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等等(12月25日《新京报》)。
其实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禁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用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定,只是赋予了法官对违反庭审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罚的权力。之所以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未经许可微博直播是违反庭审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从微博直播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这个角度说,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确有一定道理,因为直播可能激发舆论热议,对法官审判产生压力,从而使其不能依据自身内心判定来断案。但是,这不能说微博直播就有百害而无一利,微博直播庭审也有助于法庭审理的公开透明,从而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杜绝暗箱操作,增强公民对于判决的信服力,这个作用在今天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形下意义尤其重大。因而,对于微博直播庭审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必须在防范“舆论审判”和监督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关是否允许微博直播庭审的问题就引发过激烈争议,而许多地方法院也对微博直播庭审进行过有益的探索。比如山东莱阳法院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通过微博直播各类案件庭审二十多起,受到民众的好评。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该院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认为,“毫无保留、原汁原味地公开充分显示了法院接受监督的诚意。”他还说,司法不能提“网”色变,莫把网友当成对立面,要让微博成为司法与民意对话的桥梁。
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微博直播庭审视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而是要尽量减少直播的负面影响,凸显其监督司法公正审判的“正能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两者的平衡的权力交由法官自由衡量——“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可以微博直播。这或许有一定的道理,法官更有能力来取舍中间的利弊得失。但这是建立在法官品德高尚的基础之上,而实践表明,多数人是监督他人容易,监督自己则难,让法官自己来取舍自己审判的案件,他总趋向于不直播为好。所以,要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则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个人认为从以下几点进行限制为好:
一是规定诸如社会影响大等一些类型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直播;二是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应当允许媒体直播;三是要求法院自身应经常选择一些案件进行直播;四是对于法官不允许记者进行直播的决定,记者可以申诉,有一个合法的救济渠道。
相关文章:
运用间接证据常见的问题及其探微04-26
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侦查监督机制之构建04-26
裁判视野下之诚实信用原则(下)04-26
把法官当“人”看04-26
监视居住制度评析04-26
裁判视野下之诚实信用原则(上)04-26
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04-26
审查逮捕阶段另案处理专项监督实证分析04-26
普遍性管辖与豁免的冲突04-26
羁押前逮捕程序的应然之意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