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理论依据;义务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该制度出台后,社会上有支持的声音,但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我国为何要设立这一制度,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理论依据
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当人们为了更好的、更稳定的生活而订立社会契约,承诺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让出来,转化为社会公共权力,可以对人们进行管理,这个承诺就隐含了当国家进行管理或约束时个人应协助和容忍的承诺。映射到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个人利益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恢复秩序,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当案件被移送到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必然要求亲历现场的证人出庭作证,以达到公正审判的目的。当要求证人作证时,证人之所以具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这种协助义务和容忍义务的具体体现。证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因社会契约中的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了当司法机关需要其作证时的协助义务,并对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如果证人仅从自我角度考虑,恐怕没有人愿意在法庭上为一个不可能为自己带来利益,甚至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的案件作证,这是人性弱点。所以,“仅靠良心是不行的,基于对良心的怀疑,便产生了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则,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可见,社会契约论是论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最佳角度。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从国外经验来看,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实可行
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证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都规定了相关的义务性和惩罚性规定。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有惩罚藐视法庭罪的权力。在英国,对于经采用传唤令传唤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的,法官可以发布命令,通知该证人在特定的时间出席法庭审判。如果该命令送达后,证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庭,法官就可以对其发布拘捕令,将其强制带到法庭。如果证人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就可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可见,美国和英国都有非常严苛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也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违反出庭义务的后果。《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8条规定:“传唤证人是应当同时对他告知如果应传不到得法定后果。”第51条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科处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相应地适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再次应传不到得情况中,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罚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法院,除本法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第150条规定:“受到传唤的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可以裁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不到场所产生的费用,对于前款的规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同时在第151条规定了拒绝到场罪。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都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实行效果来看,该制度对于保障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司法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时规定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但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而且出庭的证人基本都与案件有利益关联。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立法没有规定不履行作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获取,一些案件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影响司法审判工作。证人出庭,法官当面倾听其陈述并适时发问,被告人与证人当面对质,既有利于法官当庭查明真相,也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此前,我们动员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但效果甚微,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对不出庭作证者的惩罚措施,我们的司法机关对拒不出庭作证者往往无可奈何,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破犯罪案件的进程,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立法机关在此时立法确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刑诉法修正案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台后必将对“作证难、出庭难”这一现象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新法同时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予强制出庭,这是考虑到强制亲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也体现了立法的人文主义关怀。
综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相应制度,是确实可行的,所以我国立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台后,再配以其他证人保护措施,必将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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