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对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一)加强获取言词证据的能力。首先,要充分利用嫌疑人被羁押后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提讯。办案人员应积极与看守所沟通,在遵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办案需要,及时提讯嫌疑人,一方面充分利用难得的一段时间继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充实与完善证据链条。其次,要重视证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的询问工作。侦查人员更加注重询问的策略和艺术,加强对被询问人的法律及政策教育,建立并强化询问的心理势能,促使证人充分、客观地作证。
(二)注重搜集反侦查活动中的再生证据。从侦查实践看,对于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一般都可以作为新的证人,对于反映职务犯罪事实的痕迹、现象、证言等也都可以被查明并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类证据就称为再生证据。通常此类证据有助于进一步反映职务犯罪的真相,否定反侦查行为产生的伪证,并和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侦查部门要充分重视再生证据在揭露和证实犯罪、控制和防范反侦查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对这类证据资料的收集、固定和运用。
(三)规范会见程序,防止律师违法执业。首先,建立会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了平衡侦查权与律师辩护权,充分保证律师行使辩护权,对于律师单独不被监听的会见,可以参照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规定执行,该资料由中立第三方保存,如看守所、检察院的监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若出现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翻供、串供情况,并对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违法执业时,经律师或办案机关申请,在律师和办案机关都在场的情况下启封该影像资料,证实律师是否存在违法执业问题。其次,出台司法解释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看守所会见程序及操作规程。在保证嫌疑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程序与时间,在法律规定安排会见的48小时内协调律师会见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讯的时间,既保障律师会见权又避免律师与办案人员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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