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机制构建及完善

时间:2024-04-26 03:46: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第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期限,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但是制度的细化和严密也使检察人员办案面临着诸如时间紧张、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一系列新的挑战,为使案件顺利办结,本文建议从完善办案引导评价机制、设置事务性检察官制度、完善公诉一体化模式等案件办理机制方面来寻求破困路径。

关键词:出席法庭 阅卷期限 规则 机制构建 完善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查阅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该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参与第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并明确了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时间期限。制度的细化和严密,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和成熟。然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期限的限制,无疑给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并寻求破困之策。

一、实证研究:查阅案卷时间限制带给检察机关的困境

修订的刑诉法颁布后,我们对检察机关出席第二审法庭进行了试点运行,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诸如时间紧张、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困扰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一是查阅案卷时间紧张。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刑诉法第188条的基础上,将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时间从“开庭十日以前”修改为“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从数字上看,一个是10日,一个是一个月以内,相互比较后者似乎给足了检察机关全面审查第二审案卷的时间,实际上,法条内容限制了检察机关阅卷时间,给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全面充分查阅案卷带来了压力。原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⑴该规定只限制法院开庭前给予同级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最低保障时间,并没有限制法院什么时候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因此,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同级检察机关充分了解提出抗诉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的案情,二审法院在收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后,在短时间内就交由同级检察机关查阅,在检察机关查阅完毕并将案件退回法院后,法院才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商议开庭时间,并出具开庭通知书。由于原刑诉法在检察人员查阅案件时间规定不明确,所以检察机关查阅案件的实际时间一般都超过了10天,有的因多种原因查阅案卷达几个月之久。当前,随着各项法律规定的完善和相关机制的建立,一些侦查案卷少则七八本,多则达几百本,一个月的查阅时间对一般案件来说已较为充裕,但是对重大疑难复杂、黑社会性质等类型的案件来说,一个月时间内根本无法顺利完成。

以实证研究为证:根据检察机关受理二审开庭案件的案卷数量及类型,我们将案件划分为一般案件(10册案卷数以下或3名被告人以下)、较复杂案件(10册案卷数以上20册案卷数以下或3名被告人以上7名被告人以下)、疑难复杂案件(20册案卷数以上或7名被告人以上)三类案件;从检察院办理二审案件的流程来看,至少包括阅卷、提审、复核补充证据、撰写报告、集体讨论、文书填制及送达、领导审批、开庭、装卷等九个环节,而除了开庭、装卷以外,其他环节均系在查阅案卷期限以内完成。对省级检察院来说,由于二审案件都发生在其他较远的市县或农村,出差路途花费时间较长,且每案需要2名办案人员配合,经初步测算,一般案件需要费时19天、较复杂案件需要费时32天,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费时46天。实证表明这些案件在办理时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阅卷、提审及撰写审查报告上,如一般案件阅卷约需要一周时间、撰写审查报告需要三天左右;而疑难复杂案件阅卷则需要近三周时间、撰写审查报告需要七八天左右。从实践来看,这些需要的时间还必须都很顺利,否则花费时间更长,如分管领导审批的时间有时不能确定,少则一天,多则四五天才签发意见,有的案件领导审阅后认为还需要上检察委员会讨论或补充相关证据后才能决定等情形。

当然,上述所办案件花费时间只是一个平均测算,有的案件可能不需要19天即可办结,有的案件则远远超过46天,但是随着公诉执法从粗放型向精密型转化,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院阅卷期限的限制无疑让检察人员办案时间异常紧张。

二是办案任务极其繁重。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简称新《诉讼规则》)第47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并应当审查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第476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审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对提出上诉、抗诉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等;第477条、第478条、第479条也规定了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一系列司法活动,而修改后的刑诉法突出对人权保障和执法规范化的重视,增设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机制,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案件除原有抗诉案件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外,增加了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死缓二审案件的出席法庭庭审,使二审办案任务空前增长。

以实证研究为证:除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相关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作为一个单位的职工还有其他工作任务,这就给工作时间紧张的办案人员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经测算,全年除法定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每人有250天工作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规定,全年公诉人培训时间每人不得少于15天,此外还需要参加会议(包括年初工作部署会议、年末总结表彰会议、工作讲评会议等约需占用10个工作日)、接受考评(包括完成全省检察机关半年度和全年度执法状况考评、自查自纠工作、填报年度考核、执法档案等约占10个工作日)、组织活动(包括党员民主生活会、支部主题活动、各级党委部署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全院性活动等,约占5个工作日)等,每名检察人员实际可用于办案的时间只有210个工作日。以某公诉处2012年办案情况为例,该处可用办案人员10人,受理二审开庭案件103件,其中一般案件63件、较复杂案件29件、疑难复杂案件11件,则该处2100个工作日(210天/人×10人)需要完成2631个工作日(63件×19天/件+29件×32天/件+11件×46天/件)的任务,超过的531天的时间只能从牺牲个人休息时间来完成。然而,数据是呈动态变化的,从多年的办案数据对比分析来看,办案数量仍在逐年不断上升,如果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工作问题,工作时间则更会受到占用和影响。为了完成上述工作,许多干警一年365天“五加二”和“白加黑”的超负荷工作,案多人少和滞后的办理机制已明显成为困扰和制约检察机关的一个现实难题。

三是法律监督责任重大。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的制度框架下,第二审程序承载着权利救济、纠错防错、统一司法的多重职能,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乃至刑事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是体现法律监督这一本质属性的重要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扩大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案件范围就是修改二审程序、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目的所在。特别是作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尤为重大。

以实证研究为证: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给检察机关加强对二审案件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扩展了出庭案件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范围,增加了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死缓二审案件的出席法庭庭审等;⑵其二,规范了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制度,以解决实践中久拖不决、被告人被长期羁押、诉讼效率低下及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受损等问题;⑶其三,进一步完善了上诉不加刑的具体情形,⑷同时增设了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⑸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正式进入修改后的刑诉法等等,对人权的保障提出了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而就个案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事实、情节及证据相当的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有的却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量刑的巨大悬殊,程序的保障不一,都严重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和理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出席法庭其应然价值显而易见。在实证调研中,虽然出现的相关数据和案例不多,但可想而知的是,一旦二审开庭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可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某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涉黑案,由于法院对于涉黑财物的处理未公开,一名被害人在第二审阶段上访至省人大,并在网络上进行炒作,剑指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最后引起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省人大及被害人,才逐渐平息事态。又如近年来佘祥林、赵作海、吴大全、李昌奎等案件的相继出现,也为检察机关敲响了警钟,虽然这些案件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与参与办案的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不无关系,让人不得不深感监督责任之重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诉讼规则》的完善:正确解读和适用是关键

对检察院查阅案件的期限,新《诉讼规则》第4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和调阅案卷材料,……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这一规定弥补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注意不足,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的现实需要作出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正确理解关于阅卷期限的补充规定。新《诉讼规则》在第二审关于检察人员查阅案卷期限的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规定,这一补充规定并不违反修改后的刑诉法的精神或者说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而是一种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和办案规律作出的当然解释。因为,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是建立在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的背景下开展的,对一审来说,是处于对未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判的情况,所以,检察机关查阅案卷仍属于“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相关事实和证据需要花费时间,如果不作出“延期审理”的规定,则可能影响审判顺利进行,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一审期间适用的办案基本规则并无不同。再者,如果新《诉讼规则》不予补充规定,司法实践部门就无法准确解读,在无法完成查阅案卷时有可能造成各地出现法律适用的乱象,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实施。

二是准确把握对“补充侦查”的扩大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延期审理只有三种情形,⑹而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的,是“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新《诉讼规则》第454条规定了八种延期审理情形,其内容主要包括“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调查核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的”等,⑺这些规定都是围绕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8条第二项“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作出的扩大解释。扩大解释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概念之间具有法律性质的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扩张解释以补救立法不确切之弊。值得提醒的是,一切解释都只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增加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效,否则这种扩大解释就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恶法”。

三是严格控制延期审理的适用。建议延期审理,其目的是保障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绝不能够成为工作散漫、不讲原则、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不允许超出修改后的刑诉法及《诉讼规则》规定的情形,工作流程要经受得起社会媒体的质疑和案件质量检查,不允许随意再作扩大解释和理解,不允许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其一;其二,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9条、《诉讼规则》第45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必须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加强对延期审理的审批把关。根据新《诉讼规则》第461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第二审开庭的特殊性,延期审理也应制作相应的审批文书,层报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并用书面方式在阅卷期限届满前通知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安排庭审时间。

三、机制构建和完善意义:司法意义胜过实践需要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修改后的刑诉法及新《诉讼规则》对第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制,特别是对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限进行明确,是强化人权,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改革。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因“案件无法审结”、“法律规定太不符合现实”等为由变相延长查阅案件时间,或向人民法院“借”时间,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的。⑻因此,在法律框架内构建和完善相应办案机制,对检察人员及时、合法出席第二审法庭具有重要意义,且其司法意义远远比现实需要更有意义。

其一、是检察机关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表率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全过程的司法机关,既是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机关,又是对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可想而知,你在监督别人的时候,别人也在用眼睛看着(监督着)你,因此,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行为法和执法依据,⑼检察院办案干警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改变滞后的案件办理机制,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带头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是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的需要。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社会形势逼人,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从理念和方式的转变适应第二审查阅案卷期限的规定。实践证明,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走样。检察机关必须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框架下不断完善和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机制、办法。

其三、是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案件久拖不决,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等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刑诉法修改了查阅案卷期限,这是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体现。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拓展监督与规范监督的新方式、新方法。要清楚知晓扩大检察机关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案件范围,其目的是保障法律健康的运行,对查阅案卷期限的明确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因此,我们必须从机制构建与完善方面着力,加快办案进度,积极参与庭审,切实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四、破困路径:健全和完善办案机制

根据笔者从事17年公诉工作的实践经验,检察人员在参加出席第二审法庭时,既要做到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在法定时间里完成相关诉讼活动,同时考虑减轻办案人员工作压力,笔者认为除了加大对公诉部门的人员、经费投入外,如果从健全办案引导评价机制、设置事务性检察官制度、完善公诉一体化模式等方面予以考虑,则可以作为破困路径。

一是建立健全办案引导评价机制,提高一审案件办理质量。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要想二审案件能轻松过关,把好一审案件质量关有重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要把转变执法观念作为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根本性措施,在强化学习教育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优案评选、调研指导等执法引导评价机制,着力引导检察人员破除观念障碍,使保障人权、司法权威、公平正义得到真正彰显。一要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坚决纠正一票否决或单纯以抗诉数量等为评价标准的非理性考评做法,始终把案件办理的质量放在首位,进一步推进一审案件的办理质量;二要建立优案评选机制,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评选一批优秀案件,逐案点评,并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汇编下发引导办案;三要建立长效的调研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理论研讨会,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介先进、典型经验,形成理性思考,指导和提升一审办案工作及质量。

二是探索设置事务性检察官制度,给业务性检察官减负。基于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和检察办案特点,根据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任务的不同,可以将检察官编制分为专门负责案件业务办理的检察人员(简称“业务性检察官”)和从事服务和协助性工作的办案辅助人员(简称“事务性检察官”),通过将协助性工作剥离给事务性检察官来做,而使检察人员集中精力进行业务性工作,可以化解警力严重不足的困境。

以第二审公诉案件为例,其办理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受理案件、填报相关法律文书、阅卷、制作讯(询)问提纲、提审、制作审查报告、办理案件送审批事宜、印制案件汇报材料等、开庭、填写案卡及装订案卷材料等,而办案流程中事务性工作包括送达文书、协助提审、协助开庭、文字记录及案卷装订等,其工作量约占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由于司法编制由中央统一调配,不可能增加太多的司法警备人员,当地党委政府可以研究增设事务性检察官或书记员(事业性编制)以弥补检察机关工作力量的严重不足,从而使业务性检察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上摆脱出来,把时间更多花费在业务钻研和学习上来,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完善公诉一体化模式,强化省级检察院领导职责。省级检察院的工作着力点不能简单地放在如何办理刑事公诉案件上,而是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监督职责上来,通过整章建制,对一些重大问题及疑难案件的会审把关,通过引导、督导、督促等工作,确保和强化检察机关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曾明确提出: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

这种对公诉一体化制度的诠释和探索,对强化二审出庭工作有重大借鉴意义。由于一审公诉人熟悉案情,对案卷材料了如指掌,清楚控辩双方辩论焦点是什么,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环节,可能引发涉检信访或负面舆论炒作的风险在哪里等等,因此,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出席二审法庭前,省级检察人员把审查放在上诉理由和抗诉要点上,重点审查基本事实是否认定错误、非法证据是否及时排除、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死刑适用是否明显不当及法律是否统一实施等。第二,发挥公诉人才库的作用,在具体办案时选调办案能手或者组织原参加一审的公诉人集体办案,在发现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时发挥统一协调领导作用,对存在的重大办案风险统一制定应对措施和策略。第三,在出席第二审庭审时,选择其中一到二位曾经参与庭审的主要公诉人陪同,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庭质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一体化办案模式下,必将开拓各级院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和范围,提高办案水准,提升专业化水平,⑽可以节约查阅案卷的时间,减少重复性劳动,这样既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诉讼经济规定,又能减轻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升省级检察院的领导水平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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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⑴原刑诉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⑵参见修改后刑诉法第223条。

⑶参见修改后刑诉法第225条、第227条。

⑷参见修改后刑诉法第226条。

⑸参见修改后刑诉法第234条。

⑹修改后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⑺参见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4条。

⑻苏力着:《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第206页。

⑼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1页。

⑽黄曙、周甲准:“公诉一体化视野下的死刑案件办理机制”,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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