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 2010 年 10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于 2002 年 12 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怎么制定和修改这个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当时提出了“全”、“新”、“简”的指导思想。“全”指的是完整性,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都要有依据,不能遗漏;“新”指的是先进性,既要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实施经验,又要体现国际上这方面的优秀成果和发展趋势;“简”既有精简的含义,也有简明、简洁的意思。法律适用的依据有三个,一是专门法的规定,也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二是单行法的规定,也就是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规定,包括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法律。三是如果从专门法和单行法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那么,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 条第 2 款的规定。
“全”、“新”、“简”,是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指导思想,除此之外,还有方便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促进国际民商事的交流和合作。
一、方便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适用不解决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又和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一部好的法律适用法,必然是和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最吻合,最能体现当事人利益和愿望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 条规定,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里讲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不是指有一个外在的东西去保护当事人,而是用法律形式对大多数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记录,对大多数当事人心声的反映,对民事行为准则的总结。民事关系形形色色,纷繁复杂,怎么找到较好的法律适用法呢?办法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事尽量交给当事人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 52 条,其中有 13 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与其他国家规定相比,中国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较为宽广。二是不宜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规定应当尽量符合民事活动的规律,方便当事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比如,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用哪一个作为属人法的基础,各有道理,颇费思量。在国际往来日益密切的今天,从方便当事人生活考虑,还是惯常居所地法更合适一些。同时,对消费者、劳动者等部分当事人实行特殊保护,从法律适用的程序上维护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促进国际民商事的交流和合作。国际往来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友谊,法律适用法应当加强国际往来,不应当阻碍国际往来。要加强国际往来,需要有一套共同适用的规则,而且,这套规则大家都觉得合适,不是一方觉得合适,一方觉得不合适。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法律制定成一部开放的法律,包容的法律,公平合理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一条是单边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律时只有两处转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是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时。整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既包括中国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外国的民事主体,充分体现了双边冲突规范的特色。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9 条明确排除反致,也表明了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时尽量适用外国法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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