结合DNA鉴定结论来确定死者身份。遗憾的是,在这5起案件中,有3起根本就没有对尸体进行DNA鉴定,甚至还有1起是办案部门进行DNA鉴定后作出了错误的同一认定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9起错案中,由于真凶出现和被害人“复活”而纠正的错案总和为14起,占19起案件的74%。这说明,辨认极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错误。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研究样本办案模式的分析
在对这19起错案的侦破过程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除3起案件刑讯逼供问题不详、2起案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辨认程序外,其余的14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均进行了辨认程序,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声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将这14起案件按照辨认与刑讯逼供的先后关系进行细分,又可分为两种办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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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模式是刑讯逼供发生在辨认之前。这样的案件共有2起,占14起案件的14%,它们分别是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逼供→认罪→辨认→破案”,也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模式。
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原因。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后“认罪”,从而加固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此时侦查人员已经坚信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随后进行的辨认程序已经完全沦为了侦查人员弥合证据链的手段。如在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中,岳兔元在遭到刑讯逼供后“供认”在黄河大桥上杀死了虎子,将尸体推进了黄河。此后恰巧又在下游的三交镇发现一具男尸,尽管尸体已高度腐败,但带着先入为主的思想,侦查人员轻易地相信了虎子家人依据不足的辨认结论,就连DNA鉴定都“证实”男尸就是虎子。可见,刑讯逼供后的辨认程序仅是为破案补充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被害人尸体。在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同样是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并“认罪”后,强化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在随后进行的指认现场活动中,侦查人员认为覃俊虎指认的现场与实际案发现场不符是其故意所为,从而没有将这一重要情况记人辨认笔录,以保持案件证据的“一致性”,为破案人为地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种模式是辨认发生在刑讯逼供之前。这样的案件有12起,占14起案件的86%。它们分别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云南王树红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辨认(或辨认→抓人)→逼供→认罪→破案”。
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可以发现,在这12起错案中,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尸体,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被害人报案时错误地指认了作案人,而侦查人员又盲目轻信了辨认结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作案人就是其所抓之人,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来“印证”辨认结论。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并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而办案人员不当地组织辨认和错误采信辨认结论才是导致错误定案的主要原因。
由于研究样本选取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加之媒体在错案报道中一般不会对辨认程序过多关注,因此,能够收集到的既反映出辨认问题又反映出刑讯逼供问题的错案数量有限。仅就这14起错案来看,因辨认错误导致的错案数量是由刑讯逼供导致错案数量的6倍,其严重性可见一斑。
三、研究样本辨认结论的采信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批捕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有罪判决的决定前,都必须严格审查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而大量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办案部门把本不应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了。在这19起错案中,除1起案件没有辨认结论、2起案件批捕情况不详以外,其余16起案件中不该被采信的辨认结论均至少被一个诉讼程序采信了,甚至有的辨认结论被五个或六个诉讼程序所采信。显然,在这16起错案中,都存在着办案人员盲目轻信辨认结论的现象,包括轻信感知条件较差的被害人或证人的辨认结论,如海南黄亚全和黄圣育抢劫案、成都邓宇故意伤害案;轻信儿童的辨认结论,如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轻信不符合同一认定要求的尸体辨认结论,如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
四、辨认程序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分别有6个条文对辨认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如事先询问规则、分别辨认规则、单独辨认规则、见证人在场规则、混杂辨认规则及陪衬客体数量、禁止暗示规则等。尽管这些规则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它们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证辨认结论的正确性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执行。但是从19起错案辨认程序的操作情况来看,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随意性较大,违反规则的现象较为突出。
(一)对人的辨认存在的问题
在19个研究样本中,几乎每个对人的辨认程序都存在侦查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导致了错案的发生。这些违反规定操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违反混杂辨认规则,将犯罪嫌疑人单独提供给辨认人辨认,具有较大的暗示性。如云南王树红强奸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都属于此种情况。(2)违反分别辨认规则,将多个被辨认人放在同一组照片或队列中让辨认人辨认,如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中,警察将三人照片共同混杂在其他照片中让“被害人”辨认。(3)违反单独辨认规则,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认同一被辨认对象。如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警察让四个小学生同时辨认张海生,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4)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对辨认人进行暗示。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语言、行为来暗示辨认人,从而诱导辨认人作出其所期望的辨认结论。如在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办案人员先用一张报纸将张海生膝盖以下遮住,让四个小学生辨认,当辨认人未指认张海生时,办案人员又将张海生脚前的报纸拿开,提醒辨认人“你们要看清楚,要上下都看,特别是看穿的鞋子。”此时,只有张海生穿着沾有污泥的布棉鞋,其他三人都穿着皮鞋,最终辨认人指认了张海生。
(二)对现场辨认存在的问题
在这19起错案中,有4起案件反映出侦查阶段指认现场存在的问题。从这4起案件的办案经过看,指认现场几乎都是在犯罪嫌疑人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后进行的。在之前的讯问过程中,由于受到办案人员的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细节,因此在指认现场时,他们多是按照办案人员事先交代的路线或细节进行指认的。如佘祥林在指认现场前已经在办案人员的讲解下仿画了“行走路线图”;王树红在指认现场时按照侦查人员的事先交代供述了“作案细节”。在这4起案件中,指认现场均违反了辨认规则,并成为办案人员“印证”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弥合证据链的手段。这使得案件中的有罪证据看似能够相互印证,实则降低了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发现证据之间矛盾的可能性,从而为产生错案埋下了祸根。
(三)对物品辨认存在的问题
由于案情资料所限,19个样本中反映出物品辨认存在问题的案件并不多,仅在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中有所体现。该案中,办案人员让李秀武的妻子辨认现场上遗留的编织袋之前违反了事先询问规则,没有向其仔细询问编织袋的特征,而是让李妻直接辨认编织袋,导致李妻根据所见编织袋的特征作出虚假辨认结论,而办案人员却浑然不知。
五、辨认问题成因及对策
通过对19起刑事错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当组织辨认或错误地采信辨认结论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理论研究的匮乏、立法上的缺位及实务界认识上的不足是主要因素,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一)立法上的缺位
辨认作为侦查部门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以及侦查一章中均未对辨认进行规定。目前,对于辨认程序的操作进行规定的仅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遗憾的是,两个文件中都只有6个条文,内容均属原则性规定,对实践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没有关于各种辨认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监督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内容的规定,并且在辨认陪衬客体数量方面,两个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长期以来,关于辨认结论如何审查采信的问题也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才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只有1个条文,但反映出相关部门对于辨认结论的采信问题开始予以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于死刑案件适用,并且其中个别规定的科学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看,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均将辨认写入其《刑事诉讼法典》,美国也针对辨认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和指南,并通过判例不断地完善其辨认制度,英国甚至还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专门用184个条文来规定辨认程序。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刑事辨认的立法现状明显滞后。
鉴于辨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应尽快提升关于刑事辨认的立法层次,加快立法进度,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增加辨认的相关规定,明确刑事辨认法定证据调查手段之地位,系统规定各类刑事辨认的适用条件、操作规则、监督保障机制;在证据一章中明确辨认结论的证据种类,规定辨认结论的采纳与采信规则,如非法辨认结论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辨认人出庭作证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等,进一步推动刑事辨认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
(二)实务部门认识不足
通过对19起刑事错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对辨认原理及辨认结论的正确认识,导致的刑事错案屡见不鲜。与普通的言词证据相比,辨认结论具有特殊的形成机制,即必须经历辨认人感知、记忆、回忆、再认和表达辨认客体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储存在辨认人头脑中的信息不但要受到辨认人自身能力、期望、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原来储存在辨认人头脑中的信息发生变化,致使辨认结论产生错误。在19起刑事错案中,由于一些办案人员对辨认原理缺乏科学认识,导致对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存在认识误区。加许多办案人员存在“眼见为实”的思想,认为被害人、证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不会有错;再如一些办案人员容易被辨认人的自信心所干扰,认为越自信的辨认人的辨认结论越准确,而这些都已经被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大量的刑事错案证实是错误的。
鉴于此,我们应切实加强对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认知科学和心理学有关知识的培训,尤其应将一些西方心理学家关于刑事辨认的最新实验成果纳入培训内容。
(三)理论研究匮乏
刑事辨认在立法上的缺位和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理应唤起理论上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笔者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主题词搜索,自2000年以来,以“辨认”、“目击”为主题词的文章仅有近90篇。在研究内容上,多数论文集中在对侦查阶段辨认程序的规制和对辨认结论证据效力的审查两个方面,很少有对辨认活动从原理到实践操作、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系统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鲜有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文章,一些文章或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或是简单介绍国外的做法,少有立足本土进行实证调研后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议的研究成果。诚然,人类的感知、记忆、回忆等方面的原理是相同的,是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研究成果的,但是对于制度建设,由于两大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诉讼制度以及法治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立足本土、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才能促进我国的刑事辨认活动不断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相关学科的配套研究方面,我国才刚刚起步。辨认活动的全过程与心理学密切相关,制定科学合理的辨认规则必须以心理学相关研究成果为依据。我国心理学领域关于辨认问题的研究始于2000年以后,并且仍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总之,我国关于刑事辨认的理论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应当做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摆脱空谈、关注实践,多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而使理论研究成果真正裨益于司法实践。第二,在研究内容上不应仅限于侦查阶段辨认措施的研究,应将研究视域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侦查部门如何组织辨认活动、到检察部门如何监督辨认程序、再到审判部门如何审查辨认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从而理顺刑事辨认的制度机制。第三,在配套学科的研究方面,应加快我国心理学领域关于辨认问题的研究,从而为法学界制定科学、合理的辨认规则提供心理学方面的理论支撑。
注释
⑴双重罪名的案件以作案人最初犯意为准,即将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归为故意杀人案;将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归为强奸案;将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归为强奸案;将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归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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