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中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以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方面。刑事诉讼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生动体现,是规范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方式。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在深入有序推进,加强诉讼监督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基于这一形势和要求,本文拟首先回顾中国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进程,进而对今后中国加强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可能进路作出初步探索和展望。
一、刑事诉讼监督立法进程的回顾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大都将基本原则中的“互相制约”理解或者类化为“互相监督”,认为国家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中已经包含有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内容,即所谓互相制约也就是互相监督。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之一即为从三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技术上保证法律体系配套与协调的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更为确切的依据;第二,缩小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以便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第三,细化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与监管监督等多个方面。通过1996年的立法修改,中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得到巩固和强化,先前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时依据不足、措施不力的局面得到缓解和改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诉讼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也逐步加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五年的统计数据,2005年检察机关纠正诉讼违法的总数(不包括抗诉)为6万多件次,到2009年已跃升到12万多件次。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如监督内容有时避重就轻进而使得监督流于形式、监督配套措施有失健全导致监督效果难以显现等。为保证刑事诉讼监督取得实效,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再行修改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前司法的现实需要以及未来司法的发展潮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内容,健全刑事诉讼监督的配套措施,把握刑事诉讼监督的肯萦之处,构建一套层次分明、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刑事诉讼监督重点内容的强化
从应然角度或者理想模式出发,中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需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每个环节、每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然基于诉讼监督涵盖范围较广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资源有限的双重现实,在追求诉讼监督全面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诉讼活动中的重点内容、重要问题进行监督似乎更为适宜、更有必要。就中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而言,未来需要着重对如下两个方面加强诉讼监督:
(一)程序性问题
时至今日,正当程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超越国家和法系界限的法律概念与价值,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涵,是一国推行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随着中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司法工作的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力和独立价值,阻却片面追求实体、无视程序的违法行为,中国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诉讼活动中程序性问题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例如,在侦查监督方面,强化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的监督,程序违法情节严重的,排除通过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依法对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者严重侵害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一审裁判提出抗诉。
(二)重点环节和重大案件
鉴于当前中国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存在职务犯罪高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对此开展诉讼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集中治理有关违法行为,并探索将专项监督机制常态化的有效路径,实现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对于刑事立案监督,除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消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之外,更要注重对那些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报复、违法插手经济或民事纠纷等违法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侦查监督,要围绕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或强制性侦查行为、限制甚至剥夺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对于刑事审判,要注重对量刑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特别要对职务犯罪等易于形成“关系案”、“人情案”的量刑结果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要重视对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要严格延长羁押期限的适用,重点治理超期羁押、违法提讯以及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现象。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继续探索和完善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广泛、涉案人数众多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同步诉讼监督机制,把握好诉讼监督的范围、尺度和界限,既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监督以防止出现不良社会影响,又要注意避免诉讼监督权的过度扩张,不能以监督代替办案。
三、刑事诉讼监督配套措施的健全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度内和制度外若干因素的相得益彰,诉讼监督亦是如此。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监督效果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监督制度内在设置的合理以及法律规范的明确,同样需要与监督制度相关的其他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的健全,缺乏任一因素都可能使诉讼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与效果。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目前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亟需加以健全的配套措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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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侦查权力的合理控制。相较法治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侦查权力显得有些宽泛:除逮捕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以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行为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电子监听、监控等侵犯公民隐私的技术侦查行为亦是如此且更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这种不受合理控制的侦查权力不仅使得公民合法权利遭受不当侵害的危险加大,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难以有效、及时开展。未来中国可以考虑将侦查机关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性侦查行为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和批准之下,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或者令状主义。
第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被追诉人可以更为有效地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进而为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法制意识,其对诉讼过程的积极参与也督促着国家机关更为规范地行使其法定权力,从而减轻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压力。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在实现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困境,如律师辩护的比率偏低,律师辩护的效果不佳,律师权利的落实艰难等。今后中国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和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继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探索公共辩护人制度的试点设立和律师在场权的逐步实现等。
第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科学决策。刑罚的准确执行不仅关乎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更能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在中国,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并报请中级法院审核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则仅需报请监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在收到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后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机关要求其重新核查,无法有效参与到决定程序之中。这种缺乏透明、公开的刑罚变更执行机制不仅难以保证其最终决定或者裁定的正确性,更是因监督的缺失而为部分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空间便利。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中国可尝试进一步推进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强化程序的说理机制,将检察机关、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监管人员甚至是被害人引人到程序之中。同时,对于重大刑事犯罪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要从立法上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和变更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任意甚至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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