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此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对犯罪记录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确。
一、认识标准应统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明确以下几点。
1.犯罪记录系封存,并非消灭。刑诉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2.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封存,无需未成年人申请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严格把握,而不能随意解除封存。刑诉法第275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在法律实施中要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体要件需明确
1.明确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罪犯已经年满18周岁,也必须作出封存决定。
2.明确封存内容。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是必须予以封存的。
3.明确封存范围。如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与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露。
4.明确封存效力。一是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二是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三是记录查询后封存效力不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
三、程序设计要可行
1.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时、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
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是原则,允许查询是例外。办案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可依职权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能进行查询。
2.查询犯罪记录审核。首先,需要查询的单位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讨论决定,作出审批意见并出具《同意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告知书》;再次,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或查询主体不符合“特殊情况”规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3.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情况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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