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立案调解程序处于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端,能够快速、有效地化解部分矛盾,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求。如何建构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功效,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成本的节约,而且可以缓解司法面临的压力。
关键词:立案调解;调解协议;制度建构
一、立案调解概述
1、立案调解的定义
立案调解是指一审案件立案后转至相关审理庭审理前,由立案庭组织进行的诉讼调解活动。
立案调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立案调解的案件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的民商事案件。自诉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不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适用立案调解。第二,立案调解的法院是对调解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可以使得立案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有机衔接。第三,立案调解的时间是案件立案后至转入审理庭之前。由于案件立案到转入审理的时间较短,所以,立案调解的期限较短。第四,立案调解的启动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才能进行。第五,立案调解的主体是立案庭的法官和聘请的其他人员,而不是审理庭的法官。第六,立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立案调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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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案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第二,立案调解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第三,立案调解有利于纠纷的和谐解决。第四,立案调解缓解了“执行难”、“上访多”的压力。第五,立案调解打破了法官长期以来“调判合一”的模式,避免了法官兼有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从而以判压调,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尴尬,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得以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立案调解存在的问题
尽管立案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凸显其优越性,但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制度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
1、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有关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立案调解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仅有的就是在 2007 年 3 月 1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明确了立案调解制度工作的重要性,但对立案调解的具体细致的可操作的流程规定没有明确,如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均是空白,还有与业务庭如何衔接?导致立案庭的法官在立案调解工作上感觉难以操作,甚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立案调解的审判力量配备不足,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直以来,立案庭承担着立案、收费、接待、信访、流程管理等大量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尤其是在送达、财产保全工作的同时还要确定承办人员,进行开庭的排期,很难抽出精力来研究案情,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加上立案调解时间只有十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于准确把握案情,摸清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况,争议焦点等,因此很难理清调解思路,准确判断基本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进行调解。因此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及调解率难于保证。
3、立案调解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现象难以发现有些民商事案件,往往经过立案调解,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了。但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调解生效后一经发现,立案调解法官可能受到违法办案的猜疑,严重打击了立案调解的积极性,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立案调解的构建
1、尽快出台立案调解方面的法律规定,使立案调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建议将立案调解工作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在有关程序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立案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具体适用哪一些类型的案件,不适用立案调解的案件立即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等;明确立案调解的程序,使之独立成为与庭审调解并列的诉讼程序,把立案调解变成名正言顺的一诉讼过程,一诉讼程序,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有法律依据了,也更会使社会对立案调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立案调解应该是一些案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是使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信任并主动接受立案阶段的调解,从而能使立案调解工作能正常开展下去。
2、配强配足立案调解的审判人员,明确立案调解的职能
法院应增派业务水平高、调解能力强的法官参与到立案调解工作中去,而且立案庭有着更多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许多工作如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调解笔录的制作都需要书记员来完成,所以需要有相应辅助的书记员,才能确保立案调解工作的审判力量到位,才能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立案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的公民参与调解、协调工作,或委托上述单位、人员主持调解。这样既能够解决审判力不足的问题,也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3、提高干警的调解能力,建立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
为了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必须出台激励立案调解法官工作积极性的方案,充分发挥其主动能动性,注重钻研调解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不同的调解侧重点做到因案而异选择调解方法,不断提高干警的调解能力。实行多办案多奖励的制度,并将立案调解工作纳入立案庭和立案调解审判人员的目标考核工作之中,同时在立案调解工作的考核中不仅要看立案调解案件的数量,还要看立案调解案件的质量,更要看立案调解取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要创新立案窗口模式,鼓励当事人接受立案调解
立案法官要面对面地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交流,在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同时,了解前来立案的每一起案件有无调解可能。通过缩短立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立案法官的亲和力等途径,把握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对有委托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要多沟通,多做宣传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对哪些经常鼓动当事人拒绝立案调解的代理人,是否考虑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司法建议。更要多为当事人着想,在便民服务上下功夫,提高办案效率,突出一个“快”字,减少讼累,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向被告说明调解可以避免因诉讼造成名誉贬损,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对于诉讼费的交纳采取缓、减、免的方式,鼓励当事人接受立案调解,让当事人觉得立案调解更实惠,从而更乐意地接受立案调解。
5、针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
在现阶段,虚假诉讼的案例屡见报端,案件未经审理,有些案件事实很难一下子查清,尤其是在立案阶段,在法官通知被告到庭后,双方当事人都又是自愿调解的,法院有时候也真是防不胜防。所以说在立案调解法官谨慎对待的同时,是否也可考虑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笔者觉得很有必要的。对一些为达个人不法目的而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事后一经发现,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制裁,迫使当事人能够正确对待立案调解,杜绝虚假诉讼的案件发生,确保立案调解工作稳步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李平。陆静波。立案调解实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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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萍。论民事立法调解机制。民商法学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简介:惠晓民,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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