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目前,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点问题之一,而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侦查,其思维特点与侦查其他普通犯罪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探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各阶段的思维特点,构建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动态思维系统,以期为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提供逻辑思维指导。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侦查 思维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7月10日上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而被处决的第四位省部级高官[1]。伴随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原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及郝和平、刘玉辉等大大小小涉案人员一一落马并判处刑罚,这起震惊中外的国家药监局特大行贿受贿窝案[2]终于落下帷幕,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反思。这一大案是怎样侦破的?能给以后的职务犯罪[3]侦查提供怎样的借鉴?都值得我们用更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件,深入剖析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的思维特点,对日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有所裨益。
侦查思维活动系统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多点线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复杂的综合“思维工程”,它具有主体性、整体性、模糊性、战略性、能动性、多元性以及与侦查技术的互补性等特征。侦察思维方式可归纳为三类,侦查逻辑思维,侦查直觉思维和侦查形象思维。[4]侦查思维活动从立案侦查到结案,都不可避免地要用到逻辑方法,侦查逻辑思维贯穿侦查活动始终。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人员在逻辑原理的指导下不断运用刑事侦查理论知识和侦查实践经验,针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事实、现象进行判断,通过已知的事实和已经被证实的判断而获得新的判断,以进一步揭示出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一种思维方式[5]。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除监守自盗的贪污案件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渎职犯罪案件外很多案件既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也没有现场可供勘察,物证相对较少,书证和言词证据居多,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展开侦查,往往一开始通过单位或公民的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或检察人员自行发现就会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线索所反应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这些事实都必须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去证明,即“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侦查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思维逻辑的特殊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职务犯罪侦查思维与其他案件侦查思维路径之区别
1、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是“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一般是“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都是“由事到人”的侦查过程,往往是犯罪事实已经确实发生,危害后果已经显现,只是犯罪行为是由谁实施的并不明确。侦查部门需要根据犯罪事实的特征、手段等勾画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去寻找符合实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从而揭露和证实犯罪。而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除部分渎职犯罪、监守自盗的贪污犯罪的侦查如同普通刑事案件外,其他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侦查都是“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的举报或者是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往往一开始就会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怎样实施犯罪行为并不确定。侦查部门必须围绕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调查取证,首先查明是否有案件线索中反映的犯罪事实,然后查证该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侦查模式的不同,决定着侦查环节的重点和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的侧重点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在案发后,侦查部门马上就可以立案,立即实施对被害人、目击证人的询问、现场勘验调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等侦查行为,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讯。而职务犯罪案件在接到犯罪线索后,侦查部门必须先分析案件线索的价值,估量线索的可信度、可查性,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采取合适的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逐步深入调查[6]。只有在基本确定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相当多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侦查部门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侦查手段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此,职务犯罪的侦查思维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维相比,对进入立案程序、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是十分谨慎的。
2、职务犯罪侦查的保密性较高
在普通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需要隐藏真实侦查意图,以达到不影响案件相关人员供述、证言的客观真实性、避免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目的。而职务犯罪的侦查,由于其“由人到事”的特性,决定了对保密性的要求更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固定明确,具体的犯罪事实却需要通过调查逐步查证核实。如果出现泄密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察觉到自己成为侦查对象或知晓侦查部门的侦查方向后,必然会采取行动,设法阻止侦查部门接触、获取有关证据。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初查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身份特殊,在面对尚未进入立案程序、缺乏有力的侦查手段的侦查部门时,其反侦查手段往往具有很大的优势。[7]常常造成侦查部门虽经过长时间的侦查,但却不能取得有效证据。
要真正做到高度保密,侦查人员无论是对案件的线索进行初查还是对犯罪事实进行侦查,都必须事前对调查对象与查处对象的关系、侦查行为是否会引起查处对象的警觉等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最佳的调查取证方式和介入理由,避免证据的人为改变或湮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讯问证人过程中,都必须处理好隐藏侦查方向与获取有关证据的关系,在不能对调查对象采取措施之前,决不轻易暴露侦查意图。
3、职务犯罪侦查思维专业性较强
由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管理部门间的职责有很大的不同。职务犯罪与犯罪主体的职权职责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导致职务犯罪往往因为犯罪主体的职务不同在犯罪手段、犯罪环节上千差万别。而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都有着较高的学历或较强的工作能力,社会经验丰富,在作案时就会想好如何逃避打击,甚至有很高的反侦查意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敏感性,对犯罪主体的职权、职责范围、履行职务的程序做深入的了解,不清楚犯罪主体职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就很难发现其行为的违法性,也就很难揭露和证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大致从四个方面去发现并深挖犯罪:一看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中的可疑情况,二看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社会交往、经济收支情况等,三是认真总结分析各种职务犯罪中串案的分布、联结和组合规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中,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一挖一窝。在串案组合规律上,有扇面型、链环型、窝子型、葡萄型、复合型等[8]。这些串案之间往往通过一个或几个联结点联结起来。如行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受贿人等联结点。四是认真分析总结不同性质犯罪之间的结合规律。如贪污罪经常与挪用公款罪、行贿受贿罪、赌博、嫖娼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形成多罪一体的情况,而玩忽职守犯罪经常与徇私舞弊、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
三、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动态思维系统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从举报线索到形成证据,再到认定犯罪事实,是一系列的动态思维活动。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后大体上按“初查”、“立案”、“检验”、“取证”、“询(讯)问”和“终结”等几个环节进行。每个环节的实施都离不开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职务犯罪侦查逻辑思维活动的系统由如下几个主要环节组成:
1、动态思维系统之输入信息——立案侦查
本阶段也即通常所说的“初查”,是探案的初始阶段,是侦查人员认知案情的起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审查和所进行的必要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其范围仅限于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不限制被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9]。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是否立案侦查,应当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和事实的轻重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确定。
侦查人员在立案的逻辑思维中,主要采取的思维方法是“信息处理法”。它是通过对信息的输入、处理、输出等步骤的分析来揭示案情。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信息输入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表露何时何场所发生何种职务犯罪活动,并通过某种载体来传递,如信件、电话、邮件等形式。输入信息往往会夹杂着不确定的成分,甚至完全是虚假的。这有可能是因为被索取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而为的诬告,或对被举报人的怀恨而进行的报复,也有可能是举报人记忆不准确等。因此,对信息的输入必须经过“信息处理”这个过程,即对输入来的信息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处理。信息的来源可以是公民举报、关系人举报、单位控告、案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等途径。
2、动态思维系统之处理信息——查验真伪
在对输入的信息进行验证后,就进入了比照法律的阶段,办案人员根据所得材料比照刑法条文,符合的就立案;数额不大或情节不严重的就无须立案。对各种信息材料的处理、真伪的论证、科学逻辑的判断等,也就是处理信息的过程。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信息经过立案处理,即可以成为立案的输出信息。立案的输出信息可以分为两种:立案与非立案。而这种输出信息就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第二个环节——查验信息了。同理,经过查验处理的输入信息,即为输出信息……侦查的各环节的信息都是如此地“处理”着。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国家药监局窝案中,曹文庄本人生活作息规律,来往人员也并无异常,在侦查人员深入调查了他的家庭财产后发现其名下有600万元的存款和四套房产,极大超出了曹文庄本人及妻子的正常收入。该信息完全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构成在立案这一环节上的输入信息,同时输出曹文庄极有可能利用手中职权受贿的输出信息。最让侦查人员感到奇怪的是,曹家的存款完全可以一次付清这些房子的贷款,但这些房产中有三套都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曹文庄为何如此不理性的选择支付高额房贷利息,这又是一个不正常的讯息,侦查人员紧抓此条线索,最终通过调取银行记录等方式查证了这三处房产的首付都非曹文庄首付,而是某些医疗企业垫付,是曹文庄受贿所得。
3、动态思维系统之推演思维——搜寻证据
刑事证据的法定概念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从刑事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某种客观存在的、已知的事实,且这种事实可以作为一种手段用于证明刑事案件的某些未知事实。第二,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看,刑事证据必须表现为法定的七种形式之一。第三,刑事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因此,刑事证据应该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10]。
搜寻提取职务犯罪证据时必须注意一定的技巧。首先,要注意从不同角度广泛收集间接证据,以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经济上不正常暴富、不正常消费等都是间接证据。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体系的建立,证据证明力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衔接,对达不到要求的证据体系要及时的查缺补漏,抓紧补充完善。犯罪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提取会计资料、银行资料,询问证人、行贿人和其他知情人来提取相关信息。[11]
4、动态思维系统之排疑思维——讯问初定
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素质不同,在审讯过程中或胡搅蛮缠,干扰审讯人员的思维,或沉默不语,以沉默表示自己顽固的态度和对讯问的抗拒,更有甚者刻意捏造事实,来逃避打击。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
首先,在审讯中要动之以情,巧选突破口。选择正确的突破口可以以最小的力量、最容易的方法攻破犯罪嫌疑人固守拒供的心理防线,迫使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职务犯罪的审讯中,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口选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客观存在的突破口的选择;另一类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特点的突破口的选择,避其强,攻其弱。选择正确的突破口实质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弱点的选择,如前文提到的曹文庄案中,在审讯曹文庄的过程中,审讯人员针对了解到的曹文庄对其父亲生病期间所吃的药都亲自把关,精挑细选的情况,以普通百姓的父亲得病了吃的药质量却得不到保证这一“良心牌”促其转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其次,排除供述障碍,形成供述动机。在讯问过程中,供述动机是支配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内在起因。供述障碍是阻碍其如实地、顺利地供述的诸多因素。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供述或者抗拒,是根据行为人的需要的驱动来决定的,在审讯中当出现了能满足其需要的情景或可能出现的追求目标时,便产生了供述动机[12]。审讯人员所要做的就是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障碍,有效的地打消其顾虑,使其招供。
最后,敲山震虎,挫其锐气。有的犯罪嫌疑人仗着自己位高权重,在面对审判时,夸夸其谈,大讲自己过去的功绩,不把审判人员放在眼里。侦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有意制造—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针锋相对,理直气壮、义正严词地挫其锐气,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只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以打掉其嚣张气焰。[13]
5、动态思维系统之终止思维——论证结案
侦查的最后阶段是侦查终结。由于侦查假设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提出的,在形式上多表现为一个单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因此,具有必然的可检验性。如果不能必然地验证一个侦查假设的真伪,那便说明该案还未最终告破,侦查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下去。每侦破一个案件,总意味着在该案侦破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侦查假设都已得到了必然的验证。
要检验侦查假设是否成立,常用的方法就是:先从侦查假设引申出具体的推断或推论,然后检验这些推断或推论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这些具体推断或推论称为检验命题。这些检验命题是具体的,是可直接加以检验的。为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及时地得以侦破,避免冤假错案,对同一案情应提出多个侦查假设,且从同一侦查假设应引申出多个检验命题。如果从侦查假设中引申出来的检验命题经检验不与事实相矛盾,则侦查假设得到一些证据的支持,并且检验命题被证实得越多,则侦查假设成立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从侦查假设引申出来的检验命题经检验与事实不相符。又没有理由确认其他前提为假,则这个侦查假设就不成立。此时,就要抛弃旧侦查假设,建立新侦查假设。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案件已查明,但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不需要继续侦查时,应结束侦查活动。
四、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思维素质培养
要想顺利完成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任务,办案人员除了要学会专门的技术手段、策略手段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逻辑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思维与其他案件的侦查路径之不同,依据职务犯罪侦查思维的特点和规律,检察官办案应该具有逻辑思维、辩证思维、直感思维、顿悟思维的基本修养,具体说来这些思维素质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缜密思考是前提
缜密思考是培养理性思维的主要基石。缜密思考在逻辑概念上就是概念的“周延性”,是指对思考的对象要做到全面周到、穷尽一切可能、没有遗漏。检察官要把握到事物的所有外延,使思维的表达更加精确完整,做到“滴水不漏”。
逻辑思维是理性思维的代表,换言之,它是最严密的,要求最高的,最不可质疑的思维。对优秀检察官的思维能力的要求,不仅是思考问题、认识事物要准确清楚、敏捷迅速、科学合理,而且要肯动脑筋、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开拓发展。逻辑学既是全面概括人类知识基础的总和,也是人类不断创新发展的主要基石。新的知识、新的事物都是在原有的知识和事物的基础上发展变化起来的。培养理性的思维能力,首先要系统地、全面地掌握逻辑知识的原理,这是前提。
理性思维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超常思维。超常思维就是要摆脱定势思维的束缚,突破日常经验的框架,对事物间的联系进行前所未有的思考。它作为一种思考方式,与常规思维相对,其特点往往是突破常识、常法、常规的思考,以未来的高度、可能的发展为引导,变更过去,调整现在,使现在更好更快的逼近未来,具有明显的超前性特征。检察官肩负着确保社会安全的重大职责,经常遇到新生事物的挑战,时时面临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考验,倘若思维平庸、守旧、滞后,必然会影响到工作的质量,甚至使其所承担的“任务”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造成严重失职的后果。因此,超常思维更是当代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智力素质。
2、敢于破旧是关键
破“旧”是超常思维的先锋。破“旧”要有过人的勇气,要“敢”字当头,不畏艰难。摆脱陈规陋习、条条框框、固步自封等习惯保守势力的捆绑,破除传统定式、上级定式、权威定式等观念的束缚。
“传统模式”一般指传统的管理机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尚能发挥它的效力,起良好的作用;但过了这一历史时期,社会情况就会有变化,原有的机制就会显得老化、过时、陈旧,不但不能起到积极作用,相反还会阻碍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鉴于职务犯罪侦查中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盲从上级、迷信权威可能会使整个办案工作陷入僵局,无法进展。优秀的检察官不仅要具有组织纪律严明、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良好素质,而且要有聪明的头脑,具有明辨是非曲直、独立思考、各自为战、善于创新的本领。
3、善于想象是突破
想象是对大脑里储存的形象信息进行分解并重新组合的思维活动,它是一种具体的创造性活动的思维模式。想象活动包括静态想象和动态想象、创造想象和再创造想象、过去想象与瞻前想象等多种。超常思维促成了科学的想象和成功的想象。科学的想象绝不是空洞的幻想,而是建立在经验材料和丰富的记忆表象及符号的基础之上的,而且以精确的实验和观测为依据。成功的想象其本身就是精巧的构思、设计和筛选模型的全过程。
想象主要有“联想”、“幻想”、“灵感”等多种。联想在侦破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总是通过带有目的性的联想作为通道而达到目的。侦查人员的思维可通过接近、相似、对比等联想形式多次重复、交叉形成一系列的“连锁网络”,从而产生一系列有价值的“侦查假说”,开通破案之路。如上文分析到的贪污贿赂犯罪中,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联想的范围越广、进度越深,所取得的效果就越好。
4、大胆创新是目的
创新能力是理性思维的最佳反映。“破旧”与“立新”是积极的联动关系。破旧的目的是创新,新的事物的产生,要靠积极地、大胆地创造。创造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是靠直觉、想象、灵感、顿悟及各种逻辑思维形式和方法进行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是在实践和感性思维认识的基础上,运用人脑有意识的知性思维、理性思维、悟性思维能力,深层次的研究并认知事物的具体细节,以更好地获得对事物的理性认识,且更充分运用人脑意识和潜意识的活动能力,发挥直觉、想象、灵感的作用,对原有的理性思维重作一番排列组合,以获得突破传统理念的新发现。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侦查经验,采用必要的侦查谋略,运用现代的侦查技术和洞察有关的侦查信息外,正确的侦查思维对于及时准确地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贪污腐败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侦查人员在新的形势下更要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思维的规律,依照动态思维的过程精心收集并验证证据,深入反复的分析案情,提出穷尽一切可能的侦查假说,从各种破案的途径和手段中找出适合案件的具体方法,进一步提高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
[1] 前三位分别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
[2] “曹文庄案”是国家2007年侦破的反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案。2007年8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曹文庄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两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人民币240万余元;同时他在任职期间,草率提出启动专项工作和降低换发文号审批标准,造成不少假药和劣质药品得已合法地生产和销售,严重地伤害了人民的健康。(自http://news.sohu.com/20070706/n250935254.shtml“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被判死缓”)
[3]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可以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人认为职务犯罪的基本行为特征是渎职,而有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构成职务犯罪。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376页。
[4] 王福相:《论侦查思维的多元性和互补性》,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4)
[5] 朱武:《刑案逻辑解析》,南开大学出版1985版,第28页。
[6] 柴学友、朱武:《职务犯罪侦查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7]曾在重庆市公安局干了十几年副局长的文强落马后,有着侦破与反侦破的丰富经历与经验,可谓是老奸巨猾。侦查的最初阶段,他拿出一副老油条的架势,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交代。甚至对专案组审讯人员叫嚣那些对付他的手段都是他发明的!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主要方式有:1、围绕证据做文章,企图造成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包括拒供、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2、利用关系网妨碍侦查。3、在控制与反控制上下工夫。4、装病(包括生理上和精神上)。5、潜逃。这些反侦查活动往往具有反常性、不彻底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只要认真分析,是能够识别的。
[8] 王志国:《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http://www.studa.net/xingfa/061102/10355021-2.html
[9] 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0] 黄维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1]如在贪污案件侦查中,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一般有:1、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2、从调查证人及有关的知情人入手;3、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如果犯罪嫌疑人从事过司法工作,熟悉侦查工作,心理素质较好,则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侦查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如果单位会计资料保存较好,则从会计资料入手侦查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12] 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3]在药监局的案件中,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王国荣也被查出了受贿,在审讯过程中,王国荣态度强硬,根本不理睬承办人员的讯问,时而松一松领带,时而摆弄一下挂在胸前的代表证。审讯人员看到这种示威的举动不禁严厉起来:“王国荣,你把那个代表证摘下来!这里是检察院,不是会议现场,你已经不需要带着它了!”此举很好的打掉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相关文章:
关于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04-26
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04-26
行政诉讼人权保障问题04-26
诉讼经济视野中的公诉政策04-26
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04-26
控辩失衡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04-26
中国行政审判:十年的创新、前进和发展04-26
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04-26
民事再审事由论争04-26
初查制度的诉讼地位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