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正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这对刑事二审刑期改判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对过去30年来二审刑期改判数量和比率方面的变化特点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借助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的走向和趋势,对于进一步深化量刑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后,影响一审量刑和二审刑期改判的主要变量趋同,二审与一审量刑将有趋同的可能;二审刑期改判会受到一定限制;二审刑期改判率会下降;二审减轻刑罚率也会下降。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二审刑期改判;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由来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官习惯于沿袭传统思维方式,采用“估堆”办法裁量刑罚。[1]这种经验性量刑方法虽然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赋予法官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其重定性分析而轻定量分析,重经验判断而轻理性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1}况且,由于存在地域差异、法官个体差异等情况,导致同样的罪名、相差无几的案情和犯罪情节,可能在最后的量刑上大相径庭,造成量刑失衡。量刑失衡主要表现为“同案不同判”,[2]也表现为刑罚畸轻畸重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形。[3]
量刑失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了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而且使被判刑人产生对抗心理,从而弱化了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数据表明,全国约80%的刑事案件上诉、申诉和信访是由量刑不公或者不均衡引起的。{2}由此,无论是从响应时代需求和人民呼声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刑事审判工作机制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需要着眼,亦或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方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促进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已成为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重点课题。
近年来,针对审判实践当中存在的量刑不均衡问题,下至基层人民法院、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4]2010年10月,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为标志,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可以想见,发轫于一审程序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然会对二审刑期改判带来一定的影响,产生连锁反应。遗憾的是,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关注于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一审程序和量刑结果的影响,鲜有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的考察和研究,这种状况亟需改变。鉴于此,本文借助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二审刑期改判予以深入的考察和分析,进而作出相应的预测。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前二审刑期改判状况之考察
这里先综合2010年改革之前30年间(1980-2009年)的相关数据,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全国法院二审刑期改判案件的总体特点和变迁态势,为后文的分析提供必要的参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刑事二审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据此,从1980年到2009年的30年间,刑事二审案件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点:[5]
1、二审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二审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见图一、图二)。其具体表现是:(1)1980年至1997年间,刑事二审审结的案件数量除在1983年到1984年间(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严打”期间)大幅上升之外,其他年份大都保持在5万件左右。(2)1998年至2009年间,刑事二审审结的案件数量整体呈急剧上升的态势。(3)1980年至1997年间,刑事二审率[6]呈明显下降趋势;1998年至2009年间,则呈小幅下降趋势。后者不仅从对全国范围内二审案件数量和比例的统计分析中呈现出来,而且在笔者实际调研的山东省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统计数据中也基本可以得到印证(见表一)。(4)刑事二审率的历史最低点出现在1996年,最高点出现在1980年。
2、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数量呈小幅上升趋势(见图三)。其具体表现为:(1)维持原判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380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66000件,增幅明显。(2)发回重审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41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6500件,有增加但增幅不大。(3)二审刑期改判案件的年均数量是:1980年至1997年为8800件;1998年至2009年为12000件,有增加但幅度不大。
3、二审案件不同处理方式各自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各不相同(见图四)。其具体表现为:(1)三种处理方式各自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与各自数量的变化情况没有明显联系。(2)维持原判案件数量的比例长期稳定在70%以上。(3)改判案件数量的比例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1980年至1997年间保持在15%以上;1998年至2009年间则处于15%以下。(4)发回重审案件数量的比例保持在7%左右,无明显波动。
4、二审刑期改判的结果及其理由各自所占比率的变化各不相同。根据统计数据的资料显示,在所有二审刑期改判的案件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比例约为5%;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判决比例约为68%;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及其他情况的比例约为27%。其中,二审刑期改判理由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占比例为12%;理由为量刑不当的,所占比例为52%;理由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所占比例约为9%;其他情况所占比例约为27%。
综合上述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加以运算分析,不难发现,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全国法院二审刑期改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导致改判的,在二审刑期改判的原因中占一半以上的比例(52%)。其二,在二审刑期改判的所有被告人中,加重刑罚的比例(5%)明显低于减轻刑罚的比例(68%)。其三,上诉引起的二审,其改判中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较高。[7]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由被告人上诉引起的二审,判决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高达71%,占二审减轻被告人刑罚判决的99%其四,抗诉引起的二审,其改判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偏高,减轻刑罚的比例偏低。抗诉引起的二审,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达到65%以上,而判决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所占比例仅为16%。其五,在全部二审案件中,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所占比例极低,不足1%,影响极小,故本文略过。
综上可见,在所有二审刑期改判的案件中,量刑不当是二审刑期改判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在全国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在充分考虑一审量刑规范化情况的基础上,基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赋予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地位,分析研究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二审刑期改判将产生怎样的连锁效应,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最刑规范化改革后二审刑期改判的实证分析
在前文研究基础上,下面首先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影响二审刑期改判的主要因素,继而通过对一个模拟案例的分析,考察量刑规范化改革后一审量刑的特点以及二审刑期改判的可能状况,为对二审刑期改判的未来走势进行预测奠定基础。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影响二审刑期改判的主要因素
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的内容相当宽泛,但笔者认为,影响二审刑期改判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有着密切关系的量刑建议;二是法院在一审、二审中统一适用的量刑方法。
影响因素之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的主要方式是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一方面,法庭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影响因素之二:人民法院的量刑方法。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的规定,量刑的基本步骤是:先根据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首先,量刑起点的最低值不能低于相应法定刑的法定最低值;其次,确定相应较为明确的基准刑;再次,明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效果;最后,明确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所能享有的调整权限(规定为10%以内)。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二审刑期改判—以一起模拟案件为基础的分析
模拟案例:王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重伤的后果(未致残),后王某自首。公诉机关对该案提出的量刑建议是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刑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期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而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理由:虽然《刑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期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害人未致残,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而可以减轻处罚。
下面,笔者拟以此模拟案例为基础,依据最高司法机关通过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后二审刑期改判情况进行分析。
1、一审的量刑方法及其特点。作为研究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情况的基础,有必要以上述案件为基础,先对一审的量刑方法及特点进行初步的梳理。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审的量刑方法和具体步骤如下:[8]首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确定本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起点:最高为有期徒刑4年,最低为有期徒刑3年。其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定基准刑。由于本案中无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能增加刑罚量的其他犯罪事实,故基准刑仍为最高有期徒刑4年,最低有期徒刑3年。再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4款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确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然后根据第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宣告刑。(1)王某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为4年×(1-0%)(1+10%)=4年零5个月(自首情节不减少基准刑,审判员或合议庭调整10%),由于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作为宣告刑;(2)王某可能被判处的最低刑为3年×(1-40%)(1-10%) = 1年零7个月(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为最大,审判员或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由于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一调整结果虽然在法定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但是可以作为宣告刑)。
综上分析,针对王某的量刑幅度被限定在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至4年零5个月之间,不能低于或者高于这一量刑幅度。
如果根据各个省份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则上述量刑范围可能还会有所变化。比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3}第2条、第3条第2款第10项、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9]上述量刑幅度则变化为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至3年零4个月。
进一步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一审量刑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如果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一审法院可以计算出一个最高宣告刑,也可以计算出一个最低宣告刑,这是《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量刑幅度的限制。其二,决定量刑幅度的变量共有四个,分别是: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再调整幅度。除此之外,各个省份针对《量刑指导意见》颁布的《实施细则》可以对这四个变量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其三,与以往宽泛的立法量刑幅度(本案中,立法确定的量刑幅度为最高10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刑)相比,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计算的最高宣告刑与最低宣告刑之间的差距一般不会太大,《量刑指导意见》对一审的量刑起到很大限制作用,如果在实践中结合适用各省颁布的《实施细则》,则限制会更加严格。其四,受《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限制,一审量刑较难确定既符合规定、又符合量刑建议要求、还反映量刑意见的量刑幅度(见表二),从而避免上诉和抗诉的提起。在本案中,有期徒刑3年是唯一的结合点。其五,由于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以及审判员或合议庭的调整幅度不同,一审量刑及结果可以分为四种情形:(1)有期徒刑4年以上、4年零5个月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被告人会提起上诉且公诉机关会提起抗诉。(2)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会提起上诉但公诉机关不会抗诉。(3)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不会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不会抗诉。(4)有期徒刑3年以下,如判决确定为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会提起上诉但公诉机关会提起抗诉。
2、一审量刑后可能引发的上诉、抗诉情形分析。以本案为例,一审量刑可能引发的上诉、抗诉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限制,无论低于还是高于量刑建议的限制,都可能引发公诉机关的抗诉。由于量刑建议对一审的量刑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若一审判处的刑期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外,如本案最终确定的量刑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或者有期徒刑5年,则公诉机关会以量刑畸轻畸重为由提起抗诉(见表三情形1、4)。其二,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高于被告人及辩护人量刑意见的最高刑期,可能引发上诉。由于量刑意见反映了被告人对量刑的预期,超出这一预期,尤其当超出幅度较大时,则被告人会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见表三情形1、2)。其三,如果判决确定的量刑既符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也符合被告人量刑意见的范围,则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不抗诉(见表三情形3)。
3、二审刑期改判的情形分析。在展开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二审刑期改判的条件与因素做出必要的说明。
其一,二审需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计算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其过程和结果与一审一致,二审量刑同样不能超出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到4年零5个月的量刑幅度的限制(见表二)。如果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量刑,则本案的二审量刑仍不能超出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到3年零4个月的量刑幅度。其二,二审中导致量刑幅度变化的四个变量分别为: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的加重或减轻比例、审判员或合议庭的调整幅度,这四个变量与决定一审量刑的四个变量完全一致。其三,由于一审、二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的量刑幅度将完全相同,所以二审量刑也不可能超出该幅度,同时,二审确定的量刑幅度会受到相应限制(见表五),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将根据不同的一审量刑结果而有所变化。
据此,针对本案一审量刑的不同情形,笔者认为,二审刑期改判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不能低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刑期,同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刑期不得高于原判刑期,刑期改判的最大范围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3年零6个月以下(见表五情形2)。其二,对抗诉引起的二审案件,二审量刑无论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都不能超出《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范围,二审刑期改判的最大范围为有期徒刑2年以上、4年以下(见表五情形4)。其三,在一审量刑确定的情况下,二审量刑无论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见表五情形4),还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见表五情形2),其改变幅度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二审刑期改判的范围非常有限。其四,对既有抗诉、又有上诉提起的案件,一般二审量刑较之一审量刑改变不大。由于此类二审案件在所有二审案件中所占比例不足1%,所以本文不予赘述。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后二审刑期改判之预测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推行后我国二审刑期改判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具体而言,其发展趋势大致呈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二审案件的数量及比例将下降,上诉率和抗诉率可能下降
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量刑步骤使量刑趋向公开与公正。一是独立量刑阶段的存在,使量刑情节的认定趋向公开化;二是对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审判员或合议庭调整幅度这四个变量的量化规定,使一审量刑、二审刑期改判的幅度明确化;三是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增强能够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增强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说服力。在此情况下,一审量刑的服判率较之以往自然会大大提升。因此,虽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之保障,但是上诉率并不一定会上升(见表五情形1、2);在抗诉情形下,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较高,但抗诉率也不一定会上升(见表五情形1、4)。因此,二审案件的数量将呈现下降的趋势,二审率随之会降低。
(二)二审刑期改判的数量将大幅下降,改判率可能下降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二审刑期改判受到严格限制,加上二审案件总体数量的减少,二审刑期改判的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二审刑期改判率的走向存在多种可能:其一,因二审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导致二审刑期改判率升高。按照前文数据提供的比例,如果改革前一审案件1000件、二审案件100件、二审刑期改判14件,改革后一审案件1100件、二审案件10件、二审刑期改判4件,从绝对数字上,二审数量、二审刑期改判数量都有大幅度下降,但二审刑期改判率却急剧上升(见表四情形1)。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其二,因二审刑期改判数量的急剧下降,导致二审刑期改判率平稳下降。如果改革前一审案件数量1000件、二审数量100件、二审刑期改判14件,改革后一审案件数量1100件、二审数量10件、二审刑期改判1件,此时,二审刑期改判率平稳下降(见表四情形2)。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大。从前述表一可见,山东省某地级市法院二审刑期改判率自2004年以来的最低值出现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2010年10月到2011年5月间,二审刑期改判率仅为5%,此变化趋势基本引证了笔者的预测。其三,因二审数量、二审刑期改判数量都急剧减少,趋向于零,二审刑期改判比例也趋向于零。这种可能也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当前新闻媒体报道的某些地区基层法院判决“零上诉、零抗诉、零改判”的情况(见表四情形3)。
(三)减轻刑罚的改判之绝对数量和比例可能下降,上诉减轻刑罚的比例将下降,抗诉加重刑罚的比例将上升
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二审刑期改判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大大低于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这种情况在改革之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原因在于,被告人提起上诉时,虽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由于二审刑期改判受到了严格限制(见表四情形2),因此,二审刑期改判中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可能会大幅下降;由于抗诉引起的二审刑期改判幅度较大(见表五情形4),故公诉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时,二审判决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比例可能会上升。虽然加重刑罚判决的比例短期内不会超过减轻刑罚判决的比例,但两者之间的对比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加重刑罚判决的比例会上升,减轻刑罚判决的比例会下降。
(四)因量刑不当引起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数量将下降,其比例也将下降
如前所述,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超过一半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是基于一审量刑不当而产生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后,在一审程序中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制度,一审量刑不当的情形较之改革前会大幅度减少,因此,由于一审量刑不当而导致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的绝对数量将下降。相应地,因量刑不当所导致的二审刑期改判案件在所有二审刑期改判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大幅度降低。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法院司法统计资料汇编(刑事部分):1949-1998年》
表一:山东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数据统计(略)
表二:模拟审例一审可能判处的刑期分析(略)
表三:模拟案例一审量刑可能引发的上诉、抗诉情形分析(略)
表四:量刑规范化改革后二审刑期改判变化趋势之预测(略)
表五:模拟案例二审刑期改判可能出现的情形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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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指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据自己对于刑法精神和条文的理解以及过去的办案经验,在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事实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估量出所要判处的刑罚的量的量刑方法。
[2]即针对同样性质、同种情节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审判机关乃至在同一法院内部,会得出不同的量刑结果。
[3]近些年来,出现了多起因量刑明显差异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因为一审、发回重审后的再次审判前后两次判决量刑差异巨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时利用机器故障,取款174000元,后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许霆被抓获归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最终的判决与一审判决量刑差异巨大,引起社会关注。虽然许霆案刑期的改判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但刑期从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差异之大使得量刑规范化问题备受瞩目。
[4]全国最早尝试量刑规范化的法院是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实施了《量刑指导意见》,对法定刑幅度范围内的法定情节和常见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进行了必要的规范,首开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先河。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把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写进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正式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在全国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量刑公开。直至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5]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2006年第3期、2007年第3期、2008年第3期、200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年(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中国法律年鉴编委会编《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
[6]全国法院审结的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之比。
[7]这里只分析被告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情形,由于实践中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较少且缺乏统计数据,故本文略过。
[8]为了更好地演示问题,本部分的分析内容中分别包含了最高值、最低值,与审判实践中取确定值的做法有所不同。
[9]量刑起点为3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亦为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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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1}赵廷光.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2}王瑞君.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构建[J].法学论坛,2010,(1).
{3}熊选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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