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被告人原则”必须在数额认定上有所体现

时间:2024-04-26 03:48:4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有利被告人原则;数额

刑事诉讼罪疑从轻,罪疑从无,这一有利被告人原则不仅应为广大刑事检察人员所牢记,还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尤其是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

记得1991年我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检察院刑检处,看到身边许多转业干部出身的检察官,虽然他们不是科班出身,有的甚至没有受过系统法律培训,但他们办案认真,也很地道。印象最深的是他们办理的盗窃、抢劫等类型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有“三多”的特点即:犯罪起数多,共同犯罪多,供述与供述之间矛盾多,尤其是在犯罪数额方面。而犯罪数额又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先说这些检察院的“师傅”是如何化解之一矛盾的,起数多,就列表;供证矛盾多,他们也自有破解的秘诀,他们常挂在嘴头上的一句话就是:“数额认定要就低不就高”。当时对这句话自己没有很深的理解和体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年数的增多,我也越来越体会到了这句话的真谛——那就是其中蕴涵着罪疑从轻罪疑从无的理念或原则。尤其是亲自办理了相关案件后,我对这一原则有了更深的领悟。

如销售伪劣卷烟案,假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销售和未销售的假烟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追诉标准。这时办案人员就要认真审查侦查机关对货值金额的认定计算是否有误,尤其是货值金额数额刚刚达到15万元或15万元多一点的案件。因为根据同条第三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这时首先要查清销售价格,绝不能一律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假烟的货值金额。按照我的理解,能否查清销售价格,要看证据。假如犯罪嫌疑人仅仅在供述中涉及某个品牌假烟的销售价格,但卷内没有“下家”供述相印证,即使该嫌疑人供述多次,也不能认定该销售价格。假如某品牌假烟销售价格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下家”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印证,则此时对该品牌假烟就不能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而应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销售假烟价格计算货值。由于假烟销售价格往往低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许多,因而有些数额“踩线”案件可能就因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而作不捕决定。但这是必须的,因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理念)或“就低不就高”要求我们如此。

对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常以以下两点来否认上述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正确性:一是查扣的假烟与已售出的假烟虽然品牌相同,但来源不同或来源相同但不是相同的一批;二是“销售价格”应是被查扣假烟将要销售的价格,而不是相同品牌假烟已销售的价格,但由于被查扣假烟“上下家”之间还未谈妥价格,因而也属无法查清销售价格。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也是违背有利被告人、数额认定就低不就高这一司法原则的。

法律原则化为执法理念将会产生神奇的力量。这跟我们平时所常说的要把核心价值观、案件质量观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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