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

时间:2024-04-26 03:47:4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影响;对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一、积极影响

(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司法亲民化和大众化的一种体现,其程序简便、时间简短、手续简约的特点,保证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特性选择符合自己实效利益的程序处理纠纷,也能够保证当事人在发生纠纷能够以更加简单的方式进入诉讼和脱离诉讼,是新时期下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二)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效益。简单地讲,程序效益就是指诉讼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下一些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明了、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由于法律程序的固化限制,致使当事人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付在案件事宜上,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当事人的诉累。小额诉讼程序以一种可选方式,在特定种类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是一种成本的节约,是优化提高程序效益的又一表现。

(三)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当前基层调处网络瘫痪、大量纠纷聚集法院、法院办案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能够保障基层法院和法庭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案件,起到了优化司法资源的良好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消极影响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当,可能会增加涉诉涉法信访的压力。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结合各地实际,案件标的额的确定不难。但什么是事实清楚、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什么是争议不大,这需要立案时对案件特性的一个预判了,一旦预判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那就意味着当事人的上诉权没有了。但是如果预判错误,譬如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说有一张借条为凭就能说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是争议不大,这里需要立案人员敏锐的案情预判力。如果本来另有隐情的案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了上诉的渠道和途径,那么当事人只能选择上访、缠访。

三、对策和建议

(一)严格适用标准。虽然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得以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离婚、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该程序。第二,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得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三、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充分尊重诉权。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性程序,而不是强制性程序。换而言之,程序的选择处理,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决定的。法院在立案时,要向原告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在诉权上的一审终审。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材料时,一定要随附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注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注意事项,如果被告方明确提出异议或者不同意的,则不能适用。

(三)建立退出机制。由于立案人员的初步判断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原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案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必须及时退出,转入其他诉讼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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