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附带/法官后语/需求互动/社会约定
内容提要: 判决书“附带”,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后语”,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功能,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需深入辨析。而历史化地理解问题,并引入微观司法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需求互动的概念,可深入洞察其关键,并获得关于判决书“附带”至司法等系列问题的“社会约定”的思考路径。由此推进,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司法者和广泛司法关注者对司法的愿景,符合司法政治学的正当性理念,亦对中国现代正规司法建设有益。
五、判决书功能
对“法官后语”的理解,更广泛而言的判决书“附带”,不仅需从纵向的历史演化,及发挥牵引作用的微观需求互动的流变,予以深入,而且需从横向的判决书多重功能的角度,予以拓展。
通常看,对“法官后语”及判决书“附带”的一般性讨论,并由其涉及判决书的功能,人们易认为,判决书仅表达法律权利义务分配及再分配的权力意志和决定,其属正式权力的文本表现或信息传达,如有学者认为的,其“宣告由法院确定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上级法院及社会公众报告司法过程——向裁判同类案件的其他法官和社会公众公示社会规范”。[1]如此看待判决书功能,并非基本不对,但其大体仅预设了法律人的感受模式。因为,一般情况下,上述界定暗含了法律人的关于判决书的操作程式、设想和预期,而法律人,特别是法律学者,基于职业要求和行规,亦常对此描述,并将其表达出来。由此引发的社会惯习,是一般情况下,人们易从法律人的说教和理论来理解判决书功能,其结果,判决书功能常被限定于狭小的范围,被要求为局限甚至单一。
问题是,卷入司法实践的被司法者,及特定条件下殊为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关注者,怎样感受、期待、设想判决书功能?其是否完全受制于法律人的理念?当法治意识形态逐步扩展并“被信仰”时,这类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似乎易追随法律人,遵从上述界定,及顺应社会惯习,但考察实际,情形或许并非如此。这里的意思是,判决书功能,尽管极可能被“我们”——法律人——不自觉地设想且传播开来,甚至由于“我们”,形成某种社会惯习式的理解,但务实且心态复杂的被司法者,及充满“应然要求”的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关注者,其却可能、甚至肯定会表现另类的对判决书功能的设想和预期。其结果,在他们的视野中,判决书功能至少被憧憬为多样化,并不局限,更不单一。
问题的复杂,可能还在于,这些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的设想和预期,与法律人的关于判决书的操作程式、设想和预期,犹如上述微观需求的互动,存在相互作用,并非各自单行。一方面,前者会关心后者的表达和传布,同时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后者会留意前者的不满和要求,同时提出自己的坚守或妥协。两者之间有时理解、合作,更多情况下则是博弈。其结果,判决书功能本身便释放出多样化,打开局限,去除单一。
在此,可从判决书的另类具体内容(时常易被忽略或被视而不见)及效果本身进入,展开讨论。
以当代中国判决书看,其包括了原被告、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原被告及公诉人或被告人主张及辩称、法院针对证据的查明、法院针对证据及法律关系的认为、判决结果等。虽然实质性的法律确认及判决结果至关重要,但亦需其他辅助性的内容及文字以互映。一般看,其他辅助性的内容及文字,似乎是铺垫,交待来龙去脉,视为过渡较适宜,因其似乎是“通向判决”的中途部分;但实际上,其亦传递了更丰富的内容和意向。如当事人身份的某些基本信息,像住址、性别、职业,其与实质性的法律确认及判决结果,依目前一般感觉,有时显然没有逻辑的必然联系,删除未尝不可;因为可能涉及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需交待年龄、精神状况、可能的诉讼管辖地及性别、职业,可在法律确认正文中逐一写就,不必单列。[2]又如原被告的主张及理由陈述,从法律角度看,某些显然可能多余,甚至没有联系,亦可回避不论,但判决书正文,时常罗列清晰完整,法官即使可能文字处理、简略从要,但依然尽力全部写出,后再仅附之“与本案无关”或“无法律联系”等修辞。在此,如以经典判决书功能的理念论,仅与判决结果有关的信息内容列入判决书为宜。[3]
这些判决书的另类具体内容,称之为“附带”,亦无不可。仅从其观察,便不难发现,判决书包含了其他功能,如向判决书阅读者提供原被告或被告人的社会定位,原被告或被告人怎样思考主张、如何回应指控,这意味着,尽可能全面介绍人物和案情,以表明判决的背景状况。而因为判决书内容复杂,不仅存在此时讨论的另类的,还存在前一节讨论的历史变迁中的,判决书功能的多样化更是不足为怪。就历史变迁中的判决书复杂内容而言,如前述英语国家判决书的“法官异议”,其功能,显然不是现有判决书功能的法律人定义所能解释的,与其说是法律权利义务的权威宣布、规范管制,或衬托审判多数议决,不如说是传递“司法过程需要公开”、“当事人有权获悉不同司法意见”的信息。而这些国家判决书的“附带意见”,如美国学者亚伯拉罕(Henry J. Abraham)所提醒注意,其“实际上为单方面陈述,表达某种信念、警示、劝诫、观点,或简称感想,非案件判决所必需……其提示未来可能的发展”。[4]
但更明显的、也更重要的其他扩展性功能的例子,可能在于有的社会一般阅读者,正像我们日常实践殊为熟悉的,可从判决书中体会司法公正、深受教育或“被普法”,犹如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并主张的,“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5]
判决书功能的复杂,表面看,是因为判决书内容本身复杂,而实际上,是因为阅读者群体特别是其阅读期待的多样。故判决书功能的复杂和阅读期待的多样,时常存在关联,后者某些条件下可能决定了前者。作为例子,上述中国判决书普通当事人身份信息、与案件法律问题无关的当事人主张及证据的披露功能,或许正因为复杂的部分阅读群体本身即期待“具体谁、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的答案,及“当事人到底如何要求”的答案而产生,其中或许隐含了另类的“信息公开”的诉求;毕竟,在这里,阅读群体也许是亲属性的、邻居性的、社区性的,甚至是全社会的。顺此思路,再进一步,可发觉,当阅读群体及阅读期待多样时,不仅可能使判决书撰写者意欲的“原功能”发生变化,如提供的性别、身份信息成为媒体和大众兴趣的焦点,像权贵、明星可为例子,而且可能使“阅读者主观期待中”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如从判决书中获得法制教育转而发现如何使判决成为谋利的工具,像已出现的、且负面的变卖判决书,及通过诉讼实现经济交易可为例子。
就有时随附“法官后语”的一审判决书而言,若仔细考察阅读期待,则其阅读者,除原被告或公诉人、被告人,便包括了相关近亲属;上诉中除当事人、公诉人及上级法院,再审中除当事人、公诉人及再审法官,亦包括相关近亲属。而广泛看,潜在的阅读者又包括社会中对本案关心的其他群体,如上访机构的政府官员、法学研究者、逻辑和语言研究者、新闻从业者、可能卷入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者。其实,认为潜在的阅读者包含了各类社会人员,依然真实。因为,不难想象,任何人均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对判决书发生兴趣,进而产生期待。撰写判决书时,法官当然不会刻意考虑各类潜在阅读者的兴趣和期待。但潜在阅读者的广泛性,使撰写出来的判决书,势必出现功能的多样化,也使法官不经意地部分考量判决书的其他内容及效果。在此,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直接阅读者和潜在阅读者的广泛性,及由此而来的阅读期待的广泛性,判决书既包含了法律人主观愿望中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功能,如传达权力意志和权威运作的信息,又包含了法律人或许未曾觉察的客观随附且社会化的功能。这里提示的深入问题,在于我们通常讨论的对判决书功能的界定,是否仅默认了法律人的设想和预期,未觉察更广泛复杂的社会他者的设想和预期;再推进一步,隐藏的问题,在于判决书功能的设想和预期是否需要某些互融,至少司法者应在审慎的前提下,积极与社会互动,重视他者的合理期待,[6]且应当如此。
显然,论及判决书功能的复杂,并非意在从另一侧面表明判决书内容的历史多样。功能的复杂与内容的复杂,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一种内容或许既面对撰写者原欲的作用,又面对不特定的、或客观随附甚或无法控制的其他作用。故讨论判决书功能的复杂,试图说明,其侧重性地取决于社会阅读者及其阅读兴趣和期待的广泛性、复杂性;判决书所以无法拘泥于唯一的“裁断法律关系”的作用,原因在于,判决书的各类社会阅读者存在广泛的兴趣和期待。进一步,讨论意味着,不仅需关注本文前述的关于判决书“附带”的微观需求互动,而且需关注判决书制作与社会阅读的宏观需求互动。
从此角度再看判决书“附带”,特别是“法官后语”,可发觉,其不过是判决书某种功能的某种发挥,其既与微观需求互动关联,也与社会各类阅读者的某种兴趣或期待关联。当有人说,“司法不是无情物,在客观理性的逻辑推理后面,体现了对社会福祉的深切关怀”;[7]“判决书不仅能够教育当事人本人,更会在社会上引起反响,起到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教益”;[8]在司法文书制作中,“优美、恰当的语言是沟通心灵的钥匙,朴实、亲切的语言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9]“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进行语重心长的教育,不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必然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10]……这些,不仅是作者个人的表达,更是宏观而言的社会各类阅读者的某种兴趣或期待的表现。
从判决书的复杂功能、进而社会各类阅读者的感受和期待出发,提示关注他者的期待,亦显然意味着,需要再论及本文第二节曾涉及的“法官后语”的若干作用。当“法官后语”试图用伦理内容支持法律内容,以使伦理理解支撑法律理解,或试图用伦理内容补充法律内容,在法律内容无法或难以触及的地方,让伦理内容发挥影响,或试图通过富情感、文学化的叙述,抚慰当事人,并使法律内容经生动而获得亲近,“法官后语”既是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又是社会各类阅读者感受和期待的结果,而将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视为对社会各类阅读者感受和期待的回应,更适宜。其有如最高人民法院纲要提示的“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功能,及法律人现在认可且广泛盛行的“判决书充分说理”功能,既是司法者的主动预期,又为阅读者广泛复杂的感受和期待的结果,而司法者主动回应后者,难以避免,有时实为明智之举,甚至才有正当性。
概言之,理论上,与微观需求互动的概念类似,如果社会各类阅读者兴趣或期待发生,判决书“附带”特别是“法官后语”则会更易产生,反之,则可能退化直至消逝。进一步,判决书原本即存在其他明显或隐含的功能时,在司法理论、问题的讨论中,人为圈定一种功能总是不能自圆其说。从法律人主观设想或界定的标准出发,排斥他者的设想或界定,以思考“法官后语”及其他判决书“附带”,亦缺乏逻辑根据,如此些许固执,甚至偏执。
更进一步,从广泛的社会司法实践看,人为圈定一种功能压抑了社会各类阅读者可能另存在的潜在合理期待,或许缺乏正当性。因为,在宏观的社会层面,判决机制来自公共选择,更需认同以维持,当一方如法律人群体和社会各类群体发生理解分歧,而法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设想唯一适恰、正确时,压抑他者则无“正当”依据,而作为判决机制重要部分的判决书功能,亦应为公共选择和认同的延伸。这里,讨论从司法政治学的角度触及了上文提到的社会约定的概念,并能发现此概念的确重要。
六、法官角色
历史变迁、微观需求互动的概念,及判决书功能和社会阅读期待的广泛性,联系着法官角色的理解。
再看前述“法官后语”的样本。前述第三类样本中的“小鹏”,在法院判决前,自己曾“躺在冷冰冰的硬板床上,望着满天星斗……彻夜未眠”;判决后,其提到法官“把一张粉色信笺递到我的手上……上面有她的联系方式,有事随时可以打电话找她。那一刻,我有种脱胎换骨的感觉”,而看到“法官后语”时,这位“小鹏”说,“燃起了我重生的希望”。[11]此语境中,作为被司法者,“小鹏”心理显然包含潜在的对法官角色丰富性的期待,当极为后悔、充满自责且意志脆弱时,产生依恋、渴望的心态,进而对法官产生“教育型”、“亲情型”的角色期待,十分自然。其当然知道,法官主要是理性判决,解决纠纷,但亦希望看到法官的其他表达,如抚慰、鼓励,希望法官有如自己遇到的循循善诱的老师、曾在媒体中见到的令人折服的贤哲、无时无刻不关心不牵挂自己的父母。
就前述“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的样本看,案中当事人之一,起诉要求离婚的乔某,阅读“法官后语”时,颇为感动,热泪盈眶,对法官说,“以前我也和法院打过交道,今天我对法官……有了新的理解”。[12]此样本语境中,乔某妻子,被诉离婚,当然希望法官以法律名义驳回离婚要求,同时也期待法官劝说教育,甚至批评指责,如同丈夫单位领导,以使丈夫回心转意;而乔某因情感困惑,期待法官判决离婚,但同时也潜在期待法官给与慰籍,有如期待心理学的情感专家或自己挚友给与心灵宽解,否则看到“法官后语”,不会颇为感动、热泪盈眶。
其实,从社会角色认同的角度看,某些情境中,人们对“社会角色”本位的认定自然会发生移动,并不“墨守成规”。如发生车祸或洪水灾害,人们显然并不认为只有专业的拯救人员才应提供营救,平时被称为“工人”、“经理”、“教师”、“市长”,当然包括“法官”的人,甚至所有其他社会角色,人们亦会认为可上前协助,或主动营救。此时基本无人会认为“需纯粹的各司其职”。与此类似,当“医生”医治病人,顺势谈论“烹调技艺”、“为人之道”,人们大体亦会认为这有助于治病,非多此一举。故讨论的路径依然走向特定的语境,及特定语境需求。当存在特定语境需求,便应思考角色是否可以转换。
但在此,更重要的也需特别讨论的,是诉讼中面对法官,被司法者不仅可能产生社会角色融合的期待,而且会产生角色融合的“提升想象”。当撰写“法官后语”,法官客串“伦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甚至“文艺工作者”(如运用感染等文学化语言修辞)等其他社会角色,当事人始终不会忘却他/她是“法官”,进而可能更易接受。这里的意思是,“法官”角色,具有重要的支撑衬托作用,可能更增强此时的上述三类“工作者”的角色发挥。因为,进入法院,被司法者会意识此为权威的场所,其中法官至关重要,决定利益得失,其“威严”,“一言九鼎”。通常情况下,这形成“自上而下”的心理压力暗示。而如果法官“扮演”上述其他社会角色,“威严”、“一言九鼎”,会使“感动”、“耐心”、“生动”更升一层,从而变成“更感动、耐心、生动”。在此,被司法者的敬畏心理易强化对“感动、耐心、生动”的感受。不言而喻,一般现实中,自上而下的权力者,如官员领导,其和普通人,对他者的影响总会存在差异,前者通常更显重要,更易引发关注,进而更易影响他者。[13]此亦侧面表明,法官的感化、感染他人,在法院微观诉讼权力关系中,便有可能胜于一般的上述三类“工作者”。进一步,普遍看,随法治意识形态的扩张,法院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堡垒”的观念盛行,特定诉讼环境中,法官丰富自己的角色系谱似乎更能便畅。
此问题还可反转考察,即一种情形可能同样存在:上述语境中,法官客串其他角色,或许并不有损其原有并作为主要部分的理性裁断形象,其或许有助于提升后者。本文想强调的是,如果语境适恰、时机成熟且客串得当,教化感染的力量会支持理性裁断的威严,会使后者呈现单独运用时较难出现的作用增量。换言之,如有些支持“法官后语”的观点指出的,[14]法官使用“法官后语”,得当之际,会使当事人更信服判决。在此,法官的理性裁断形象完全可能获得有力巩固。前述“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的样本,便为例子。其中乔某另说,阅读了“法官后语”,对判决有了深入理解。[15]前述“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样本,亦为例子,其中原告被告均表示,“明白了法律的界限和做人的道理”,且对判决乐意接受。[16]而本文第二节讨论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样本,如成功,其实常成功,几乎均能说明这种情形。
讨论法官角色的丰富,当然需与微观诉讼需求再构关联。直言说,后者实为前者的前提。如无明显或潜在的心理期待,法官角色的丰富自然会引发质疑,甚至反感;反之,法官固守单一角色,则会引发失望,甚至埋怨,同时,被司法者极可能不会因法官“恪守理性裁判的尊严”,而对法官、法院乃至整体司法增添权威认同。法官角色是否可以、能够丰富,不是自断、自决的问题,亦非能自我肯定价值或贬抑,其依然取决于本文反复强调的主体之间“相互性”的概念。
从历史层面看,另可作为显著例子,法官调解同样可说明法官角色能丰富的理据。调解时,法官所担当的角色,更像是“社会工作者”等,甚或带有“部族长老”的历史遗影。但都能看到,即使秉承现代司法理念,坚持司法现代性的路向,法官调解的角色,不仅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重要,而且业已成为所有地区法律实践的必要组成部分。[17]进一步,如果法官可成调解角色,接受或拒绝法官承担其他角色的理由,必定依存于具体语境的需求,依存于参与、关注司法实践的广泛主体的感受及其“社会约定”,而非现代司法的理想类型的“法官”概念本身。
而深入看,类似“法官后语”实践,法官调解所以要比某些他者调解——如街道居委会、人民调解员——更有效,其中缘故,在于法官作为角色,对当事人而言已有定型,一方面,被预设为更理性,精通裁判理据,另一方面,更需关注的,被承认为拥有决定性的裁断权力,当事人更易心生“遵从”。法官调解的效用,背后不免同样衬托着“自上而下”的官方权力的威严。
法官角色是否可以及应当丰富的讨论,还需引入“个人魅力”的问题。当法官颇具公信力,或呈现难以质疑的权威,长期以来判决总令人信服,且形象已成正面的魅力型,“法官后语”及更广泛的判决书“附带”,还会展现推进性的情形。可想见,在中国,法官如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陈燕萍,其判决后,若撰写“法官后语”,或口头表达类似的寄语,被司法者极可能更受感染。事实上,面对她们这类法官,被司法者及广泛的司法关注者,不仅赞赏其判决,而且赞赏其判决之外的朴素言语,甚或有时,对后者的赞赏超越前者。[18]在此,官的角色添附了魅力成分,进而更可能使“法官后语”发挥作用。而其他判决书“附带”,诸如“法条附设”、“权利告知”或“法官不同意见”,亦会呈现类似情形。能设想,判决书本身对魅力型法官原已足够,但其随附“后语”、“法条”、“告知”、“不同意见”,会使人更易感到“温馨”、“细致”、“耐心”及“胸怀宽广”。这并非说,对魅力型的权威法官,被司法者或司法关注者易存额外的期待,而是说,其撰写的判决书“附带”,更易产生追溯化的影响,更易被事后接受和赞赏;而追溯化的影响,又使我们需注意,特定需求下,如敬意渴望已存在,“法官后语”及其他判决书“附带”更会增加正面价值。
讨论魅力,又意在深化本文第二节讨论的第三类“法官后语”样本的寓意,即富感染、文学化的问题。魅力意味着吸引及可能吸引。作为法官,如具备魅力,富感染、文学化则非可有可无。因为,富感染、文学化本身即为吸引的必要元素,其在法官角色身上具有亲和能量而又不失权威的保持。真正充满魅力的法官,总是可以运用生动修辞影响被司法者及广泛司法关注者。正是在此,讨论法官角色进而深入至常具备感染、文学潜质的其它类“法官后语”(本文第二节提及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二类),便需和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思考——表达形式和内容并重——相联系。在此,不仅需看到实用主义的效果意义,还要看到更广泛的司法政治学的问题:如何为民亲民。换言之,不仅需理解法官的“官”角色如何可衬托其所客串的其他角色,及其他角色的担当如何可增添裁判理性的权威,而且需理解,其中因为微观的被司法者的需求及更广泛的司法关注者的期待,是否包含积极、主动、人文关怀式回应他者司法憧憬(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旨趣之一即为此)的应然姿态。
结 语
判决书“附带”,特别是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后语”,以小见大,为考察宏大司法问题的绝佳视窗之一。其属具体操作或微观制作,但背后折射着关于司法的社会大写的各种“我见”。对其讨论,应涉及效果检视、作用辨析、社会分工角色厘清和职业定位效率考量,本文已作努力,但更应涉及对宏大司法问题的历史反省和重塑,本文亦作尝试。通过微观司法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需求互动的概念,以判决书“附带”,特别是“法官后语”为平台,本文思路逐渐走向“多边协议”的目标,即对司法理念展开思想的社会合作,而非默认、默许法律人特别是法学家的单边垄断(但如前文所述,他们的作用当然重要)。
本文支持“法官后语”,及其他判决书“附带”在中国的实验或实践。但支持逻辑,不是概念化、推理化的,而是历史辩证的具体司法需求互动及宏观社会需求互动。此外,本文强调实用主义的重要,并在分析中认可效果的概念,然而,更倾向在实用主义的背后配置司法政治道德的理念,即司法“正当性”及司法的人文关怀。故问题的辨析,从判决书及“附带”本身的通常定义,及判决书功能和法官角色本身的通常界定之柔性理解出发,进入司法现象的历史变迁,依存之中的司法微观需求互动的状态,包括更广泛的社会主体间对其产生的社会约定,尤其是广泛的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的感受、设想、憧憬,及其面对诉讼时对法官感染、打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期待,当然,还包括中国基层法官秉持“同情式理解”的主体自觉和责任担当。
其结果,首先,相互映射地追求对判决书“附带”特别是“法官后语”,和宏大司法理念的双重深入理解。其次,提示一个路标,其不同于“正宗”的理性司法,亦与实用主义司法有别,同具魅力。再次,将本文开始提示的一般司法理论“教义”和另类司法实践“自在”,即自我生发及自我强化的“自在”,其间究竟存在何种辩证的博弈关系,而辩证的博弈关系又包含了何种深意,予以揭示。
补充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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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司法中秉持“同情式理解”的主体自觉和责任担当,与现为人熟知的带有解放区马锡五传统印记的“群众路线”“审判为民”的政法司法理念,存在相似。但本文所主张的,富有现代学术元素的法律理论支撑,即法律与文学;而更重要的,法律与文学的思路借鉴具有侧重法学内部观念启动的意识,强调自法律现象本身的历史及现状中挖掘丰富性、多样性,展示法律现象的自我变迁,且在反思中支持现代司法建设理念。本文不设想甚至不希望,侧重从法学外部观念发动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挑战。
第二,本文不认为在中国任何司法过程中均应呈现“附带”或“法官后语”,如第三节讨论微观需求互动时暗示的,当面对极需专业、理性辨别的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其应收缩自己的边界。其实,它们正像自己实践的,一般存在于基层司法部分领域。而其背后,依然是社会约定的机制。
第三,本文赞同法官角色丰富以积极回应被司法者的期待,但不意味着,此无任何条件,否则赞同势必成为过分的理想。当现实中法官人数极有限,其手中案件堆积如山,已无暇顾及其他,本文赞同包括社会期待便需回撤。然而,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后语”实践,本身已表明情形并非如此极端。后语撰写者的确繁忙,甚至颇为辛劳,但其依然可有时间及能力,故问题讨论的思路应走向文本已力行的可能效果(如是否恰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及深层的是否应当。
最后,再附一段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后语”,此既表达对中国基层法官的敬意,又企盼已存在的经验样本可激发更有趣、有益的洞见:
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殷切希望她的父亲能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让她健康成长,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她以母爱和应尽的义务。[19]
注释:
[1] 傅郁林:《民事裁判书的风格与功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4 期,第 124 页。
[2]事实上,现司法实践中,凡需交待,法律确认正文总会提及。
[3]法学通说的确如此。参见高长富编:《司法文书理论与制作实务》,线装书局 2007 年版,第 18 -22 页。
[4]Henry J. Abraham,The Judiciary: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6,p. 43.
[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 年第 6 期,第 187 页。
[6]如波斯纳所言,不应预期司法意见具有很高智识创造或分析力度,但可预期较佳者对受众预期高度敏感。〔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66 页。
[7]刘金平:《为人性化的“法官寄语”叫好》,载《人民法院报》2007 年 9 月 12 日,第 7 版。
[8] 台建林:《法律文书让我们感受到了关怀》,载《法制日报》2002 年 10 月 1 日,第 10 版。
[9] 玉梅:《试论“法官后语”》,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6 期,第 70 页。
[10] 参见周道鸾:《情与法的交融——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的尝试》,载《法律适用》2002 年第7 期,第 32 页。
[11]小鹏:《“法官寄语”滋润了我荒芜的心田》,载《人民法院报》2010 年 6 月 9 日,第 1 版。
[12]参见前引[8]。
[13]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也认为,地位较高者可通过角色互换营造更好的交流氛围。参见〔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 8 版),侯玉波、乐国安、张智勇译,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32 页。
[14]参见张建成:《法官后语: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髓》,载《许昌学院学报》2008 年第 4 期,第 130 页;参见建法、张璐:《“法官后语”令判决书温情脉脉》,载《南京日报》2005 年 9 月 20 日,第 B04版。
[15]参见前[8]。
[16] 程红根、吴迎峰:《“温情判决”让一家人冰释前嫌》,载《新华每日电讯》2002 年 10 月 10 日,第 3 版。另一例子,参见富心振、许根华:《南汇区法院法官寄语教育父子俩》,载《人民法院报》2006 年 5 月 10 日,第 4 版。
[17]历史和现在,除调解,法官还曾担当“训诫”的角色,表达指责或批评,曾提“建议”,以示纠纷解决后的事务可能安排。这些也已成为今天许多国家法律过程的一部分。
[18]关于宋鱼水,参见《山东审判》编辑部、济南中院研究室:《“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载《山东审判》2005 年第 3期,第 16 页。关于陈燕萍,参见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法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载《法律适用》2010 年第 4期,第 5 -6 页。
[19] 转引自张晓频:《裁判文书中的法官后语》,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7 月 5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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