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职务犯罪/外国证人/证人证言/工作方法
内容提要: 职务犯罪案件调取外国人证人证言应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恪守国际条约原则等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应注意程序合法、注意政治效果、注意办案安全等问题。取证过程中,要事先做好全面准备、保持询问的连续性、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巧妙抓住外国证人的心理、注重办案效果和办案质量的统一。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员智商高、间接证据少、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在定案中占据分量大等特点,因此证人证言关系整个证据体系,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飞速的发展,国内外贸易往来逐年递增,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向外籍人员取证的情况明显增多。笔者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对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从工作实践出发,探讨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外国人证人证言的基本原则、难点、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经验做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中调取外国人证人证言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独立和完整,当然包括独立自主地行使司法权。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侦查机关在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影响,不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或限制。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询问外国证人时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外国证人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与我国公民一样,享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下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同时承担如下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恪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缔结或签订的调整某个方面事务、据以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恪守国际条约,必须有国内立法的保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如果承认了国际条约中就侦查人员询问外国证人的有关规定,就应充分保证外国证人的基本权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职务犯罪案件调取外国人证人证言难点
(一)案件侦查阶段外国证人如果身处国外,进行取证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解决。首先,因为涉及刑事司法管辖和主权问题,要进行询问取证,请求国只能通过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以传唤处于外国境内证人出庭的方式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顺利取得境外证人证言,多依赖于双边国家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制定双边条约。然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协助请求涉及对象是被请求缔约一方的国民,且不在提出请求一方境内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其次,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不尽相同,特别是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出国作证涉及诸多棘手问题,如公民出入境护照和签证的申领、往返旅费、作证期间生活费用、翻译证词、证人人身安全等。例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 12 条约定:“除了去请求国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的一切费用(包括旅费、生活费、相应的损失补偿费)由请求国偿还外,还必须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保护,不得因证人或鉴定人入境前所犯的罪行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剥夺其自由。”这是保障证人接受询问和出庭作证的重要因素。
再次,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要取得身处境外的外国证人的证言,多采取侦查人员出境直接对其询问的方法。但由于侦查人员出境取证,都需要先到有关部门审批、报备,然后办理护照、签证,周期较长。然而在案件侦查阶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办案期限相对较短,有时虽然办好了相关出境手续,已经延误了最佳取证时机,就算顺利取得外国人的证人证言,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外国证人与国内证人存在较大差异。外国人的思维方式、行事作风与国人迥异,对外国证人的询问不能照搬普通办案模式。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外国人对问题的理解、认识和描述与国人存有较大差异。因此,基于对国内询问证人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和侦查模式不能完全适用。
(三)询问外国证人的时间相对较短,容错率低。外国证人进入中国境内的时间往往短暂,没有固定住所,一般情况下只有一次对其询问的机会,要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取证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具备适应高强度工作的应变能力和专业能力。
三、职务犯罪案件中调取外国人证人证言应注意的问题
(一)程序合法。(1)侦查主体合法。询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人数不得少于二人。(2)询问证人的地点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3)得到证人书面认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询问证人适用第九十五条关于讯问的规定,即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漏洞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供词。除满足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通证人进行询问的程序条件之外,按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需要具备两个程序性前提:(1)经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或渎检处处长批准。(2)要聘请翻译。即使被询问的外国证人通晓汉语,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提供翻译,并且在询问前充分告知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注意政治效果。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外国证人经常是外企公司的高管或是在某些领域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侦查人员在与这些人接触时,特别是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不仅扮演着办案人员的角色,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代表了中国司法人员的形象。询问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能把办理案件上升到国家矛盾的层面。侦查人员就事论事,以理服人,并对阶段性的询问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要注意国家形象以及国家间关系,给外国证人留下良好的形象是整个询问的基调。
(三)注意办案安全。质量是案件的生命,安全是质量的保证。办案安全问题一直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头等大事,在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更是如此,一旦发生问题可能就会造成国际影响。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询问证人的相关安全规定执行。此外,在必要时可以请司法警察协助完成询问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职务犯罪案件中调取外国人证人证言经验做法
在询问外国证人的整个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困难,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涉及需要向外国证人取证,在询问时一定要注重询问方法,争取一次询问就能达到预期效果,获取对突破案件有价值的证人证言。获取职务犯罪案件中外国人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询问外国证人之前,要事先做好全面准备。
1.制定询问计划。询问计划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参与询问的人员,询问思路,询问中关键问题的设置,外国证人在回答问题过程中的反应以及应对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2.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外国证人与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关系及其在中间起到的作用。只有侦查人员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熟知已经掌握的证据,在询问过程中才能把握全局,提高办案效率,否则就会贻误时机,丧失突破案件的最好机会。
3.要尽可能全面了解证人的特点。外国证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个人经历、文化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信息都要全面搜集。这样在询问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并根据外国证人的反应及时调整询问的方式和方法。
4.掌握几句被询问人国家的简单生活用语。例如:“你好”,“谢谢”,“再见”,“你说的不对”等,这样在询问过程中容易消除与外国证人间陌生感或及时制止其有意编造的谎话,以便更好开展工作。
5.做好充足的安全预案。在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过程中同样要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工作,例如保证询问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询问室等专业房间内进行;不得在谈话地点过夜,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针对突发性疾病要预先准备简单的应急抢救药品、设备,出现相关情况后及时联系医疗部门进行抢救。
6.了解询问外国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外国证人提出需要律师在场、“沉默权”、外交豁免等问题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从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两个方面为其做出合理解释。
7.在询问前做好与翻译人员的沟通工作。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通过与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签订协议,由这些翻译公司派翻译人员协助完成对外国证人的询问工作。这些翻译人员大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其接触较多的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如外国人走私、贩毒、诈骗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翻译人员接触较少。所以询问前在保证案件保密的前提下,侦查人员要及时向翻译人员介绍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询问中的重要节点,使之能够准确无误地传递双方信息。因为翻译人员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对一些法律术语和关键法律信息敏感度不高,要在询问时首先与翻译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重要信息可以在侦查人员和外国证人之间有效传递,实现与翻译人员的密切配合,以达到最好的询问效果。
(二)保持询问的连续性。在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多采用循序渐进的询问方法,一般不宜采用跳跃式的询问方法。因为无论是外国证人的叙述还是询问人的问题都需要经过翻译后相关信息才能传递给对方,所以有的时候一旦打断外国证人的供述,采用跳跃式的询问方法,突然提出新的问题,还需要经过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而翻译人员发问的语气和表情也很难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相反一旦打破询问的连续性可能就会错过外国证人言辞中的关键信息,并且需要花费很大努力才能重新启动这条叙述线索。因此,在询问外国证人时一定不要轻易打断其思路,可以采取顺着外国证人的最后语言询问的方法。从询问的角度来说,询问人一般处于主动的地位,证人处于被动地位;侦查人员有备而来,证人一般要有所顾及。按照问与被问、了解和被了解、调查和被调查的顺序,对外国证人最后语言回答的问题,提出“再询问”,沿着事先制定好的询问计划,稳步推进询问进程,保持询问的连续性往往是询问外国证人最稳妥,也是最实用的办法。
(三)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外国证人进行询问。这样既保证了获取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又为领导在询问过程中对询问人员进行同步指挥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如果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询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外国证人因为存在顾虑不愿配合作证的情况下,通过回看同步录像可以进一步分析外国证人在言谈举止、心理素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特点,为下一次的询问提供有用的信息。
(四)巧妙抓住外国证人的心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外国证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在询问过程中要抓住其心理特征,例如告知其只要实事求是供述,并根据要求完成笔录,一般情况下不用出庭作证;可以为其保密,降低其作证带来的负面影响等,打消其心理顾虑。
(五)运用亲情、宗教信仰等因素。外国证人往往比较看重家庭观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询问过程中可以多从亲情、友情、信仰等因素出发,利用其不能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不能背叛自己家庭的心理,从而获取其真实的证言。
(六)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数外国证人扮演的是污点证人的角色。在对这些外国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如果其出现拒供的情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辩诉交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翻译人员出示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外国证人虽然在某些方面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七)注重办案效果和办案质量的统一。侦查人员要在询问中表现出庄严的气势和专业的素质,身着制服,佩戴检徽是非常重要的。办案中要全面考虑案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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