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如何贯彻落实小额诉讼制度,本文对此作了相关的思考。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理解和定位
实务中要贯彻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就要从浩瀚的民事案件中正确划分出小额诉讼,进而才能对特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这就需要对小额诉讼案件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定位,成为制度实施的前提。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赋予了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上诉权的限制或消灭,涉及到公权的正确运行和私权的恰当保护。以后,基层人民法院若将不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当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会使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将本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不当做小额诉讼审,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而,正确划分小额诉讼对于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有重要意义。
(一)小额诉讼的来源和标准
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里主要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两个问题:一是来源。小额诉讼只能来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只能来源于“《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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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注定没有小额诉讼,而且不符合该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也不可能再成为小额诉讼。二是标准,即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超过这个额度的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的来源构造了小额诉讼的属概念。小额诉讼不可能来自别处,只能从这里诞生。“这里”即《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存在于小额诉讼制度以前,我们并不陌生,有三个要素,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168条,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综上我们对小额诉讼的理解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那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里,标的额又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就是小额诉讼。因而,我们是通过两步确定小额诉讼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首先确定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步,在这些案件中,再根据标的额是否低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是不是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
为了加深对小额诉讼的理解,我们有必要认识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但是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仍然只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没有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有可能成为小额诉讼,这是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管是否简单和标的额是否低于法定标准,均不构成小额诉讼。
(三)小额诉讼的性质要件
这也是我们划定小额诉讼必然会思考的一个问题。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是未规定小额诉讼的案件性质。因而,理论上诸多性质不同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小额诉讼。但是,小额诉讼顾名思义是额度比较小的诉讼。既然有额度,则说明小额诉讼是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一些案件,不能以金钱和有价证券衡量的案件不能成为小额诉讼。比如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因为没有相应的标的额度,因而不管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不是小额诉讼。
(四)小额诉讼划分的其它几点建议
除了上述,划分小额诉讼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抉择:
1、如果一案多个诉讼请求是可分的,建议以请求的总额确定是不是小额诉讼。比如,被告分三次借原告款项各六千元,这三次借款是三个独立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三份借条。但是,原告做为一案一次起诉。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从各个诉单独考察,应该都属于小额诉讼。但是,将三个请求的数额累计,可能就不是小额诉讼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
换言之,如果原告将几个同类的小额诉讼一并起诉,其总额度超过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因其做法符合司法资源节省的原则,而且区分诉的合并不便于实际操作,况且新《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六十二条似乎也是基于“案件”而非“诉”对小额诉讼“案件”做了规定,因而建议以一个案件全案请求的总额作为是不是小额诉讼的认定根据。
2、如果一案财产性请求与非财产性请求混合,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请求给付工资多少元;比如离婚案件,既请求离婚,又请求小额财产分割;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既请求赔偿一定金额,又请求赔礼道歉。对于混合的诉讼请求,不管财产性请求额度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因为,财产部分单独判决实务操作过于复杂,而非财产部分一并一审终审,法律依据不明确。
3、以返还一定财物为请求的案件,如果返还财物明显低于小额诉讼的额度,可以做为小额诉讼。如果不明显,考虑到小额诉讼本身额度就不大,因而不适宜诉讼中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标的物的价值,从而认定是不是小额诉讼。建议这种情况下,以标的物价值不确定,无法认定为小额诉讼为由,排除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适用。
4、起诉额度与结案额不一致的,以结案额度确定小额诉讼。比如原告起诉被告欠款一万五千元,但是经审理查明,被告已还五千元。如果该案仍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那么可以认定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5、“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应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果一案跨越两个年度,但是相关数据尚未公布,而人民法院又意欲作为小额诉讼判决,考虑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目前基本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因而以“前一年度”数据衡量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按照上一年度衡量结果不会变化。故,此时可以继续以“前一年度”数据确定是小额诉讼。但是对于模棱两可的案件,不能以此为依据确定不是小额诉讼。如果有争议,建议以“上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为由,中止审理。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确定是不是小额诉讼并且一审终审。
同时,建议上级法院能在相关数据公布后及时将相关的数据单独或与其它审判数据一起通知下级法院。
6、所谓“上年度”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依据计算。如果立案时间和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跨年度,建议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依据计算上年度,并进而认定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和一审终审。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诉讼的特点不在于整个审理的程序,而在于审理终结的判决是一审终审。因而,以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确定是不是判决可以一审终审较有意义。还有个中原因,与下文对小额诉讼实施的建议有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今后处理该类案件的建议和想法
我们确定某个案件是小额诉讼以后,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该怎么做呢?该法只是规定了法律结果,即: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旦我们认定某个案件是小额诉讼,那么我们对这个案件所做的判决即有了一种不同于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的效力:一审终审。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如何去操作这个制度。因而,给制度的实施留下了空间。在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提出实施这一制度的如下做法:
(一)分流的节点
也就是说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从什么地方将小额诉讼与其它民事诉讼分开。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个节点放在法庭辩论终结为宜。理由如下:
1、认定一个民事案件是不是小额诉讼需要较为详细全面的案件情况为基础。立案之时或未审理终结之时都不甚科学。或者说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确定都可能来回动摇。先前是小额诉讼的案件,后来我们可能发现不是小额诉讼,或者相反。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是不是小额诉讼的最终认定应放在法庭辩论终结较为准确和科学。因而,分流的节点建议厘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时。
2、过早的认定小额诉讼意义不大。因为小额诉讼案件大多调撤结案,因而用不上一审终审的法律规定。而除此之外在诉讼程序上小额诉讼与其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区别不大,因而无需及早分流。在审理之初,我们只需要确定是不是简单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如果一个案件开庭前即调解或撤诉,因为不需要判决,故也不需要一审终审,我们完全可以不去理会是不是小额诉讼,完全可以跟非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一样在简易程序里轻松结案。故分流无需过早,节点不必提前。
3、只有不能调解或撤诉,需要判决的时候,我们才有必要认定是不是小额诉讼,从而确定能不能一审终审。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划分小额诉讼较为适宜。
(二)分流后的做法
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庭辩论终结需要判决的简单民事案件,一旦人民法院认定是小额诉讼,不宜像往常一样直接判决。我们认为,基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程序特点以及作为新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一般当事人的适应性考虑,该类判决宜提前通知当事人,建议如下:对人民法院认定为小额诉讼并需要判决的简单民事案件,先向当事人送达《拟判决书》,这种文书与正式判决相比只有两个重要变化:1、文书题目为《拟判决书》,而非《判决书》。2、文书尾部“判决如下:”改为“拟判决如下:”,同时注明本案判决拟一审终审,如对本拟判决有异议,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同样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同样要向当事人送达。
这一做法有如下作用:1、本案是小额诉讼的告知作用。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是小额诉讼并将一审终审之时,有必要事前通知当事人。因而,送达《拟判决书》具有宣告本案是小额诉讼,并且通知当事人将不能上诉,一审终审的作用。2、当事人如果认为不属于小额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可放弃小额诉讼判决,继而做出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与直接判决相比,赋予了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小额诉讼有异议的救济权。3、如果当事人对判决其它程序事项或实体问题提出异议,有助于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的问题,在正式判决中改正。从而,相当于提前赋予了当事人上诉权。这对于保证一审终审判决的正确性应该有所裨益。4、拟判决送达后正式判决做出以前,人民法院仍可以调解。因而,《拟判决书》有进一步澄清案件是非,促进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互谅互让,圆满结案等相关功效。相比直接判决,可以进一步提高小额诉讼的调撤率,减少生硬判决和上访申诉等不稳定因素。
故我们建议,在小额诉讼中实行拟判决通知的制度,以应对小额诉讼制度在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带来的新变化。
(三)稳定现有的审判组织架构和现有的审判做法。
我们不建议为小额诉讼制度“大兴土木”,不管有没有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始终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主体,这是由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占全院案件总数量的比决定的。因而,在落实《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时,一定要使立法目的得以准确体现,不能为小额诉讼制度而制度操劳过度。
基于此,根据调研情况,我们建议原则上不单设“小额法庭”,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小额诉讼案件的绝对量不足以单设小额法庭。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现有的小额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自身的特点已经分布在不同的业务庭室,如果单独抽出来放在一个新的小额法庭,对这些案件和相关的业务庭都可能带来不便。第三、我们现有业务庭室基本是按照案件性质进行划分的。比如我院民三是交通事故庭。如果再按标的额划分一个小额诉讼的业务庭室,会造成审判管理上的不便。第四、小额诉讼案件大多容易办结。这样一些案件对审判人员的工作情绪有调适的作用,这一点一线审判人员可能较有感觉。小额诉讼尽管不是主食,但是好比吃饭的咸菜可以调适胃口,影响其它进食。而且,小额诉讼大多调撤结案,因而拿走后会影响相关庭室的考核。比如全国法院都普遍适用的调撤率指标,在抽走小额诉讼后可能就会发生变化。第五、派出法庭不宜再设小额法庭。派出法庭的小额诉讼也不宜归到院里的小额法庭来审,这样极不方便当事人。因而,我们建议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不要因为有这一新制度,而盲目创新上小额法庭。
另外,我们不建议大副度改变各业务庭室现有的审判做法。主要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但是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因而,我们仍要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所以,对小额诉讼案件我们走的也是简易程序。这一程序我们都有了很多成熟的做法,无需为小额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做大幅改动。
我们也不建议为小额诉讼单独立案,单编案号等做法。单独立案的问题前已经分析,立案之时不需对小额诉讼分流,我们只需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单编案号更不可取,因为小额诉讼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而简易程序是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转化后,显然不能再作为小额诉讼,而此时为小额诉讼单独确立的案号不再适用,而改案号更为不便。
综上,我们建议轻便的运行小额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总归是简便,我们不能将一简便的制度操作的过于复杂。小额诉讼制度给我们的现实变化主要是一审终审。因而,我们认为把握分流节点,并增设拟判通知的制度即足以应付这一变化,能够在小额诉讼上由现行审判做法平稳过渡到一审终审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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