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犯罪地;地域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根据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谓犯罪地,一般包括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尤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法律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是:便于在证据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有效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综合治理,减少犯罪。
刑法中的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据此,无论犯罪行为地还是犯罪结果地都是犯罪地当属定论。为使刑法规定不致落空,必须在刑诉法设定与其环环相扣的具体管辖规则。但刑诉法地域管辖还缺乏和刑法相配套的有关规定。
依刑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与结果,刑诉法犯罪地规定无疑应当与刑法衔接吻合,这是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据此,刑诉法上的犯罪地应是指犯罪事实之地,包括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我国刑诉法对犯罪地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这与刑法关于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明确规定相冲突,也使刑诉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从周延的地域管辖变成了不周延,使地域管辖出现漏洞和不必要争议与麻烦。因有的犯罪即时完成,行为地与结果地同一以行为地为犯罪地,而有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同一,例如行为与结果异其土地区域即所谓隔地犯,将其犯罪地限制为犯罪行为地且以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唯一标准,对这类犯罪管辖就会出现问题。加之刑诉法对犯罪地法院管辖的补充规定仅提到“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将被告人被逮捕地、被拘留地、案件破获地法院的管辖权都统统排斥了。地域管辖过于狭窄僵硬,难以应对相关犯罪。
事实上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的案件并不少见,如邮政人员故意延误邮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电话、传真、信件、E-mail侮辱、诽谤他人或教唆他人犯罪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在长途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物后离开;采用移动通信装置对炸弹定时通过电话遥控起爆等。且随着我国人员流动加剧和科技迅速发展及案犯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的案件肯定还会呈增加趋势。如仅以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唯一标准,这类案件管辖定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拖延,束缚司法机关手脚,甚至使犯罪者漏网。
从司法实际看,刑事案件除案发前得到群众举报或案犯自首外都是出现犯罪结果后,结果地公安机关立案和展开侦破,即多是从危害结果入手查找和发现作案人。犯罪结果地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犯罪结果地与行为地不同一,往往是结果地公安、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才寻找到行为地。但由于解释不合刑事诉讼规律,在地域管辖中抽去犯罪结果地,会浪费犯罪结果地和行为地控方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因结果地检察院必须将案件材料移送行为地检察院,后者审查起诉期限应从其收案之日起算,无端延误诉讼时效。地域管辖需要控审最佳衔接,必须考虑控方运作时空内容,从犯罪事实着眼,犯罪事实必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人为将这两者割裂,把犯罪地局限于行为地,势必造成管辖障碍。
为达最佳司法效果,从诉讼流程看,被告人被捕地、拘留地、案件破获地法院都应有管辖权。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并拓宽地域管辖覆盖面,增设被告人被捕地、拘留地、案件破获地法院的管辖权,使这类案件地域管辖免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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