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述评

时间:2024-04-26 03:50:3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上海市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还存在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不够,刑事审判监督的水平有待提升,以及刑事审判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通过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量,以及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抗诉;建议

对刑事审判等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具体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例,由于上海地域较小、执法环境相对较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较高,因而客观上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相对较少,监督案源有限。但从全国范围看,该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

1.抗诉工作不够均衡。一是主要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至2010年,上海市平均抗诉率为2.05‰,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抗诉率6.13‰约4个千分点,多年来与全国平均抗诉率存在较大差距。[1]抗诉案件的法院采纳意见率平均为68.52%,低于同期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72.48%近4个百分点。[2]二是各院工作不够平衡。近三年来,在上海市的25个各级院中(包括市分院、铁路基层院、张江分部),虽然有个别院年度抗诉量达8件,但是各院年度平均抗诉量为2件,抗诉工作空白的单位多达14个,占一半以上。有个别院连续3年未曾提出过一起抗诉案件。有些院抗诉量与办案总量比例悬殊。

2.简易程序监督缺位。上海市各区县院2006年至2008年共提起公诉案件4769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28795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60.37%。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并受“案多人少”等矛盾的制约,因而大部分基层院遂将“不出庭”作为常态,各区县院派员出庭累计171件,仅占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0.59%,个别基层院甚至为零。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简易程序审案件不能有效覆盖。

3.案源发现渠道较窄。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间尚未充分互通共享信息,对各自工作环节发现的问题,未能联系起来加以系统分析,容易错过潜在的案源。目前,抗诉案源主要通过公诉部门审查裁判文书发现。如2008至2010年,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裁判文书,发现并提抗20件,占再审抗诉案件总数33件的60.61%。而由监所检察发现后提抗的再审抗诉案件有9件,仅占27.27%,由控申、举报等其他途径获取的案源则更少。

(二)刑事审判监督的水平有待提升

1.监督工作不够全面。一是重实体轻程序。抗诉案件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证据认定错误,但2008至2010年间对程序违法提起抗诉的仅有2件。[3]二是抗轻不抗重。2008至2010年,对量刑畸轻而抗诉的15件,对量刑畸重、偏重抗诉的为零。三是重二审轻再审。虽然近年来上海市再审抗诉的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上二审抗诉量远多于再审抗诉量。实践中对再审抗诉的标准掌握比二审抗诉更加严格,且启动再审抗诉的内、外部程序复杂繁琐,因而制约了再审抗诉工作。

2.抗诉标准较难把握。一是抗诉标准不够明确。根据高检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一般都要求造成“量刑明显不当”的后果,并将量刑“畸轻畸重”作为“量刑明显不当”的标准。如果量刑偏轻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而法院判决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以外量刑的“低级”错误较为少见,大多是所谓的“偏轻偏重”,以致检察机关因案件不属量刑“畸轻畸重”而无法提出抗诉,即使抗诉,也很难获得法院采纳。二是抗诉必要性的理解不一。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由于犯罪新情况层出不穷,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存在认识分歧,造成检法两家对个案具体适用法律出现大量争议,检察机关即使抗诉,也难以获得上级院的支持或法院的采纳。

3.少数案件质量不高。一是“该抗不抗”。对于一些一审判决出现主从犯量刑颠倒、未适用“并处罚金”、法律调整期间误用旧法等错误的案件,一些基层院未能及时提出抗诉。二是“不该抗而抗”。有的案件一审判决因被告人积极退赔损失,化解双方矛盾等因素而从宽处罚,但有的基层院仍提出抗诉。

(三)刑事审判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

1.检法办案沟通协调仍需规范。一是承办人之间的沟通协调需进一步规范。一些检察人员受考核等因素的影响,诉前与法院承办人沟通时,片面追求诉判一致,往往会迁就迎合法院承办人的意见,因而在起诉时一味就低不就高,以致于有些案件该坚持的意见未能坚持,失去了部分监督案源,有悖法律监督职责。二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落实不够。实践中,有些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对法院通知时间、讨论案件种类、列席人员范围等没有统一明确规定,缺乏制度保障,各单位做法各异,缺乏严肃性。

2.非抗诉监督手段仍需强化。一是运用非抗诉监督手段积极性不高。虽然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手段均属程序性权力,但抗诉一经提出,就会直接启动二审或再审纠错程序,而非抗诉监督手段并不必然启动相关纠错程序。因此,办案人员运用非抗诉监督手段的动力相对不足。二是非抗诉监督手段缺乏制约。法院一般只重视抗诉,而对其他非抗诉监督方式重视不够,往往不及时反馈甚至不予回复。对此,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制衡措施,监督的权威性较差。

3.考核评价机制仍需完善。一是抗诉考评分值设置不尽合理。抗诉加分与无罪判决减分之间差距较大,导致办案人员过多考虑无罪风险因素,不利于激励抗诉的积极性;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考评权重差距较大,也影响了再审抗诉的积极性。二是其他非抗诉监督方式的考核项目不尽全面,不能有效涵盖所有监督手段,考核项目及分值需要进一步细化。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力度

1.加强刑事抗诉工作。一是稳步有序提高抗诉率。抗诉的力度体现在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数量是基础,质量是生命。要遵循“坚决、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开展抗诉工作,有效改变基层院抗诉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二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指导。要继续加强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工作,建立资源丰富、种类齐全、示范性强的案例库,完善省级院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加强类案研究和指导工作,探索建立公检法联合发布案例制度,增强案例指导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2.重视简易程序案件监督。一是积极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后所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和公诉人全面出庭支持公诉的要求,检察院业务部门应认真研究应对措施,制定预案,早作准备。现阶段应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范围,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出庭公诉制度,解决简易程序案件监督缺位的问题。二是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判决的审查。重点审查简易程序判决定罪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3.拓宽刑事抗诉案源渠道。一是加强判决、裁定审查工作。可通过在公诉部门推行专人审查制度、案件质量督导督查、上级院备案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和挖掘抗诉案源。二是完善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应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从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工作中发现刑事审判监督的案源。三是积极拓展外部案源渠道。要积极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案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关注网络舆情,一旦发现线索要深入慎重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审判监督措施。

(二)切实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1.突出抗诉重点。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督:对刑事判决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罪名认定错误的监督;对刑事判决定案采信证据不当,以致事实认定错误的监督;对自首、立功、主从犯、犯罪形态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以致量刑明显不当的监督;对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等刑罚执行方式错误的监督;对并处、单处附加刑适用错误的监督;对法律调整期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监督。针对上述情形,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2.提高监督质量。一是正确把握抗诉标准和条件。单纯以量刑是否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作为“畸轻畸重”的评价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虽然在法定刑幅度内,但量刑明显失衡,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也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应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加强对法律适用中重大争议问题的监督。对于在具体个案法律适用中检法有重大认识分歧,且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一类问题要深入研究,其中有充足法理依据的问题,应通过抗诉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以便引起上级司法机关的重视,推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三是正确把握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对一审判决裁定中发现的问题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二审抗诉,不应等待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提出再审抗诉。

3.延伸工作效果。要高度重视审判监督的效果,防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要善于举一反三,把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注重个案监督的同时,善于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有效监督途径,通过指导性案例、检法联席会议和一类问题通报等多层次监督手段,扩大和延伸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1.完善检法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多层次沟通制度。建立健全承办人之间、承办部门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多层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提出公诉主张,行使监督职能。二是严格落实案件协调报告制度。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在日常办案沟通协调中,对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因怠于报告而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的,要严肃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专项监督调研制度。要探索建立检法联合调研工作制度,重点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长效化,减少检法分歧,增进执法共识,扩大监督效果。

2.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一是改变被动列席会议的方式。应以例会制为常态,以临时通知为例外。凡审委会讨论公诉案件的,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应列席会议。二是明确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对于审委会讨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交办、批办的案件、有重大分歧或拟判无罪的案件、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其他应当列席讨论的案件,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3.完善刑事裁判审查制度。一是完善审查事项报告制度。要将审判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审查判决裁定的全过程,按不同诉讼程序及环节设定不同的审查项目和要求,既要突出审查重点,也要细化充实审查内容,确保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二是建立专人审查复核判决、裁定制度。在强调案件承办人是审查刑事判决、裁定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公诉部门可选派精通业务的资深检察官专门负责审查复核,帮助承办人查找错误裁判。

4.完善非抗诉监督工作制度。一是规范非抗诉监督手段。结合近年来高检院出台的一系列审判监督制度,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的适用对象、条件、原则、程序,统一规范各种监督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二是建立健全跟踪报告制度。要建立审判监督工作台账,逐件跟踪纠正情况,记载监督结果。三是探索建立审判机关对监督意见的反馈制度。凡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监督意见的,审判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

5.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一是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刑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在庭审时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全面阐述量刑依据,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加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三是加强对量刑裁判的审查监督。

6.完善考评机制。要合理调整抗诉量、抗诉率与抗诉采纳数、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抗诉与非抗诉监督手段以及抗诉与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等考核项目的分值比例,使之既能相互协调,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又能突出重点,确保抗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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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其中,2008年上海市的抗诉率为1.59‰,而全国平均抗诉率为4. 8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21个千分点;2009年的上海市抗诉率为2.28‰,而全国平均抗诉率为5.8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4个千分点;2010年的上海市抗诉率为2.29‰,而全国平均抗诉率为7.7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48个千分点。

[2]其中,2008年上海市法院采纳意见率为70.83%,而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为70.8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02个百分点;2009年上海市法院采纳意见率为61.76%,而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为70.7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96个百分点;2010年上海市法院采纳意见率为72.97%,而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为75.9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3个百分点。

[3]其中,二审抗诉中,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提出抗诉的共28件,占33.3%;因法律适用错误提出抗诉的共54件,占64.3%,其中定性错误提抗的16件,占19%,量刑错误提抗的38件,占45.3%;因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抗诉的共2件,占2.4%。再审抗诉中,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提出抗诉的共14件,占42.4%;因法律适用错误提出抗诉的共19件,占57.6%,其中定性错误提抗的4件,占12.1%,量刑错误提抗的15件,占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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