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量刑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如导致量刑庭审相对弱化,量刑证据规则缺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其他诉讼各方的量刑异议权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因此,需要对量刑程序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系统、合理的法规体系,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
关键词:量刑;庭审;立法
中央司法改革方案提出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要求。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配合论证量刑建议制度,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如何在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既是检察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也给现行的公诉庭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已不能满足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改革要求,为了避免量刑程序流于形式,应该通过立法对此予以规范。
一、当前量刑程序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独立的量刑程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们的量刑程序存在弊端,需要反思与正视。法官量刑随意性大,庭审中量刑问题的审理流于形式,检察机关量刑监督不到位,因量刑问题引发的上诉、申诉较多,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引发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量刑过程公开不足,而引起量刑过程公开不足的原因则主要在于现行的程序法规体系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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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没有规定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程序的基本模式。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法庭通过一场连续的审理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但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没有明显的争议,而是着重从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上做出更为现实有效的辩论。显然,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1}在如何量刑已成为庭审焦点问题的情况下,量刑庭审程序的基本模式规定缺乏已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
第二,没有明确的量刑证据规则。量刑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之外的,可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事实。其包括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证据,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为核心内容。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与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程序的证明不应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而宜遵循一种“自由证明”的原则。虽然实践中对量刑证据的证据规则要求明显低于定罪证据,但属“于法无据”,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三,没有明确而成熟的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配套机制。与量刑程序息息相关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庭前量刑意见或建议的公开制度等等的缺位,使得目前进行的量刑庭审程序改革效果有限。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保证量刑程序开展的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以期达到一个效益最大化的结局,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工程予以完善。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施可能更便于控辩双方量刑争议焦点的突出,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也可使控辩双方做好充分准备,更有利于量刑辩点的丰富。判决书中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是建立在对量刑情节的证据展示基础之上的。判决书的说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改变法官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上的不确定性,使之更为公正、公开和透明。而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量刑建议确实不应采纳,就可以知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而如果发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就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第四,尚未明确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量刑意见的法律属性。目前,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量刑建议或者意见的法律属性,因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属性至今尚未明确,对于开展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各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和心态也各不相同,这些问题给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使量刑程序达到预期的设定效果,应明确诉讼参与各方量刑意见或者建议具有法律属性,规定各方在量刑庭审程序中对量刑程序的启动权、制约量刑裁判权,以及量刑证明责任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建立完善的量刑程序法规体系
鉴于上述论证,应对关于量刑程序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系统、合理的法规体系,从不同层级规定量刑程序的基本内容、证据规则以及各种技术操作问题,以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变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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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量刑程序需要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解释等系列规范体系予以确定。只有明确设立量刑程序法规体系、层级,构建完整有效的量刑程序法规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程序法规的功能,解决好量刑活动的公正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不可能将任何关于量刑程序的内容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维护宪法秩序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典更多地设计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量刑程序问题,则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法规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量刑程序规范。其主要原因是:首先,量刑程序司法改革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量刑程序的全部内容并非明智之举;其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习惯不是修正案的方式,而是全文的修订,无法适应刑事诉讼过程中随时遇到的现实问题,只能就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规定;最后,程序法规的设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一个有效而科学的法规体系,仅仅依靠一部法律的实施来解决量刑程序的全部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明确各法规设计任务,针对量刑程序不同层次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与规范。首先,以诉讼法的形式明确量刑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式、方法和步骤。《刑事诉讼法》应就是否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的启动、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量刑程序的基本模式等量刑基本程序问题,以及量刑证据的基本问题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通过部门法的设定来规范量刑程序的基本架构。其次,以刑事证据法的形式,明确量刑活动中量刑证据判断的标准、规则等关于证据认定过程中的实体性问题。最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量刑程序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实践证明,大量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司法解释的应运而生对于解决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层出不穷的司法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司法实践中随时遇到的困难,早已经成为立法者、司法者的习惯。与其漠视《刑事诉讼法》中某些规定的失效.不如在全面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刑事诉讼构造各方权利义务实施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三、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相关立法建议
针对当前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中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其运行过程中所凸显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程序的原则性规范
首先,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章节,明确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确定量刑程序的基本模式。具体内容是:庭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部分,即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量刑庭审程序主要围绕被告人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
其次,明确诉讼参与各方在量刑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属性。(2)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等以量刑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量刑答辩权,使控辩职能发挥得更充分,更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最后,明确量刑证据基本程序性内容。(1)量刑证据收集主体:公诉案件的量刑证据收集应以公安侦查部门为主,检察机关、法院为必要性补充,辩护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为选择性补充。(2)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法定从重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从轻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酌定从重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酌定从轻量刑证据,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量刑证据的举证主体:公诉人应当就其关于刑罚适用的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就其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意见提供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其量刑意见提供证据;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的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当庭出示,发现新的可能影响量刑的证据,应要求公诉人补充证据,并当庭出示,无法出示的应说明理由。
(二)完善刑事量刑证据规则内容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刑事证据法规,量刑证据规则则更是无从谈起,但是,为了保障量刑活动的有法可依,量刑依据充分、量刑推导合理,需要建立与量刑程序匹配的证据规则以适应定罪和量刑活动在证据方面不同的司法实践需要,主要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明确量刑证据的含义、范围。量刑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之外的,可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事实,包括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证据,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为核心内容。
其二,确立独立的量刑证据规则体系。(1)继续确认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即足以令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可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事实举证后,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对反对意见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2)确定自由证明的方法可以成为量刑证明方法,即允许采纳不具严格法律规定的形式与证据能力的信息资料作为量刑证据予以出示,并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3)确定量刑证据采信规则,即与量刑事实有关的证据均可采纳;品格证据应作为一项特定的量刑证据,而非定罪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举证质证;在法律政策基础上的其他可采性规则,在量刑证据采信时可以适当放宽。
(三)完善量刑程序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的内容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量刑程序的操作细节进行有效的规范,对量刑程序的展开无疑最具实用性。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提出必要的立法建议。
首先,确立量刑庭审模式细节内容。(1)简易程序可选择适用一体化量刑庭审模式。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在起诉书中全面详细载明已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证据、量刑建议及其理由。(2)被告人认罪案件可选择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模式。控辨双方对于起诉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就量刑事实情节进行简要讯问、举证、质证,即不再详细宣读证据,仅就证据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明目的向法庭作概括说明。(3)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可以选择完全独立的量刑庭审模式。
其次,明确公诉人在量刑程序中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的方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就量刑事实、情节进行讯问、询问、举证、质证,重点应围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具体包括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公诉人与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就量刑问题产生分歧的,公诉人应针对焦点问题进行答辩。对于控辩双方量刑意见无分歧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最后,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1)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判决书,公诉人须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判决理由,制作书面说明并提出评估意见。(2)检察院和法院应就不采纳量刑建议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对于典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指导司法实践。(3)判决书中应对公诉机关起诉书表明的诉求包括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予以完整引用,并明确是否采纳,不采纳量刑建议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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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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