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程序和内容,质证问题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核心问题。公诉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检察机关、辩护方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标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只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才达到了证据充分的标准;第二条标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对证据确实提出了具体要求,既强调用以定案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结果,又强调用以定案的证据查证属实的过程;第三条标准是对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即在确保案件证据具备量和质的规定性的同时,对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三条标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对公诉举证、质证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第三条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最难把握,对举证、质证的要求也最高。
一、排除合理怀疑对公诉质证的原则要求
(一)“合理怀疑”要求质证抗辩须是有合理根据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中的“合理怀疑”,应当是指建立在一定的理由之上、有合理根据的怀疑。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辩护方在质证时,只能根据客观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和材料提出质证意见,不能凭主观臆想、分析甚至编造事实、理由提出抗辩。
(二)“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质证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综合所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辩护方在质证时,在理念上应遵循一种原则,要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度。这需要双方基于司法良知,根据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基于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采信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排除任何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干扰,在自身知识和经验范围内,感到对案件事实认定确有把握,排除任何有根据的合理怀疑。当然,排除合理怀疑,法律上只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不要求也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无疑。这就要求公诉人在系统、全面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实践,不断总结积累经验,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件经验和教训来培养和熏陶自己的司法智慧和经验能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排除合理怀疑对公诉质证的具体要求
(一)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一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决定了公诉人必须保证其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并能在辩方就此提出质疑时予以证明。为此,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注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断强化举证、质证的意识和水平。公诉实践中,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修改后刑诉法增加规定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质证问题,要注意举证、质证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保密和用途等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二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质证问题,要注意保密原则和相关规定要求,可以与法庭协商采取庭前限制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的特殊质证方式。
(二)对“非法证据”的质证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界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从公诉机关和诉讼监督机关的双重维度去理解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标准,妥善处理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
公诉实践中,无论是在审查起诉还是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公诉人对非法证据都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排除的义务,即便最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改变定性、变更适用法律、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甚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都必须正确面对、坦然接受。庭审质证中,对于起诉案件中确实存有非法证据的,公诉人应实事求是、正面回应,不回避、不敷衍,必要时先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而后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撤回起诉、不起诉等方式处理案件。
(三)对“疑似非法证据”的质证要求
对辩方质疑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系“疑似非法证据”的,公诉人则应当审慎对待,并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有理、有据、有节地参与庭审质证、答辩和说理,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或者线索证实、显示系非法证据的,要说服法庭采信或者驳回辩方申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充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规则进行质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谁申请排除,谁提供线索”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规则,对只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公诉人要请求法庭驳回其申请,法庭也应当驳回其申请。第二,充分利用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资料进行质证。修改后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规定了对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有录音或者录像资料的案件,公诉质证时要充分利用,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嫌疑,争取法庭的采信。第三,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进行有效应对。对于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嫌疑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有针对性地核实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并在庭审质证中有效应对。第四,必要时,提请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仍有疑问或者担心法庭不会采信时,就应当提请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当庭接受辩方的质证及法庭的质询。
(四)对“量刑证据”的质证要求
检察机关要适应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的新变化,改变过去主要重视对构成犯罪证据的证明,而忽视对量刑证据证明的现象,主动向法庭提供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证据,并积极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其中,对涉及自首、坦白、立功、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累犯、再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法定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要做到准确认定、排除合理怀疑;对涉及被害人过错、被告人悔罪表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动机和目的、初犯、偶犯等酌定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从宽掌握。
三、排除合理怀疑对公诉质证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新的证据种类规范参加庭审质证活动
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种类的完善规定既是实现诉讼活动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人员进行取证、举证、示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行为依据。公诉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证据种类形式参加法庭举证、质证活动,只有以法定的证据种类形式为标准在法庭上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举证、示证,并接受辩方的质证,才会被法庭接受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二)提请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规定了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证据质证提供了制度保障。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不仅有助于缓解检察机关在承担非法证据举证、质证责任上面临的巨大压力,更有助于通过庭审交叉询问,使侦查人员直面取证不合法的后果。此外,必要时还可以提请通知其他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通过询问其他证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看守所管教人员以及检察机关驻看守所人员等,来进一步证明所举证据的合法与否。总之,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要高度重视,尽可能多地让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接受公诉方、辩方的质证,为公正司法搭建良好的制度平台。
(三)正确应对辩方出示的证据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时,既要强化对诉讼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又要公正对待被告人,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因而,公诉人不能只专注于有利于追诉的证据,还要正确对待来自辩方的证据,在客观公正义务的指引下,公正客观地评价、质证辩方的证据。
1.审查起诉阶段,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在审查起诉中,要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对侦查机关或部门非法取证的反映,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时要认真核查。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认为侦查机关或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确系违法取得的,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嫌疑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如果认为不存在违法取证的,或者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说明,并在庭审中就调查核实的情况公开接受辩方和法庭的质证和询问。此外,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案件影响重大的,也可以以听证的方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出席听证,要求侦查人员对存疑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允许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庭前质证并与侦查人员辩论。
2.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件材料外,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庭前就能掌握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有针对性地去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或者在法庭上指出指控犯罪证据材料的疑点。因此,公诉人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预测辩护律师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特别要注意掌握辩护人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质证方案内容。
3.补足补强瑕疵证据。公诉人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应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或者自行对瑕疵证据进行补足补强,以避免瑕疵证据“带病”进入庭审。特别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关键作用的实物证据,更是要保证经得起“一切检验”,确保万无一失。
4.注重“庭前会议”实效。修改后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了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公诉人要重视“庭前会议”,至少要求辩护人提供手中掌握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同时了解和掌握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名单以及有无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如果辩护律师有意回避或者不提供,而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的,公诉人要当庭指出其做法违法,并在庭后向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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