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翻供主要是指受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全部推翻原来有罪供述的情形。翻供作为一种诉讼现象,有其存在的法律文化土壤、诉讼制度背景、社会管理状态和心理学基础,尚难完全根除。预防、减少翻供,不仅要消除制度缺陷,减少翻供的机会,更需要改进管理方法,保证制度高效运行。实践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翻供,将翻供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同时,积极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有效遏制和应对翻供现象。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 翻供 成因 对策
口供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居重要地位。实践中,翻供的普遍性和随意性已成为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审案的难题。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⑴现状,透析翻供成因,找准预防、减少和应对翻供之策,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状与特点
本文所称翻供主要是指受羁押的嫌疑人全部推翻原来有罪供述的情形。⑵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2010年1月至12月受理的在押嫌疑人翻供案件共311件358人,分别占2010年全市受理公诉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1.52%和1.17%。经分析,嫌疑人翻供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翻供现象高发多发相对集中
普遍性是翻供现象的显著特点。收集的311件案件涉及51个罪名,基本涵盖常见罪名。但翻供现象高发多发的情况相对集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多发区域相对集中。二是高发人群相对集中。男性、青壮年、低文化是主要群体;前科人员占一定比例,92名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占25.7%);流动人口翻供比例较高,272名系外地户籍(占76%),267名无固定职业(占74.6%)。三是易发罪名相对集中。涉及最多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强奸罪和诈骗罪。
(二)翻供现象发展变化具规律性
随意性是翻供形成过程的动态特征,任何主客观原因变化都可能导致翻供,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均会发生翻供。但是,翻供现象也有一定规律性:一是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在358名嫌疑人中,有290名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比率高达81%;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翻供的概率高。有145件翻供案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占46.6%),其中多人翻供的37件;三是可能判处重刑的嫌疑人易翻供。311件翻供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占74.9%;四是羁押时间长容易翻供。
(三)翻供现象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通过对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翻供的263件案件分析后发现,翻供现象已严重影响公诉部门办案效率。一是有192件案件的承办人反映翻供带来办案压力(占73%);二是审查时间普遍较长。有148件的审查时间超过一个月(占56.3%);三是工作量明显增加。提审2次以上的达72件(占27.4%)。有78件案件因翻供退回补充侦查(占29.7%),其中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1件(占11.8%)。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心理的变化容易驱使翻供
1.供述后得知欲判重刑,产生恐惧心理,畏罪翻供。有些嫌疑人在侦查初期,刚被限制人身自由,产生心理压力,容易如实供述。但随着诉讼推进,他们获取的法律知识和案件信息相应增加,认识到供述后果的严重性,对自己即将受到的处罚感到恐惧。这种对重刑的恐惧容易导致翻供。
2.供述后怕开庭对质,产生愧疚心理,导致翻供。有些嫌疑人翻供系担心受到江湖义气或者家庭亲友的排斥。
3.供述后感到吃亏,产生后悔心理,诱发翻供。有些嫌疑人作供后,得知其他同案犯获判轻刑或变更强制措施后,心理失衡,推翻前供。
4.供认后受人诱导,产生侥幸心理,盲目翻供。有些嫌疑人在与同监犯或辩护人交流探询时,受惯犯、累犯的教唆或辩护人的暗示、诱导,产生侥幸心理,盲目翻供。
(二)刑事政策的落实不力容易诱发翻供
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缺乏制度性保障,一定程度上成为嫌疑人翻供的诱因。
1.翻供不加刑,但不翻供会重判,诱使嫌疑人产生翻供心理。“趋利避害”的主观动机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心理基础。⑶嫌疑人一旦供述,往往面临坦白与对抗之间的选择,即坦白将被定罪判刑,翻供可能逃避制裁,这种侥幸心理促使嫌疑人萌生博弈心态,诱发翻供。特别是审查起诉并非最终裁决,缺乏制约手段,嫌疑人往往选择在此阶段翻供,以观其变,这也正是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率高的主要缘故。
2.翻供无限制,无需举证和理由,客观上鼓励嫌疑人翻供。嫌疑人翻供属于其任意行为,不需提供证据,也不需说明理由。只要嫌疑人翻供,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查证。如果不能排除翻供的内容,相关疑点利益就会归属于嫌疑人。
(三)侦查质量的缺陷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
1.部分侦查人员不重视有罪供述的固定,不能有效反映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及供述的真实性。一是讯问记录手段缺乏多样性。在侦查阶段翻供的207名嫌疑人中,有154人供述后既无同步录音录像,也无亲笔供词,其中137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翻供(翻供率达88.96%)。二是有些案件口供固定方式存在瑕疵,无法通过示证制服翻供。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突破口供,笔录点到即止,讯问缺乏深入性与全面性,忽视案件起因、预谋、准备、实施以及作案地点、时间、分工等要素,还有的笔录内容不能反映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象、后果以及分赃情况、赃物去向等关键细节,为翻供留下可乘之机。
2.部分侦查人员不重视收集其他证据。有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忽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造成证据体系不严密,有罪供述缺乏证据支撑,一旦翻供,难以认定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未到案或未实供,导致嫌疑人翻供。讯问初期,大多嫌疑人因为信息闭塞,不了解侦查进展,愿意配合,这是弄清事实真相的最佳时机。随着审讯增多,嫌疑人对侦查情况逐渐了解(如同案犯是否在逃、其他人供述情况),往往引发翻供。
4.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引起翻供。少数侦查人员,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取证工作,采用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但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缺乏如实交代的心理基础,一旦诉讼环境变化,嫌疑人极易翻供。即使嫌疑人前供属实,逼供、诱供也仍是其翻供的最佳理由。
(四)监管工作的疏漏为翻供提供了条件
1.监管疏漏,不能完全封闭内外信息传递,引发翻供。个别监管民警经不起拉拢腐蚀,接受请托,为嫌疑人传递信息。
2.同案犯不能完全隔绝,提押开庭和邻监关押为串供提供机会。同案犯作为利益共同体,一旦提供串供机会,易于形成攻守同盟。有些案件同案犯关押在邻近监室,为喊话串供提供条件
3.嫌疑人利用律师、辩护人传递信息,或者给予暗示。现行律师法更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但也给少数不守职业道德的律师为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五)司法体制的缺陷弱化了翻供的防范
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体制的改革和监管重心的调整也对预防翻供带来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案件属地化,看守所属地管理,监管干部容易与被监管人熟悉。侦查重心下沉后,案件多由案发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也多关押在当地看守所。由于看守所的属地管理,监管干部和被监管对象都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容易为翻供创造条件。
2.预审撤销,看守所由公安局监管处管理,为侦查服务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侦查体制改革取消了预审部门,而监管处也不承担相关侦查职能,以至于在嫌疑人羁押后,难以及时根据侦查情况对其开展教育谈话,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行为变化等不被重视,不能有效遏制嫌疑人的翻供。
3.羁押时限过长,嫌疑人易产生抵触情绪或者侥幸心理。一方面,长时间羁押不进行合理疏导,嫌疑人易产生抵触情绪,抗拒合作。调研中发现,捕后羁押期限超过8个月的15名嫌疑人,审查起诉和一审当庭翻供率达到100%。另一方面,长时间羁押也容易使嫌疑人误认为案件存在缺陷,心存侥幸,选择翻供投机。
三、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转变证据采信观念
1.变依赖口供为重视口供。检察机关必须扭转“口供至上”的思维定势,树立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的观念。同时,应当重视挖掘口供的诉讼价值。重视口供认定犯罪的功能,充分结合口供证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动机、目的、罪过等主观方面的内容;重视借助口供发现、收集其他证据,节约诉讼成本,弥补侦查技术不足;重视口供反复性、易变性的特征,甄别口供真伪,合理排除虚假口供,防止口供采信不当造成冤假错案。
2.变重视口供内容为重视口供来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口供的审查视角应有别于公安机关,应将审查重心从内容转换到来源上,强化证据合法性意识。对于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应当严格依法排除或者弥补,防止“授人以柄”诱发翻供。
3.变畏惧翻供为正视翻供。既要合理运用各种策略制服、应对翻供,又要积极调查核实,合理排除翻供内容。同时,应重视研究口供运用规则,尤其是对毒品犯罪、强奸犯罪、诈骗犯罪、受贿犯罪等证据相对匮乏的案件,全面运用“再生”证据和口供中的隐蔽性知识e甄别口供真伪,结合口供补强规则准确认定事实。
(二)落实刑事司法政策
1.用足法定从宽政策。在讯问时应当充分运用博弈理论,合理使用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将如实供述与法定从宽情节的评价相结合,明确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将可从轻处罚,以此瓦解其抗拒的心理,促其坦白作供。
2.将翻供作为评价认罪态度的重要参考因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不力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抗拒从严难以体现。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效用,必须结合认罪态度的考量,对翻供抵赖行为酌情从重处罚,以体现坦白从宽,杜绝嫌疑人翻供逃避制裁的利益期待。
3.告知权利保障政策。司法机关应统一认识,明确坦白的认定标准及从轻幅度,确保讯问时能够有的放矢。同时,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在告知书中载明如实供述能够依法从轻处罚,并统一嫌疑人供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体现司法诚信,积极争取嫌疑人坦白。
4.宣传教育防止翻供。监所部门应定期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案例宣讲教育,通过所内的实际案例,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效果,使嫌疑人真正相信只有坦白交代才能得到从宽处罚,抗拒交代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彻底打消侥幸心理。
(三)改革调整监管体制
1.侦管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议改变看守所现行管理体制,强化侦查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制约,严格规范办案提审,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避免给嫌疑人提供翻供机会。
2.集中管理,改变属地管理的格局。应探索看守所由公安局统一管理的模式,打破看守所现行的属地管理格局,加大监管干部的交流力度,防止形成“熟人关系网”。
3.分类关押,探索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应防止已决犯与未决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混关混押,防止嫌疑人利用释放离所人员向外传递信息。加强对惯犯、累犯等前科人员的管理,定期调整调换监室,避免惯犯、累犯唆使同监室人员翻供。
(四)改进管理方法
1.将翻供作为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将翻供作为看守所管理的重要评价内容,通过考核手段,切实提高监管干警对嫌疑人翻供情况的重视,增强监管干警防止翻供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实行重大案件、重要嫌疑人异地关押。对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异地关押,防止嫌疑人或其亲属利用人际关系进行信息传递;对重大的共同犯罪案件,主犯应异地关押,彻底杜绝同案犯传递信息的可能;对在同一地区多次作案的惯犯、累犯,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异地关押,避免其利用与看守人员熟悉的条件传递信息。
3.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同案犯的管理。杜绝同案人犯的混关混押,消除同案犯关押在邻近监室串供的情况。对临时提押出监或者放风的同案犯应做到分时段、分批次,避免审前见面串供的机会。二是加强对劳役人犯的教育管理,防止其利用在监区劳动之机传递信息。对于出现翻供的嫌疑人,应当及时展开教育谈话,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消除其思想顾虑,确保口供的稳定。
(五)加强诉讼监督
1.重视对翻供理由的审查。应认真讯问嫌疑人的翻供理由,记录在案,这既是调查核实的内容,也是反映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依据。对明显违反常理的翻供理由,应及时驳斥,杜绝嫌疑人摇摆、试探心态;对提出存在非法取证的翻供理由,应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应补强证据,争取主动。对确经查证属于非法取得的口供,应严格依法主动排除,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有效。
2.进一步规范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工作,突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充分利用审查逮捕阶段接触嫌疑人的机会,强化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夯实证据基础。一方面,继续规范讯问方式和讯问内容,及时掌握嫌疑人翻供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突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调查,及时固定嫌疑人对侦查活动的评价性供述,针对嫌疑人提出的异议,及时核查,不留隐患。
3.重视对同监人犯、管教和入所体检的监督。监所部门应从规范监管工作角度来预防、减少和应对翻供。重视对同监人犯的审查,发现不应当同监关押的情况,应当及时指出,及时纠正,避免出现影响供述的情况。应防止监管民警因案件属地而与人犯关系熟悉,形成监管惰性。监所部门可以会同看守所对管教民警以案论法,加强违法违纪警示教育,坚决查处管教参与通风报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出入所体格检查的监督,对于新收入所时体表有伤的人员,应要求办案单位说明伤势来源,并由嫌疑人确认,对临时提押出入所,应加强健康检查。
4.加强对特审活动的监督。监所部门应注重对特审的审批程序、审讯时间以及被审人员身体状况的检查,防止因长时间特审而发生变相逼取口供的情况;应加强对特审的动态监控,特审的情况应有具体记录,及时了解特审是否侵犯嫌疑人权利,确保特审规范进行。
(六)深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
1.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一是凝固口供内容,遏制逆变反复的有力武器。录音录像是采用技术设备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原始材料,不受讯问主体和对象的主观影响,内容客观可靠,可迫使嫌疑人供述时更为谨慎,有助于打消嫌疑人翻供的侥幸心理,使口供更趋稳定。即使嫌疑人翻供,也能够通过客观再现讯问内容,进行有效驳斥。二是规范审讯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举措。一方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口供,也再现讯问主体的审讯行为,无疑可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办案人员规范文明执法。另一方面,全程录音录像实施后使得办案人员无法通过传统讯问手段获取有罪供述,也将促使侦查机关自觉提高讯问技巧,讲究侦查谋略,全面调查取证,真正提升侦查执法水平。三是保障口供合法,证实可供使用的重要佐证。从证据属性上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双重性。它不仅是固定口供的载体,当嫌疑人对口供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还将发挥视听资料的作用,通过直观、不间断地重现讯问过程,客观证实讯问的合法性,成为办案人员应对嫌疑人无理狡辩、自证清白的“护身符”。⑸四是再现实景实况,判断口供真伪的有力材料。相较传统笔录单维固定口供的不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用多维的方式展现讯问过程,在记录嫌疑人供述内容的同时,也充分反映讯问当时的场景、气氛、语调、神情等细节,通过实景实况的生动再现,为后续审查者分析判断口供真实性提供有力依据。
2.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与否是决定其作用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细化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和明确要求,促进具体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必须符合全程、全部、全面、全景的要求。第二,应采取审、录分离原则,避免出现录音录像无人监督制约的局面。即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讯问由办案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制工作原则上由技术人员负责。第三,录制、封存、保管、移送、借调应有专门规定。
(七)提高审案能力
1.提高发现翻供可能和解决翻供的能力,打消翻供意念。侦查质量好坏是嫌疑人翻供成功与否的根本原因。检察干部应自觉提高审案能力,全面、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准确发现非法证据、矛盾证据、瑕疵证据和证据锁链的欠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救瑕疵证据和证据缺陷,彻底消除嫌疑人翻供的机会。应重视运用科技手段补强证据,加强现场勘查、痕迹提取、鉴定比对分析等技术的运用,用足客观证据制服翻供,并注重使用审讯录音录像、技术侦查等手段固定、甄别口供。
2.提高引导侦查取证能力,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不留隐患。要减少翻供情况,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检察干部应积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借助侦查机关应对翻供。要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准确性,准确发现案件的症结及嫌疑人翻供的关键原因,预判案件走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侦查机关有效补充完善案件材料。要保证与侦查人员沟通的有效性,指出问题具有针对性,提出建议具有合理性,能够解决侦查的实际困境。
3.提高审查讯问能力,制服翻供,搞清真相,复原事实。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重视提审讯问环节。对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应积极采用多种策略,争取突破口供。通过提高审查讯问能力,彻底摆脱怕翻供的困境。一是注意办案积累,善于揣摩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在平时办案中注意观察嫌疑人供述时的语言表述、表情神态、动作变化等细节,掌握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变化情况,在讯问时做到有的放矢。二是灵活运用多种讯问策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讯问前,应制定详细的讯问策略;讯问中,灵活运用法律政策、家庭亲情、博弈理论、证据组合等措施制服嫌疑人翻供。三是提高笔录制作水平,规范制作笔录,有效固定口供。
4.提高取证能力,重视相关部门的配合,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与行为动态,争取获取“再生”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加强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的信息互通。公诉部门对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应及时反映给监所部门,通过监所部门采取措施稳定嫌疑人供述,并及时采取狱侦措施获取“再生”证据,以驳斥翻供。强化捕诉衔接机制。对嫌疑人翻供的重大有影响案件,侦监部门应及时向公诉部门传递相关信息,使公诉部门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重大案件翻供会商机制。重大案件在检察环节出现翻供时,应召集侦监、公诉、监所部门会商,及时通报信息,共商对策,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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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⑴本文所称翻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为行文简便,文中一般仅称犯罪嫌疑人翻供。
⑵翻供的发生时间既可能是侦查、起诉阶段,也可能是审判阶段。翻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全盘否定前供,作出前后矛盾的供述;有的是部分否定前供,承认部分犯罪行为;有的甚至出于不同动机、目的,编造或夸大未曾实施的犯罪;也有的是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供述,作出真实的无罪、罪轻辩解。
⑶参见何泉生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问卷调查与分析》,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⑷隐蔽性知识指的是那些在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自己清楚而别人无法获知的细节。参见童勇、陈碧、廖明:《被告人翻供三人谈》,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⑸参见沈德咏、何艳芳:《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章出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5(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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