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陪审制度功能发挥的原因分析及完善
——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为视角
关键词:陪审制度;制约;只陪不审
一、引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焕发活力。人民陪审员队伍迅速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比率、参审案件数量大幅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正日益增强,也有效地解决了一度存在的人民陪审员职权不明、只拿荣誉不审案等问题,但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并未根本解决,开庭审理前不准备、开庭审理中不发问、审后评议中不评议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进一步影响司法的严肃及公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陪审制度的概念和我国陪审制度的移植
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陪审团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二是参审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对政治机构进行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设立陪审法庭( 赫里埃),这是西方奴隶制民主政治体制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l1世纪初的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征服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建立,而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则是在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公民以随机方式组成陪审团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团与法官有明确的分工,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职业法官适用法律,称为陪审团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公民是以单个人的身份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地位相同,也不存在分工,共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裁决,称为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他主持的《 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移植了西方的陪审原则,从此陪审制度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被奠定下来。我国现在的陪审制度被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三、原因分析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 未履行法律赋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上义务,或者虽履行了程序上义务但实质上却仅起着陪衬作用、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的行为。根据陪而不审出现的阶段不同,可把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分为开庭准备前的陪而不审、开庭审理中的陪而不 审和审后评议中的陪而不审。
( 一) 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审判人员应查阅案卷,需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专业知识,同时还应与法官共同拟定案件审判提纲。司法实践中多数人民陪审员刚开始参审时,陪审积极性高,都能做好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然而,随着陪审案件数量的增加、陪审频率的加大、对陪审制度作用的质疑以及陪审人员兼职属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有调查显示, 多数人民陪审员在临近开庭时才被通知陪审,对陪审的案件一点不知情,每次开庭就跟走过场一样,自己完全成了摆设。这种没有开庭准备环节、一到法院就开庭的陪审实践,必然会导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后果。
( 二) 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不发问
然而,由于开庭前未作准备或准备不充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发言、不提问是常态,主动发问就少之又少。多数人民陪审员就像英美陪审团成员一样,只是静坐,始终一言不发,整个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人民陪审员形同陪衬。人民陪审员成了名副其实的“三陪”( 陪听、陪看、陪坐)。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最大难点是“分析证据、认定事实”,而解决此难点的最佳环节却在开庭审理环节,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认真听审及有的放矢地发问。倘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时总是一言不发、一问不提、只听不问,在最能体现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时刻保持沉默,或者不能围事实及争议焦点发言提问,那么期待一个连事实都未查清的人民陪审员能很好地适用法律,似乎不太现实。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时不发问的陪而不审,将难以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 三) 审后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不评议
案件评议是案件审理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评议案件的经历,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较多,而且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发生分歧意见的比例并不低。可见,人民陪审员在中国司法领域中存在一定的话语权。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实践中多数案件的评议安排在开庭审理之后,具体评议时间由审判长另行通知。通知的随时性与陪审员的兼职性会产生冲突,冲突的后果是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评议。法院只能另换人民陪审员或法官,重新组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中途退出,自然就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当然不排除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而后将案件结果告知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在合议笔录上签字。事实上,即便人民陪审员来参加评议,由于案件评议距开庭审理间隔时间过长,加上开庭审理阶段的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是特别清楚,其在评议中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人民陪审员审后不评议,以及由此形成的陪而不审,将彻底摧毁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以解决陪而不审为切入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认识,让人民陪审员有机会陪审。
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首先得让人民陪审员有案可陪,有机会参审。遗憾的是,很少有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这与当事人对陪审制度不了解有关。多数当事人不了解人民陪审员,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更不用说理解陪审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因此,除了各级法院应继续主动在案件中适用陪审外,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认识,鼓励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要通过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员工作的了解和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建议法院在一些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中主动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以及在新闻媒体宣传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效果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宣传陪审制度,从而提高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 二)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让人民陪审员有能力陪审。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出现,与人民陪审员不知道如何审、不具备审判能力有关。虽然多数人民陪审员具有大专学历层次以上,但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不多。即使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也未必就知道如何审案判案,毕竟审判工作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因此,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有必要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让他们有能力陪审。一方面,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专题讲授、观摩庭审、研讨和交流、订阅报刊杂志等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重点学习审判制度、审判纪律、职业操守、司法礼仪等,通过学习、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审判技能,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此外,有条件的法院建议组建人民陪审员协会,让人民陪审员有个自己的组织,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在身份上有归属感,有利于更好地参与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协会在法院的指导下可以定期开展小范围的经验交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人民陪审员不知道审案、不会审案带来的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
( 三)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弥补管理上漏洞,使人民陪审员不得不审。
人民陪审员被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后,在审判各阶段均可能出现陪而不审。陪而不审的发生,除了归咎于人民陪审员自身外,与我国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除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各省高院分别都制定了实施细则,许多基层法院也分别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这些条文规定几乎未涉及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更没有硬性规定人民陪审员因陪而不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如应细化有关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中的退出规定,硬性规定几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审,法院则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或建议人民陪审员主动申请;如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在开庭前阅卷,审后必须参加案件评议,如果庭前不准备、审后不合议,可给予人民陪审员黄牌警告,一年累计一定数量的黄牌,法院相应地给予一定的惩罚;又如应建立和完善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机制,及时将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陪审情况书面通知陪审员所在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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