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有关各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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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再行审理,对因为错误的生效裁判而遭受侵害的权益实施救济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再审”是专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二款)。 有学者亦将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程序。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二者存在交叉,但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却不应局限此一种,我国的立法在这一方面相对是不完善的。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法、德两国再审程序的启动特点

法、德两国在再审制度上有不少共同之处。两国都对再审理由作了列举式的明确、严格规定,列举了享有再审申请人的范围,规定检察官(法国为司法部长)、原审被告人享有再审申请权,如被告人死亡则由其近亲属行使。

法国从人权保障原则出发,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为任何被判定有罪的人进行申诉。对生效的裁判重新审理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非常上诉程序,即对刑事审查庭的裁定,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其错误,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以纠正法律适用中的错误,维持法律的统一实施,具有抽象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具体又分为两类:一是由检察长主动提出的上诉,二是由检察长依司法部长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最高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做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撤销原判的裁决。另一种是申请再审,即对生效的有罪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真听取申请人、律师、检察官的意见,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足予以驳回,认为理由充分则撤销原判决移送除原审法院外的另一同级法院重审。

德国的再审程序被称为“非常救济程序”,它从发现真实原则出发,申请再审必须说明法定理由、证据,对再审申请是否有理由要进行裁定,再审分为对受有罪判决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获得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这些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关键条件——有利的,可以进行再审,不利的,法院只能维持原来的判决。提起有利被告人的再审不受任何时效的限制,而不利被告人的再审则受其限制。德国的再审程序只限于原判决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单纯的法律问题则通过宪法和人权申诉等非诉讼途径救济。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英、美两国再审程序的特点

在英国,对生效的无罪裁决,有两种刑事再审程序:一是检察长提示程序,这种程序只涉及法律问题,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在实体上对被告人构成危险;二是撤销存在瑕疵的无罪裁判的再审程序,包括事实在内的整个案件的重新审理,即在原审判程序中,由于存在妨碍司法的犯罪,因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则控诉方可以提出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原判,进行重审。对生效的有罪裁判,设有上诉后审查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原则是必须有利于被追诉人。当事人对自己的有罪裁决,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后者决定是否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处理。凡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一般会引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委员会向上诉法院提交申诉,也没有时间限制。

美国,因为坚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奉行一次追诉、一次审判的诉讼方式,十分强调判决的既判力,因而并没有专门、系统的刑事再审程序。对无罪裁判,一经做出,即生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予启动追诉、审理程序。对有罪裁判,当事人享有广泛的上诉权,但检察官只能在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上诉成功后才能提出上诉。对生效的有罪裁判,被告人只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禁审令等普通法上诉讼外的救济措施来启动案件的重审,但这种申请受到的法律限制极其严格,通常只有少数才能获得成功;检察官则一般被禁止提出任何形式的再审申请,从而使得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无从提起。

三、日本关于刑事再审制度启动的规定

二战后,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吸收英美法的内容,刑事再审制度集职权主义的法德再审方式和英美禁止双重处罚观念于一体,删除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保留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对再审理由的规定与德国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理由相似,再审申请人除对被告人外,还包括检察官,如被告人死亡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有再审申请权。

今天,无论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后起的如日本这样的法律发达的国家,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上都相当注重对在国家公诉中处于劣势的被告人的保护,在启动主体方面也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各国的法律在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的启动上是比较宽松的,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则是严格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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